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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平与信息平等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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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总结国内外关于信息公平信息平等问题的研究现状,指出研究过程中存在对两者关系的疑问与看法;并从定义、来源及涵义方面对信息公平和信息平等进行梳理与比较,试图辨析两者关系;最终得出不能简单用信息公平代替信息平等,应该从多种角度和学科对两者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信息公平 信息平等 比较研究

[分类号]G250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信息技术革命发展到今天,数字鸿沟与信息分化现象正日趋严重,如出现信息强者与信息弱者的二元分立。信息弱者受到信息强者的“信息霸权”挤压,成为信息社会中的边缘群体,其信息权利在无形中受到侵害。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如何缩小数字鸿沟,实现信息公平、信息平等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对于信息公平和信息平等比较的研究,也就十分必要。

1

国内外关于信息公平与信息平等的研究现状

1.1

关于信息公平问题的研究

1.1.1

国外关于信息公平问题的研究

国外学者对信息公平问题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纵观整个信息公平研究的历史,可以发现它经历了一个由美国到全球,从关注信息获取不平等现象开始,到集中关注“信息分化”、“数字鸿沟”、“信息权利”、“信息自由”等问题的过程,进而提出对实现“信息公平”的诉求,经历了一个由信息学、经济学到政治学、社会学逐步扩大范围的过程。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西方学者就对与信息公平相关的问题从不同学科角度进行了探讨。最近几年,西方学者进行了更加实际的研究,并出版了一些专门研究著作,如大卫・伯尔特(2000年)的《数字鸿沟:计算机和我们孩子的未来》,拉内塔・马克(2001年)的《数字鸿沟:站在种族和技术的十字路口》,卡兹-欣(2001年)的《填平数字鸿沟》等。Leah A,Lievrouw等通过回顾近来各学科领域关于信息和社会公平,数字鸿沟问题的研究,提出一个关于信息公平的基本概念框架,包括垂直、水平和层级三个层次。

综合来看,国外对于信息公平问题的研究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①国外对“信息分化、数字鸿沟”现状的研究;②对“信息获取与社会经济地位”关系的研究。

1.1.2

国内关于信息公平问题的研究

国内对信息公平的研究兴起于近两三年,“数字鸿沟”是信息不公平的集中体现,因此对“数字鸿沟”问题的研究可以视为“信息公平”研究的前序。总体来说,国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通信部门与图书馆界,可以分为两类:①研究数字鸿沟;②研究信息公平与公共图书馆的关系。

通信部门主要从网络环境下的角度来探讨弥合数字鸿沟、维护社会信息公平的途径和重要意义。一些研究“数字鸿沟”的学者认为,数字鸿沟其实就是“经济鸿沟”。也有学者认为,经济鸿沟与数字鸿沟互为因果;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数字鸿沟是诸多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张启人认为,数字鸿沟真正的本质原因,在于人文基础、科技投入、人才结构、投资规模和信息资源五个系统条件,它们共同起作用,加速了数字鸿沟的进程。因此,要解决数字鸿沟问题,需要从诸多社会方面着手。还有学者认为数字鸿沟是知识鸿沟,如胡小明等人认为,从表象上看,数字鸿沟反映了基础设施的缺乏和使用水平的差异,然而从本质看,数字鸿沟实际是知识的差距;戴维民也认为,数字鸿沟实际上就是网络社会的知识鸿沟现象。

图书馆界主要从公共图书馆制度和图书馆服务方面来研究图书馆在实现信息公平上的重要作用以及实现信息公平的具体措施。如:范并思的《建设一个信息公平与信息保障的制度――纪念中国近代图书馆百年》,吴慰慈的《公共图书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李金荣的《构建公平――对图书馆在新时期价值取向的思考》,蒋永福等的《信息能力平等、信息公平与公共图书馆制度》和《信息公平与公共图书馆制度》,兰小媛的《信息公平与公共图书馆制度》,郑松辉的《信息公平与数字图书馆普遍服务障碍》,周明华等的《和谐社会中的信息公平与图书馆服务》。

1.2 关于信息平等问题的研究

关于信息平等问题,基本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信息公平和信息平等基本没有区别,两者可以通用。早期研究中持此观点的人居多。另一种认为,信息公平包含信息平等,应该用信息公平替代信息平等。如Ron Doctor指出,公平是一个更加合适的术语,因为公平包含公正的观念,根据自然法则或权利,同意意味着价值等同的平等相反。平等从属于公平,信息平等从属于信息公平,是公平的具体表现,故此信息平等原则是体现信息公平的价值尺度。所以更多研究者关注如何实现信息公平,缩小数字鸿沟。总体来看,目前国内对信息平等的研究不多,没有形成相应的理论和指标体系。

而专门研究信息平等的论文则屈指可数。刘传玺等通过对信息平等概念的剖析,指出信息平等在建设和谐社会、推进国家稳定发展、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详细探讨信息社会建设过程中实现信息平等的途径。李金荣从文化学的角度探讨了平等与信息平等的基本内涵,梳理了人类平等思想的起源及演变过程;探讨了人类社会不平等及信息不平等的根源和应对思路。孙祯祥等则认为,信息平等是信息社会中人人平等的基础之一,是信息无障碍的核心话题,信息无障碍运动是推动信息平等、信息交流无障碍的重要措施。Aram Sinnreich等人提出一个模型,表明社会结构与交流网络结构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一个给定的社会网络中信息平等的程度。

1.3

关于两者关系的研究

纵观国内外关于信息公平的研究,研究者大多来自通讯部门和图书馆界,缺乏从其他相关领域进行分析。而信息公平问题本身涉及多领域,需要各个领域合作才可以实现。虽国内对信息公平有一定的研究,但是,研究的数量不多,且在已有的研究中,大多都局限于图书馆学领域,未能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角度来进行研究,没能突出维护信息公平对整个社会公平的重要意义,未能进一步分析图书馆在保障信息公平上不可或缺的作用,对图书馆保障社会信息公平的民主职能认识的还不够深入,未能提出实现信息公平的制度设计,也未深入探讨实现信息公平的各个环节,未能从整体上提出实现信息公平的对策。

目前专门讨论信息公平与信息平等关系的文章实属凤毛麟角,未曾引起重视。笔者发现,首先,关于两者的关系,研究者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与辨析,认为最终可以用信息公平取代信息平等。即是说,在使用信息公平之前,应该存在分别探讨两者定义及涵义的文章,但在检索文献时,并未找到更多关于信息平等的论文,关于信息平等的含义也没有专门论述。其次,国内是借鉴国外研究结果,直接使用了信息公平这一概念,通常都认为信息公平包括信息平等。故有必要从定义、涵义及起源等多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更加明确信息公平与信息平等,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可以更具有针对性。

2 信息公平与信息平等的比较研究

2.1 信息公平的涵义

国外研究最终选择“information equity”来表述信息公平,从中可以看出信息公平并不是平等分配信息资源,事实上也不可能真正实现信息资源的公平分配。信息公平的真正含义是保障民众信息权利、为民众自由获取信息提供平等机会。对信息公平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尚无定论。Leah A,Lievrouw等认为,信息公平是信息在个体、群体、地区及其他社会单元之间合理分配的公平性,人们有机会获得在他们的生活中至关重要且有意义的信息。

在国内研究中,蒋永福认为,信息公平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中,人们对信息资源的获取和分配过程中所体现的平衡与对等状态;肖希明认为,信息公平主要是指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社会成员,都能够自由平等地获取各种信息,包括公平地享有社会文化资源、文明成果和知识信息;王株梅…综合各家观点,认为信息公平是指在社会特定的发展阶段中,社会利益主体对信息这种资源的利用和分配中的均衡或相称的状态;兰小媛提出,信息公平的实质就是信息权利的平等和信息权利的实现;郑松辉认为,信息公平是在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主体在信息资源生产、传播、占有、利用和管理等信息资源动态体系中获得相同或平等的对待;唐思慧认为,信息公平是利用公平的正义标准促进信息社会信息的公平分配、平等获取和平等利用,以求解决技术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实现信息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合理分配,使广大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人都能获得信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尽管对信息公平的定义在语言表述上存在差异,但都强调信息(资源)获取机会的公平和信息(资源)分配的公平,即重视过程的公平,而不是结果的公平。因此,信息公平的涵义可以简单概括为:所有公共信息资源必须向所有的信息权利人平等地开放,所有的信息权利人都有权利共享所有的公共信息资源。

2.2 信息平等的涵义

平等是一个关系范畴,它指主体之间在人格尊严、社会地位、财富分配、竞争机会等方面不存在人为区别或歧视的状态,主体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处于一种大体的平衡状态。但人人平等只是社会的一个极为理想的状态,任何平等都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信息平等,是人类平等理想在信息活动领域中的表现,是指在信息活动中,参与各种信息活动的行为主体同等看待的社会关系,不因地位、身份、经济条件等因素而产生差异,即信息主体之间在信息活动中所处的信息权利(in―formation rights)平等、信息机会平等和信息分配尺度平等的状态。由此,我们可以将信息平等定义为: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人们在信息资源的获取、分配和利用过程中所体现的平衡与对等状态。

从信息平等的范围看,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首先在法律上确认主体的平等权利,在实际信息活动中给予不同主体以相同的机会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平等,这样才能保证信息平等的真正实现。从它的形成过程看,信息平等可分为机会平等(起点平等或称资格平等)、规则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机会平等主要是提供机会平等,是起点的平等,即大家都在同一起跑线上,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结果平等主要是终点的平等,是分配结果的平等,即付出了相同的劳动应该获得相同的收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信息平等是人类平等理想在信息活动领域中的表现,是指信息主体之间在信息活动中所处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分配尺度平等的状态。信息平等是信息活动主体在信息活动领域获取信息资源过程的平等状态。平等从属于公平,是公平的具体表现,故而,信息平等原则是体现信息公平的价值尺度。

2.3 信息公平与信息平等的比较

社会理论研究中关于公平和平等的概念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它们很少被一致定义。公平常与平等的定义相混。正如Sen,所说:“公平的概念和正义在历史中被明显的互换,而且随着阶级不相容及差异的增长,不平等的观念经历了激进的转变。

《牛津英语词典》中,equality被定义为“相同的数量或条件”,与之对应的形容词equal则被定义为“在数量、数值、密度等方面相等”。例如:拥有质量或属性的相似度;相同水平的阶级,拥有尊严、权利、能力、成就或者优点;拥有相同的特权或权利。”这个定义详细说明了平等能够被衡量或评估的优势。例如:社会学家Charles Tilly将“人类不平等”作为“社会节点如个人、群组或地区不平均的属性分配”。equity指的是“质量上是相等的,或说公平的、不偏不倚的”,是“在行使公民权利时合理适度的原则”。与equality不同的是,人们很难为“equity”制定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来绝对评价社会状况是否公平,或对与公平程度相关的社会状况加以比较。因此很多研究信息公平问题的专家认为,在讨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的时候,equity相对于equality更加合理。

正如Michael Gorman(2000年)所说,当讨论信息获取和使用时,公平的观念优于平等,公平的获取信息通过个人或组织是可行的,然而获取的平等是不可能的。Leah A,Lievrouw等认为,对于学术研究和实际政策的制定来说,可获得性或可能性的特点精确地使得公平成为一个更为有用的术语。Ron Doctor指出,公平是一个更加合适的术语,因为“公平包含公正的观念,根据自然法则或权利,同意意味着价值等同的平等相反”。

公平的主要涵义是平等或“不偏袒”。所以,平等是衡量公平的主要尺度。正因如此,有时人们往往把公平说成平等,如把机会公平说成机会平等。而平等是指对某种资源(如自然资源、生产资料资源、生活资料资源、知识信息资源、权力资源等)获取和分配过程中的平衡与对等状态。

公平是人类所追求的最普遍的价值目标。它包含平等和公正两层含义。关于平等,《辞源》的解释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而公正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和历史的范畴,是处理人际关系时的公平与正义的伦理原则。美国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建立在两个基本原则之上:①每个人都应平等地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②社会分配在个人之间的差异以不损害社会中境况最差的人的利益为原则,而且地位和职务应向所有人开放。笔者认为这也是对“公正”一词所做的最好的诠释。据此,我们不妨把“信息公平”理解为:每个信息主体在获取和分配信息资源的过程中受到公正与平等的对待。

平等是公平的具体体现,也是衡量公平的主要尺度。没有平等,公平就无从谈起。平等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人和人之间的平等,不仅是指物质上的“相等”或“平均”,而是在精神上的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把对方当成和自己一样的社会成员来看待。人人平等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倡导的主旋律。人类只有更好的理解了“平等”,才能在实践中更好的体现出“公平”。在信息社会,信息平等是信息公平的应有之义。信息公平是指信息主体之间在信息利益关系上处于地位平等、机会平等的状态,其实质是信息权利的平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信息平等从属于信息公平,信息平等是信息公平的具体表现之一,为了实现信息公平,就必须保证每个信息主体在获取和分配信息资源的过程中的信息平等。另外,平等更多是一个从哲学层面理解的概念,较公平更为抽象,涉及到多学科,因此必须加强多学科角度对两者关系的研究。

3 结语

信息是人们的基本需求,不论他们的种族、信仰以及经济条件,都应该能够自由地得到信息。有效地拥有信息可以让公民见多识广,更好解决日常问题,甚至给政治以良性的影响。人人自由地获得信息是民主社会要达到的目标之一。因此,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实现信息公平与信息平等,缩小数字鸿沟。在今后的研究中,必须加强对信息公平与信息平等问题的研究,辨明两者的区别与联系,注重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角度来研究信息公平与信息平等问题,突出维护信息公平对整个社会公平的重要意义,促进社会协调和谐的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