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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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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集城乡维护建设资金和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在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和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原则下,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相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587号,要求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明确了与之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因此该类纳税人在2011年1月份缴纳2010年12月份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款时,也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概述

(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主体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国发[2010]35号和财税[2010]103号均规定了此次须征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主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而外商投资企业又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时间城建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的征税范围基本一致。外资企业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起始时间为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就是12月份当月发生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就应该作为计税依据计提缴纳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相关纳税人在2011年1月份申报12月应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时,按规定税率及费率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具体而言:(1)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款为计税依据。(2)纳税人被查补的“三税”税额。(3)纳税人自查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三税”税额。(4)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儿加收的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制裁,不能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四)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与征收比例具体而言:(1)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见表1)。在确定适用税率时要注意: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2)教育附加费的计征比例为3%。(3)税费的计算。城建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例。

(五)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有关减免和处罚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此外,还应注意: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对外资型出口企业而言,城建税基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与例题解析,刚刚涉及税费的缴纳,还应当注意规避涉税风险。

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与例题解析

(一)会计处理 具体包括:(1)提取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2)结转时,借记“本年利润”,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3)上交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等”。

(二)例题解析

[例1]A外资企业位于某市高新区,2010年12月底,该企业主管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了A外资企业“免、抵、退”税额90万元,其中:退税额为30万元,免、抵税额为60万元。该企业在收到退税机关返还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后,依据“免、抵”税额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和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其计算与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12月底,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90

(2)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60×7%=42(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2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42

(3)计提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60×3%=18 (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8

(4)上缴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42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8

贷:银行存款6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出口企业每月应依据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5栏“当期免抵税额”所列的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并计算缴纳税费。“免、抵”税额作为计算税费的税基往往是许多出口企业所忽视的,对“免、抵”税额与税费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少做、漏做、不做账已达偷逃税款的目,从而避免被税务稽查带来的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