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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回应整合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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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的整合是‘优进劣退’,并不是‘国进民退’。”

岁末年初,《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赴山西省采访了直接参与山西煤炭企业整合的部分官员和企业负责人。社会上有关对山西煤改提出的疑问,山西省副省长陈川平、山西省煤炭厅厅长王守祯、长治市市长张保、晋城煤业集团总经理杨茂林、山西省煤炭厅副厅长牛建明一一作了回应

《财经国家周刊》:山西煤炭整合引起了全国的极大关注,启动此轮整合的初衷是什么,最终想达到什么目标?

陈川平:在山西省看来,煤炭在山西不仅是产业问题、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民生问题,同时还关系到全国的能源供应和能源安全。

整合前,山西大量小煤矿仍在采用落后的炮采方式,按矿井数量算,全省采煤机械化程度不到30%,掘进机械化程度只有25%,煤炭工业粗放发展模式的长期延续,已使全省付出惨重代价。

现在,山西省重组整合煤矿正式协议签订率达到98%,兼并重组主体到位率达94%,我们要看到,特别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采矿许可证变更已超过80%,“多、小、散、乱”的产业格局已经发生根本性转变。煤炭行业生产规模化、经营集约化、技术现代化、产权多元化的格局已初步形成。

王守祯:整合前,山西矿难频发。近几年山西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13起左右,几乎都发生在中小煤矿。2007年全省乡镇煤矿的事故死亡人数占到全省煤矿死亡人数的70%,百万吨死亡率是国有重点煤矿平均数的17.8倍。

再一个是资源浪费严重,中小煤矿的资源回采率只有15%左右,每采1吨煤,要破坏和浪费近6吨资源,每年要破坏和浪费约20亿吨宝贵的煤炭资源。

《财经国家周刊》:此次整合实施过程中,社会上有“国”与“民”的进退之议,应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牛建明:从我们这次整合的结果看,山西全省整合后保留的1053处矿井中,国有办矿比例约为20%,民营企业办矿约占30%,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办矿约占50%,其中,朔州和吕梁两市民营企业办矿比例约为60%。

张保:长治市整合前的国有控股储量占到76%,产量占到58%,整合后,国有控股储量降低到70%,减少6个百分点;产量降到51.8%,降了6.2个百分点。

《财经国家周刊》:在整合过程中,各级政府参与到什么程度?实施过程中,对待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有何原则和区别?

张保:其实在整合过程中我们真的没有想到底是“国”还是“民”的问题,就是按照整合的原则来做。以长治市的整合为例,整合结束后,我们一算才发现,22个主体,民营的有9个,总体趋势算下来,不是“国进民退”,而是“民进国退”了,我们坚定启动此轮整合的决心,来自于我们认为经济的下行期,正是调整结构、整合重组的最佳时机,我说长治如果不能抓住这次时机,会被打垮,而且会被打得落花流水。

牛建明:在关闭矿井方面,我们是一视同仁的,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下属的22个不符合保留矿井要求的,同样实施关闭,所以说,山西省的整合是“优进劣退”,并不是所谓的“国进民退”。

《财经国家周刊》:此次煤炭企业整合的标准是90万吨,很多中小煤矿经营者认为这是一个很高的门槛。许多煤矿在整合中关闭,其他参与到了整合主体的股份制当中,有些人认为这是“被股东”,如何看待对中小煤矿企业的利益保护?

杨茂林:被兼并的煤矿可能总的占股比例下降,但是重组之后,整个煤矿都会进行相应扩能,原矿主作为新实体的董事,放到10年、20年的背景看,总的效益是提高的,而且安全方面比以前有了保障。

晋城煤业在此次整合中,共重组整合包46个,涉及到矿井130座。其中,这里面有“十关闭”的矿井22座,这些煤矿是买过来就要关掉的。

《财经国家周刊》:有人说,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煤矿资源没有完整的二级市场转让机制,而发生在私下的煤矿流转交易,则容易产生对补偿等问题的异议,怎样看待这一整合中的症结?

牛建明:根据《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采矿权人获得的是采矿权,没有处分权。采矿权人当初获得的采矿权是在政府评估价的基础上又折半优惠获得的,采矿权不能也不应自行转让和私下买卖。

采矿权人获得的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力。因此,采矿权人对煤炭资源本身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处分权。

《财经国家周刊》:一些中小煤矿经营者提出了补偿不足的疑问,部分煤矿提出高价买来的煤矿在此轮整合中损失较大,山西的整合是遵循怎样的补偿原则?

王守祯:从我们这里来讲,到现在还没有发生一例行政上的投诉。在兼并重组之前,一些人通过“击鼓传花,暴炒资源”,私下非法转让煤矿,导致交易价格畸高,在重组整合中难以兑现,这些现象造成一些社会影响和舆论误读。

对于被兼并整合的煤矿已经投入的有效资产,山西省的政策是,在严格依法评估的基础上,由兼并的重组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或作价入股股本。

牛建明:山西省政府晋政办发【2008】83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2006年2月28日为一根线,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凡是在此之后交纳资源采矿权价款的,直接转让采矿权,兼并重组企业要退还剩余资源量的采矿权价款,并按照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在这个时间之前交纳资源采矿全价款的,在退还企业剩余资源量采矿权价款的同时,按照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