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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关系重塑:高校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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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企业的关系,除了社会企业与学校进行各种合作而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外,还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学校办企业,投资主体是学校,这也是目前最普遍的校企关系的载体;二是企业办学校,投资主体是企业,是目前所谓民办学校的主要形式。企业办学校和学校办企业,都是中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世界教育与经济发展进程中也是新生事物,并不具有普遍性。在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重组、所有制形式不断深化的今天,这两种校企关系都面临着重新界定和塑造。随着企业体制和所有制的变化,企业投资主办的学校不可避免地与企业分离,而推向社会,此种改革实际上是剥离企业办社会的份外职能;学校办企业,是一个更具中国特色的企业形式,学校办什么样的企业、能不能办好企业是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话题。其中,校企之间的关系又是一个敏感而困难的法律问题。本文拟以校企关系的发展为线索,对校企关系进行一个粗浅分析,并提出新形势下校企关系重塑的思路。

利益:校企关系的基础

最早的校办企业是五六十年代由各大中院校兴办的作为学生学工学农实践基地的校办工厂,校办企业的主体则是20世纪80、90年代改革开放的新生事物。我们要探讨的校企关系,主要是高等院校与校办企业的关系。

应该说,过去的企业与高校的关系是复杂的,互相之间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企业由高校创办并依存于高校。首先,在校办企业创立之初,学校的确给企业带来不少照顾和便利。高校目前仍然是世界科学研究的主要基地之一,校办企业利用与学校天然的血缘关系,往往是科研成果的第一使用者;校办企业的背后是学校巨大的人才和知识资源,企业可以用各种方式利用这些资源。其次,校办企业还享受着国家所给予的优惠政策。1999年,全国校办企业上缴国家的所得税是4.63亿元,与社会企业的统一税率相比,国家从高校企业少征了5.4499亿元的所得税。

高校创办了企业,就要从企业获得回报。高校创办校办企业的初始目标,在清华、北大等校办企业相对较好的高校部分得到了实现。1998年,北大预算资金为2.3亿元,其中国家拨款仅有9000万元,剩余全部由北大自筹,其中,校办企业当然功不可没。

由此可以看出,在一般意义上,校企关系在最初的发展过程中是紧密的、和谐的,相互之间既有利益上的依存关系,也体现出了一般社会关系的交往理性。可以说,校企关系因为利益而产生,因为利益而存在,也因为利益而共生共长。

制度:校企关系冲突的根源

校办企业以其独特的优势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校办企业不断地深化市场机制,接受市场整合,市场因素的增强导致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不和谐越来越突出,原本忽略的利益冲突和关系裂痕也在逐步扩大,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高校承当法律主体,直接承担企业运营风险

高校在获取回报的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风险。近90%的高校校办企业都是全资无限责任的法律主体,这就决定了如果企业办得不好,学校就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校企业如果长时间负担巨额债务,一旦产生法律纠纷,许多主办企业都没有法人资格,只能由学校出面打官司,并最终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遇到法律纠纷,就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时甚至使学校财政陷入瘫痪状态。20世纪90年代初,南方一所部属高校的财务处帮助校办企业作担保,结果被套在了里面,有一段时间连教师的工资都发不出来。而校办企业下面往往还有二级、三级公司等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甚至还有些挂靠企业,以至于学校也算不清自己到底有多少公司和工作人员,学校因此也承担着巨大的经济风险。 与此同时,大学还不得不为一些违法乱纪、道德缺失的公司承担着舆论与道德的责任。

校企缺乏独立的主体地位

校办企业在努力争取成为自由的市场经济主体的过程中,却常常被两个“婆婆”所要挟,一是政府,二是学校。上缴政府的各种费用有法有据,而学校要价却存在着随意性。1999年,校办企业获得国家所得税优惠5.5亿,但同时上交给高校的款项却达到10.71亿元,这使得校办企业的实际经济负担比社会企业要重得多。有些校办企业为了生存只好去银行无限度地贷款,反正学校是法人代表,最终的债务还是由学校来承担。

学校对校办企业的管理模式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模式,使校企关系越来越僵化。如果照现在这样走下去,没有任何制度的规范与制约,要么企业拖垮学校,要么企业被学校拖垮。也有不少人认为,当初,高校在无奈中走上经商之路,承担起了本不应由它来承担的责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解决教育拨款的不足。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学校办企业,已经走到了风险大于利益的地步,高校要不要办企业?如何解决高校目前面临的巨大风险?如何使校办企业摆脱目前的困境,走上正常发展的道路?是高校及其管理者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改制:校企关系的重塑

从世界范围的角度,纵观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大学与企业关系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不管是美国的“合作教育”、“合作科研”、“合作开发”,还是日本的“产学协作”、“学科相通”,大学与企业的关系不外如下几种模式:一是大学受企业的委托和资助,单独进行某一课题的研究,企业有优先使用研究成果的权利;二是企业资助经费甚至派出研究人员,与大学合作进行某一课题的研究,成果由大学和企业共享或企业有优先使用权;三是大学与企业在人力资源培养和教育方面的协作。从资产关系角度看,大学不直接投资办企业,大学与企业的关系都是在科学研究方面的明确的契约合作关系,各自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大学的教师和学生可以办企业,但必须离开学校,属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可以说,发达国家的大学有效地保持了其科研和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同时也保持了教育和科研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当然,发达国家高校在办企业问题上这种超然的境界来自国家足够的教育、科研投入和充裕的社会和企业资助。

那么,中国的高校和校办企业之间的关系该如何重塑呢?

国务院体改办、教育部及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八部委制定的《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指出了道路,为了尽快按照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规范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和教学、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在北大、清华进行校企分开、企业改制的试点工作。

试点的主要目标有二:一是通过明晰校办企业产权关系,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完善校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校办企业成为承担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校办企业经营风险;二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在创办高科技企业中的投入与撤出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与校办企业经营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促进教学、科研和校办企业健康发展。

从校企关系上分析,一是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缺位的问题;二是改变过去学校对企业的管理模式。

于是,高校开始组建“资产管理与经营公司”,以独立法人的姿态,承担校企分离后学校出资人的角色。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经营、监督和管理校办企业及学校对外投资的股权,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所以资产经营公司会更关注资源及资本的投入、撤出和整合;而校办企业作为经营公司联合体中的一个个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经营主体,则可以以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直接面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为企业自身的发展和股东们的利益而搏击市场。

国务院58号文件是大学与校办企业重塑校企关系的基本框架和准则。从此以后,学校不用再担心被告上法庭,企业也不用再为婆婆多、负担重而苦恼,可以各自承担各自的社会责任,各自沿着各自的轨道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