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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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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由于财产概念的经济属性与法律属性具有实质上交错的一面,故在相应的诈骗等侵财行为中,受害人如基于不法的目的处分财产,那么能否认定受害人遭受到了构成要件上的财产性损失就会产生争议。文章将以诈骗罪为切入点,对不法原因给付的理论和事实问题予以系统的检讨,以对相关侵财行为的违法性作客观、公正的判断。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财产损失;违法性;诈骗罪

在我国对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中,一些被欺骗者出于自身不法的目的而处分财产,由于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故在法律上得不到认可和保护,反之欺骗人却基于被欺骗者的行为实际性的获得了相应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对于上述的情况由于认定被欺骗者是否遭受损失存在不同的见解,对实施欺骗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就会产生争议。简而言之就是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关系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应的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整理和归纳。

以不法原因给付在现实中的行为结构为基础,同时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对诈骗行为中的不法原因给付,大致可分为以下两个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被欺骗者向诈骗人支付了一定数额财物的对价,然而诈骗人却没有履行双方事前约定义务的情形。例如:甲谎称是用于购买枪支而向乙骗取了人民币十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乙而是否遭受了财产的损失就成了判断甲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环节。根据否定说,一方面财产的处分行为,其所实现的意图必须不能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财产上的损害事实如果超出了法益保护范围,就不应该认为发生了财产的侵害。违法物的买卖行为,由于相对方并没有处分行为也就无所谓财产的损害,因此诈骗罪不可能成立。另一方面由于甲乙之间进行枪支买卖的行为违反民法规定而无相应财产的返还请求权,如果无财产返还请求权,那么从赃物犯罪的视角就不能认定乙向甲支付的十万元具有赃物性,由此也就不能认为乙遭受到了财产上的侵害,因而甲不能成立诈骗罪。对于上述案例,肯定说则持完全相反的态度。在肯定说中按照其理论依据的不同还可以分为两种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如果被害人不受诈骗便不会交付财物,那么即便对方交付财物的行为是基于不法原因,在民法上不得请求返还或损害赔偿,也并不妨碍诈骗罪的成立;第二种学说认为:被害人所交付的财物、财产性利益其本身在交付之前并不具有违法性,而相应的诈骗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状态,故肯定其违法性。由此肯定说认为甲只要以欺骗的手段骗取了乙的财产,就应当成立诈骗罪。本文认为对于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构成要件的角度作系统的分析。首先从手段上看甲欺骗乙的行为引起了乙的认识错误,其次从结果上乙基于认识错误向甲交付了财产,最后基于上述甲的行为造成了乙对财物的实际支配权的丧失,而这种财产权的丧失逻辑上是由于乙的交付行为导致的,故本质上甲已然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论实际中乙的动机究竟为何。此外,在我国司法解释中也规定:明知是假而以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以说司法解释的规定与肯定说持相同的意旨,故本文认为对于上述第一种类型的行为,应该采取肯定说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类型为被欺骗者向诈骗人履行了特定义务,然而诈骗人却没有支付双方事前约定的一定数额财物对价的情形。例如甲男谎称事后付人民币十万元与伴游女郎乙女约定同赴夏威夷度假一周,期间由乙女向甲男提供,然而在乙女履行完上述约定后,甲男却拒绝支付钱款。一般认为,劳务属于财产性利益范畴,于是判断乙是否遭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失就会成为决定甲的行为违法性有无的关键。对此肯定说认为,甲的欺骗行为作为手段行为来讲本身就具有较高的违法性,对法的秩序造成了实质的破坏,故这种行为应该构成诈骗罪,但是由于在本案中被欺骗者乙并无财产上的实际损失,故对甲应定性为诈骗罪未遂。与肯定说相反,否定说则认为乙虽然有预期的十万元收入,但甲乙之间订立的雇佣契约因有悖于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故甲男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十万元,虽属乙本可预期的经济利益却不能认定为乙女的财产损失,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本文认为,对甲的行为判断的标准在于甲是否造成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的实质性损害。在本案中,既然行为因违反民法的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甲乙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甲乙之间也就不具备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条件。由于行为本身不是值得法律保护的财产性利益,因此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逃避付款的行为并未产生财产上的侵害。故此,甲的行为并不应为刑法所调整。此外,在日本和台湾刑法的判例和理论体系中,对甲的上述行为也大体作出罪的处理,这也从侧面对本文的观点提供了支撑。总之,本文认为对于上述第二种类型的行为,否定说是恰当的,在实践中不能够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厘清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的关系,应当以法益侵害的视角,对行为人的违法性作具体的判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收到较好的司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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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治(1988- ),男,辽宁鞍山人,辽宁大学2011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