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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儒家诚信的内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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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的热潮中,必须坚持与中华民族传统的诚信道德相承接的原则,传统诚信尤其是儒家诚信理论为我们提供了诸多可供借鉴的历史资源。通过揭示儒家诚信的形而上学基础,探究其心灵之境,挖掘其价值之本,追寻其自得之籍,我们大体可以概观传统儒家诚信的内在根据,为批判继承儒家诚信思想提供必要的线索。

[关键词]诚信 天道 真诚 道义 快乐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3-0102-03

传统儒家诚信观念能够在历史的长河中发挥巨大的影响和作用,不仅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条件,更有其理论自身的优长。深入其中探究其内在根据,揭示其自我价值的内在机理,不仅可以开拓儒学的问题意识,而且还可以为当前诚信建设提供必要的参照。

一、天人合一——诚信的形上之基

天人合一是中国哲学的基本特征和最高成就,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对人与对象世界相互关系的深刻思考,特别是反映了人对自身存在、本质及其价值的认识。天人合一思想是儒家伦理学的形而上学基础,也是儒家对诚信问题探讨的基础和逻辑出发点。天人合一即在对待天与人、自然与人为、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天道与人道的相互关系上,强调二者统一、相同与和谐。这种思想把哲学的宇宙论、认识论和道德观联为一体,使中国传统哲学尤其重视人伦,把“人道”(即人伦)视为宇宙的有机构成而与“天道”合而为一,从而规定了儒家的道德本原、人性论、道德选择、道德修养等方面的理论模式,也决定了他们在诚信理论方面的特点。

传统儒家认为诚信是天道与人道的合一,是天道的自然法则与人道的当然之责的合一。从儒家“诚”之范畴内涵我们大体可以得知,“诚”在先秦儒家那里就具有形上性质,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中庸》中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宋儒更是对“诚”之范畴作了极大的发挥,使其具有本体论的意义。宋儒将诚与道、诚与理、诚与性打通,认为诚既是天之道,亦是人之性,使诚信观念由天道过渡到人道的论述更加圆融通透。“天所以长久不已之道,乃所谓诚”(《张载集》之《正蒙·诚明》)。宋儒皆言天道本诚,诚是天道的本真状态并成己成物,人道即性,诚是人性之本原。二程在回答何为诚时,“自性言之为诚”,“诚与道其实一也”(《论道篇》,《河南程氏粹言》卷第一)朱熹直接将诚与理连接起来:“诚是实理,自然不假修为者也”,“诚是天理之实然,更无纤毫作为”(《朱子语类》卷六十四)。

在传统儒家那里,一方面,由于在诚信的来源问题上由天道直接引出人道,从而不可避免地将必然与当然、自然与社会、事实与价值混为一体,把“人道”这个人们行为的“当然之则”看作是不可违背的“天命”、“天理”之必然,陷入了道德宿命论,具有唯心主义的倾向,是极其不可靠和虚幻的。但是借助于天人合一的观念,诚信获得了形上支持而具有神圣性和超越性,人们对于诚信的人道规范天然地具有一种敬畏感,在落后的社会生产力条件下,通过借助天的权威甚至神秘性,人们的诚信观念确实较为容易确立,亦是不争之实。

二、真诚——诚信的心灵之境

儒家诚信从超越性的角度获得了天道的支持,但仅仅天道的支持还不够,还需要有心灵的自觉,需要有自我心理的认同和驱动,而这个心理认同的力量就是心性之真诚。儒家在天道观的观照下,打通了天道的实有到人道的应有的关系,又通过人性论和心性论的解释,使诚信获得了主体的认同与呈现。

诚信缘何获得自我的认同,需要作两个方面的解释:一是诚信自我价值何在?二是诚信能否获得主体的认同?

儒家对第一个问题的解答,除了借助天道观的支持,尤其通过对“诚”与“信”的解释,揭示诚信的内在之德性。朱子说:“诚者,实也。意者,心之所发也。实其心之所发,欲其一于善而无自欺也”(《大学章句》,《四书章句集注》)。这是对“诚”的一个经典性的解释,后来的儒家,包括王阳明,都同意并接受了这一解释。诚者乃“开心见性,无所隐伏”,指的是作为人的一种真实的内心状态和品质,表现为个人自身的品行、品德、修养、情操,它是道德的、内在的。而“信”本意指人所说的话、许下的诺言和誓言等,表现为对某种允诺、信念、原则等发自内心的忠诚。儒家认为诚是百善之基,一切真正的道德行为都是出于真诚,有诚才有德。宋儒周敦颐对“诚”与“信”的关系曾作过精辟的论述,“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周子通书·诚下》)。“诚”为五常之一的“信”的本原和内在根据。“诚”即内在的精神气度,“信”即外在的行为表现,无诚即无信,无信未必有诚。只有出于真诚,才能形成德性之知、情、信、意和行,形成道德习惯,养成道德品质。诚信的本质力量就在于诚,诚乃是诚信之德形成、增进的内在保证和驱动力,也是其他各种德性的基础。

个体心灵如何能认识“诚”并接受它呢?儒家借助心性关系来说明这个问题。心性论是儒家学说的核心和最终落脚点,它强调心统性情。儒家所言的心不仅指人的思维器官,而且具有道德内涵,指道德意识、道德思维和道德修养之意。儒家不离“心”谈“性”与“诚”。孟子认为,“君子所性,仁义理智根于心”(《孟子·尽心上》),心是性的根源,“思诚者,人之道也”,而心是思的主宰,“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孟子·告子上》)。在孟子那里,诚虽是天生就落根于心的,但由于人心有利欲之求,诚心能被蒙蔽而放失,故要发挥心的思虑功能,“求其放心”,觉悟到天道之诚而使德性澄明。荀子虽然认为人性本恶,但他亦认为“心生而有知”,能知社会“义理”从而规范自我言行,并且从道德修养的角度论及“心”与“诚”的关系:“养心莫善于诚,致诚则无他事矣”(《荀子·不苟》)。宋明理学均认为“诚”存在于“心”中,但心对“诚”的认识因理学各派观点不同而存在分歧。

当存在于心中之“诚”被人“心”所认识,转化为人的自觉意识之后,诚信观念才真正树立,但这种诚信还没有表现出现实性,因为它还没有对主体的情感、行为发挥作用,还没有呈现诚信的外在载体。诚信观念的发用还有赖于“心”的主宰功能的发挥:一是“心”从积极方面的扬善并“择善而固执之”,二是“心”从消极方面止恶并“见不贤而去之”。至此,个体诚信实现了内诚外信的历程而获得圆融。儒家正是看到了现实生活中由于真诚的缺失导致社会礼崩乐坏、伪善盛行之流弊,才极力倡导真诚无欺,以诚统信,应当说是抓住了诚信道德建设的根本和关键,在今天仍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