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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增值税转型与扩围的评价与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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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值税转型与扩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财税政策、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重要途径。本文以银行业为例,提出了制度设计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 转型 扩围 评价

增值税是国家对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是流转税的主要内容,也是我国税收的主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分析增值税转型与扩围,探究适合当前经济状况的转型目标。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转型与扩围的主要内容及效应

(一)增值税转型与扩围的主要内容

1、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有所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进项税额中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次继续抵扣。

2、对有关纳税人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和从事货物生产和提供劳务为主并兼营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认定标准从100万元以上调整到50万元以上;对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认定标准从180万元以上调整为80万元以上。

3、对部分产品的税率进行了变动。部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3%恢复到17%。

4、延长了纳税申报期,将过去的申报期限10日,调整为15日。

(二)增值税转型的效应

1、对经济的增长效应。首先表现在固定资产投资增加上,通过投资乘数拉动经济的增长;其次实质上的减税效应,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解除了资本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障碍,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第三有利于建立经济增长的传递机制:工资收入增加——消费水平提高——拉动内需增加——经济增长。

2、对投资的拉动效应。首先从投资收益率上分析,在同样投资额的情况下,利润提高意味着投资收益率提高,企业的投资意向就会增大。其次,从可用资金量上分析,可用资金规模越大,企业投资能力越强;进项税额抵扣,使企业可用资金相对增加。再次,由于在生产型、收入型、消费性增值税的投资税收弹性中,消费型增值税的投资税收弹性系数是最大的,转型有利于对投资需求的拉动,从而对有助于对GDP的拉动。

3、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刺激作用。在现代社会中,新技术和设备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比例日渐上升,允许抵扣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可以减轻高新技术产业税负,克服重复征税,降低投资成本,缩短投资回收期限,从客观上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投入,实现设备和技术升级。

4、有利于实现出口彻底退税,增强国际竞争力。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5、可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进项税额抵扣,避免了部分机器设备税款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分期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带来重复征税。

二、实证分析:银行业增值税转型的制度设计

(一)当前我国银行业营业税征收情况和特点

1、绝大多数国家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或类似的税收,即使征收也一般实行较低的税率或较窄的税基,例如,法国、荷兰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而我国对银行业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还要以营业税为税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2、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金融服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银行业实际上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

3、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一些实际并不构成银行收入的代收费,如银行代收代扣凭证、开户费等,也被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4、我国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比较差,不良贷款率比较高,但是营业税原则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因此,应收未收利息比较高,银行实际的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

(二)银行业增值税转型扩围的必要性

1、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不利于促进金融服务发展和资本流动。由于营业税对营业额征税,同类的金融服务流转一次就要增加一次税收,形成重复征税,导致资金流动次数增加到一定数量之后,有限的利润空间就会转变成税收支出。

2、增值税是一个对商品和劳务一体化征税的品种,只有普遍征收,才能形成公平的链条,银行业作为重要的经济中介,如果不采用增值税制,不但银行业投入到其他行业的产值中所含的营业税无法扣除,而且银行业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也不能扣除,增值税抵扣链条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不可延续,导致全社会纳税成本有所增加。

3、服务出口不能实现零税率,银行服务贸易的发展受到税收制约。由于营业税不能退税、增值税不能抵扣,双重税收负担使得银行服务出口无法真正享受零税,影响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银行业增值税的税基与税率设计原则

第一,银行服务的购销双方,应当与其他应税货物于劳务承担相同的各项税收待遇。

第二,不同银行项目征税、不征税、免税、零税率的差别待遇应当基于国内外金融形势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及时跟进。

第三,要密切关注和跟踪国际银行业增值税的通行做法,在国家的税收利益与银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之间取得平衡。

第四,处理好银行业增值税管辖权的归属衔接问题,考虑到银行业务的流动性,建议将银行业增值税统一由国税系统征收。

(四)银行业增值税税率测算

目前,银行业营业税率为5%,考虑到我国银行业的主要收入为存贷款利差收入,在征收营业税时,税务机关是以营业收入全额为计税基础,不允许扣减其利息支出,所以,实际税负达到6%,如果按照税改后税负基本对等的原则,“营改增”后,银行业增值税率拟定为6%。

理由如下:据测算,银行的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的30%,其中有60 %左右是人员费用,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剩下的40%是IT 运营、电信服务等支出,假定能进行增值税抵扣,可抵扣部分占营业收入比例为30%* 40%=12%, 如果采用增值税,假定营业税税率为Y,税率为Z,则对银行而言,有下列公式:

Y=Z×(1-12%)=88%Z

Z=Y/88%=5%/88%==6.8%

根据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设计的服务业税率11%、6%两个档次,银行业的增值税率以6%为宜。选择6%的增值税,形成了为银行业相对减税0.8%的优惠,也体现了减轻银行业税负的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