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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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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是以社区(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以集体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经济组织形式。明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产权的改革思路,以土地产权改革为突破口,以建立新形势、新体制下的集体资产运营机制为重点,才能创新资产运作机制,加快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关键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031-02

一、明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产权的改革思路

(一)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目标

要按照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要求,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各项权能的归属,提高股权人格化程度;理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与村委会、村民的关系,形成按“产权规则”运行的制度规范;确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市场主体的地位以及保护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最终全面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集体产权资产营运机制。

(二)以土地产权改革为突破口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财产主要包括农民承包地、自己的农具和其他生产资料、村提留以及征地款等,其中土地财产占了绝大部分。集体土地产权残缺是整个农村产权改革的核心问题。农村土地产权面临的问题是:第一,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是集体,但是,集体可以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不甚明确。第二,承包经营权没有完全物权化。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下,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相分离,承包经营权从其本质上说还没有彻底物权化,还不属于完整意义上的使用权,实际上只有耕种权和收益权,农民没有转让、出租、抵押和入股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不充分、不明确,导致土地流转困难。第三,土地股权残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坚持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人拥有的前提下,以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入股的方式获取土地的“股权”。由于农民和集体拥有的都只是部分产权,而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产权,因此,有学者称之为“准土地股权”。农民以其承包的土地投资于股份合作制,确实拥有了对土地的股权,但是,这种股权与严格意义上的股权,有较大差距,除开收益权外,其他方面都打了折扣。要明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产权,就要从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入手,着力解决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和土地股权不充分的现状。

(三)以建立新形势、新体制下的集体资产运营机制为重点

以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为核心,通过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界定、股权设置、股份分配,构建现代产权制度,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机制。在具体资产运作机制上,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把握好政府推动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既要体现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又要体现农村的民意要求。二是协调好股东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在股权设置、股权界定、利益分配、公积金提留等具体制度安排上,把握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尺度。三是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不同的利益群体,在资产量化和股权确认上,既要公平合理地处理历史问题,又要承认差距,确保改革取得预期的成效。四是处理好规范操作与民主监督的关系。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和可行性论证,改革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监督程序,要规范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债权债务处理、审计监督等各项操作,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

二、创新资产运作机制,加快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一)科学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改革的基础环节,合理评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量成为重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首要工作。具体做法是,要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主管部门指导下,对各类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依法界定所有权归属。由于清产核资工作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因此一定要完善资产评估制度,保证清产核资的科学与公正,要选择有资格、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和村民代表共同参与评估。集体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确认。通过清产核资、股权量化,无论是个人产权还是法人产权都比较清楚,个人产权归村民个人,法人产权归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1] 。股权量化给个人,通过股权证书证实个人对股份资产的产权,并由农村股份合作组织主管部门予以登记。新增人口不再参与资产量化,实行股权的“生不增,死不减”和“迁入不增,迁出不减”,减少改革运作成本。但可以继承和接受本组织成员转让的股份,以及出资购买个人现金股,成员所持有的个人股可以继承、转让或赠与他人,本组织成员有优先接受转让权。

(二)增设募集股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股权设置类型,比较好的方式是取消集体股。对于取消集体股后的股权设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设立募集股,另一种观点则反对设立募集股。之所以反对,是因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实行按份共有,既对股东利益负责,又要承担一定的社区责任,设置成募集股将打破股权的福利性,体现不出合作股的性质,不利于农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本文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增设募集股,因为增设募集股,可以解决入户妇女和新生儿等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通过向外募集股份,吸收外部资金,增加集体资产总量,增加村民收益,促进股权流通,引入竞争机制,增强股东的风险意识,使股份不再具有福利色彩,是股权从封闭走向开放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募集股的所有权应该属于个人所有,可以继承、馈赠、转让等。同时,在股份分红时,可以通过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的方式实现积累,以保障农村公共管理和公益事业的正常运转。

(三)扩大股权流转范围

即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成员可以转让、买卖、抵押和继承由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的股权。股权应该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目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往往只考虑到股份的收益权,忽视了股份的转让权。这样的股权流转机制是不完善的,使得股权交易、重新配置难以实现。村民所持有的股份因为是不可交易的内部股,削弱了其对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的监督能力。只有扩大股权的流转范围才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获取最大的增值效益。为此,应该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赋予股东股份的完备所有权。要进一步明确股东对所持有股份的收益、转让、继承等权利,使之具有完备的股权性质[2] 。通过赋予股东完备的股份权,使股权流转从封闭发展为开放性,促使大股东的出现和经营者持大股,不断增强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活力。二是促进产权要素市场化。先允许村民个人股权在本村范围内流转,再逐步扩大到在本村范围外转移,最终建立农村股份产权市场,允许个人产权要素进入市场自由流通。三是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允许非本社区的资本进入股份合作组织,突破区域和所有制的局限性。

三、深化以土地产权为核心的产权法律制度改革,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一)明确所有权主体为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

明确土地权利主体的最好途径是给予使用者所有权。针对现实中“三级所有”的格局,应对哪一级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作出明确的规定,解决所有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在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格局中,乡镇级组织因为范围太大,管理成本高,现实中已经基本被排斥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范围外;村民小组既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也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它是乡村体制中职权最模糊、管理最涣散的组织,所以它不应该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而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是农村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它能够代表农民意愿,独立行使权利,又有能力行使所有权的职责,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应明确为村一级集体所有。

(二)促进土地权利的物权化

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缺乏物权上的确立和保护,表现在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只表示使用权人与所有权人间的一种债权关系,农地使用权则表示权利的内容和权利人对土地之支配的地位,体现了一种物权关系,应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农地使用权,彻底物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达到稳定集体土地权属的目的。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方式,能够在坚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基础上,放活土地经营权,以股份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农户承包权的收益功能,使村民按其资产占有份额直接分享到相应的集体二次分配权,更加清晰地体现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三)突破传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形式限制

传统的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农户与农户之间的转包,另一种方式是业主租赁搞规模经营,流转形式简单。在实际中,要实现土地的合理有效流转,应该做到:第一,要坚持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只是使用权,不能在流转中变更土地所有权属性,侵犯农村集体利益,这是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第二,要建立农地流转市场。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效率低的直接原因在于缺乏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实行土地流转委托管理,是实现土地高效率、低成本流转的有效途径。第三,解除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入股的禁止。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作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抵押和入股的规定。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给农民以更大的土地自,加快土地的流转,以进一步明晰产权,解决束缚农民创业致富、走向自由的制度障碍。第四,要变单一的土地经营权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权统一的土地承包权利束,特别是处分权一定要赋予到承包权中,这种处分权应包括对承包权的出租、入股及抵押等。

参考文献:

[1] 杨宏翔,王槐生,杨继友.现代产权制度视角下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J].理论探讨,2005,(1):64-65.

[2] 郁伟年.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J].宁波通讯,2004,(10):29.

[3] 俞瑛.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构[J].消费导刊,2006,(1):367.[责任编辑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