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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军地接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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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目前军人保险军地接轨在的险种设置不完善、接轨缺乏接口,覆盖范围不完整、接轨不够全面,法规制度不配套、接轨没有保障,保险水平不适宜、接轨欠缺基础等问题,必须找准原因,采取有效对策,主要是制定完善关于军人保险军地接轨的法律制度,建立社会化的军人保险管理模式,同时加强军人保险关系和保险基金转移的信息化建设。

关键词:军人保险;军地接轨;问题;对策

军人保险的军地接轨是指军人由于退伍、转业、复员、退休等原因,在返回社会时能够顺利融入地方社会保险体系,享受连续的医疗、养老等保险待遇,实现军地保险制度接轨。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它体现了军人保险关系向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回归,是国家对军人应享受保险待遇的延续,接轨的核心是如何保证军人回到地方后享有与地方人员相当的社会保防权益。

一、军人保险军地接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险种设置不完善,接轨缺乏接口。首先,在养老保险方面,地方养老保险的主要方式是养老保险,而当前的军人养老制度包括离退休制度、自主择业制度、转业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与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补贴制度等。这些制度或多或少具有滞后性、临时性与不适应性。军队养老模式基本上不是保险,这使军地养老保险制度在接轨上不够顺畅。其次,高风险、高强度的劳动要求大部分军人在较年轻的年龄段就退出现役,而现行的就业安置难以满足所有退役军人的就业需求。可见,军人保险险种与国家社会保险五大险种相比显得相对滞后,不利于军人保险的军地接轨。因此,军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快险种论证,增加险种。

(二)覆盖范围不完整,接轨不够全面。军队明确规定两类人不在覆盖范围之内,一类是军职以上干部,这是由于考虑到他们退休后仍留在军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不存在军地接轨问题,另一类是军队离体干部以及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军人,国务院为维持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高于基本医疗,规定其医疗经费依靠原渠道或政府解决,也不并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是,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人员和土官的医疗保险是否实行,现在仍有待于进一步论证研究。同时,全军有万余名病残人员仍滞留在部队,成为现行军队“医保”制度无法覆盖的范围。而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转移办法主要适用于转业、退伍中的政府安置人员,复员等其他退役人员则被徘除在基本社会保险之外。这种状况不适应各地区在各种所有制形式中开展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限制了退役军人今后所应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难以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当前出台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虽然能够暂时缓解部分复转军人没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问题,但这种积极作用毕竟是有限的,还有很大一部分复转军人的养老保险游离于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外,缺乏应有的养老保障。

(三)法规制度不配套,接轨没有保障。在退役医疗保险方面,对于军人这一特殊群体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各地区、各部门在政策规定和具体操作上还是一片空白。虽然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军人个人账户转移通知,但因没有法律强制性的约束力,国务院各级政府也没有专门对此做出规定,实际工作中更缺乏具体、明确和刚性的政策规定,致使实现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军地接轨缺乏制约机制。在一次性养老补贴军地接轨方面,在与地方的协商中、有关部门不同意对军龄折算工龄时进行一定的差别对待,从而使得军人复转安置工作难上加难,复转军人的养老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四)保险水平不适宜,接轨欠缺基础。在目前的军人养老保险中,通过领取数额有限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用作多年来的个人账户积累,不仅不能满足地方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的积累数额,而且由于弥补个人账户差额增加了复转军人安置成本,使得安置地单位不愿意接收复转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虽为军人建立了个人帐户,且在服役时为纯积累,但由于地方职工个人账户缴费比例是军人的两倍。且缴费基数工资水平高于军入,因此军人在复员转业时的纯积累率仍低于地方,不能满足接轨的需要。如―个团职干部服役20年,退役时的医疗保险金还不足万元,根本无法满足军人特殊职业对军人造成的潜在医疗需求。

二、造成军人保险军地接轨难的原因

(一)受国家财政制约。现阶段地方保险和军人保险的发展都必须依托国家财政的支持,而国家财政的资金是有限的。国家在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首先要使地方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这样地方保险发展就有了“先动优势”,军人保险就会相对滞后,军人保险水平在一定时期低于地方保险水平,致使顺利地实施军人保险军地接轨存在诸多困难。

(二)受管理体制制约。内于军人保险的最高管理机构设在军队内部,当前国家在社会保险立法、改革、制定具体政策方面只考虑非军人,而军队又是依据国家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政策来设计军人需要的、与他方相适应的军人保险制度的,制度设计完成后再报请国家有关机关审批,这样军队保险管理体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三)受指导思想制约。在军人保险军地接轨的制度安排中,国家是制度供给者,军队是需求者,制度供需平衡的焦点在于保险基金由谁来提供。既然是保险,就要涉及到赔付,就会存在基金支出。保险基金筹措成为军人保险财务机制的起点,成为军人保险军地接轨实施的前提,虽然国家财政在军人保险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不可能在每个军人险种中都能提供保险运行所需的足够资金,因此军人保险不能过分依赖国家财政。

三、实施军人保险军地接轨的基本对策

(一)制定完善关于军人保险军地接轨的法律制度。军人劳动成果的公共性决定了军人劳动国家补偿的性质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来定位。市场经济体制下,风险机制、利益驱动机制、竞争机制和分配机制等市场机制容易冲击处于不利地位的军人及国防建设的利益,由行政手段转为主要通过经济杠杆进行间接调控来保障军人的利益,必须有完备的相关法律作保障。因此,应尽快出台符合市场经济分配规律的、充分体现军人职业特点的合理的军人保险军地接轨法律制度,解决利益协调中的矛盾与困难,维护利益协调的力度和稳定性,实现军人保险军地接轨责任与权益的合理配置,使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建立社会化的军人保险管理模式。军人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力,他们退出现役后也应进入劳动力市场,与其他劳动力一起按市场需求流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一个方面就是干部转业的行政安置制度, 它阻碍了劳动力市场的自由运转。如果军队建立完全独立的军人保险制度,虽然表面上是重视了军人待退,实际上日后却可能带来更多的麻烦。由于军地保险制度在管理体制上的分割可能导致军人退役后在转移社会统筹关系和个人账户时发生交接困难.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以种种理由拒绝或是拖延接收,而军队对地力政府没有任何制约权力。但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具有行政管理权力,因此,军人保险的管理体制应融入国家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由国家实行社会化的统一管理模式。

(三)加强军人保险关系和保险基金转移的信息化建设。目前,军队对保险基金的转移方式还足一种纯手工的操作方式,这种原始的手工方式处理由于缺乏有效管理手段和信息系统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人保险与地方社会保险的顺利接轨,因此,军人保险也应参加全国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其信息管理系统应采用与地方保险相同的数据项标准、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并在军人退役时设置接口,在保密与安全的前提下与国家社会保障管理系统联网,并发在转移业务经办时实现与地方社会保险的业务协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保险关系和保险基金的顺利转移。

由于社会保险将在金保工程中央数据中心建立全国异地业务社保基金清算管理中心,集中处理社保基金的转入、转出和消算业务,并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负责资金管理。军人保险经办机构可将转出保险基金按批量转入中央数据中心全国异地业务社保基金清算中心,经该中心对全国各地的转入基金清算后、再将相应转移基金从该中心批量转入军人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