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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缺失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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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缺失一直是困扰我国企业发展的问题,信用缺失严重阻碍了企业间的交易顺利进行。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制度上的不完善对企业信用缺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产权制度的不科学,惩戒机制的不健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这都导致了企业信用缺失的产生。

一、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现状

信用缺失泛指交易中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对合约进行履行,从而对另外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正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制度方面的缺失和不足,这造成了我国的信用制度的缺陷和企业信用风险的集中。我国企业目前存在的信用缺失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企业“三角债”问题严重。三角债指的是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应收帐款,一方拖欠另一方的应收款以第三方不偿付自己的帐款为理由。最初的三角债问题是由于市场经济初期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的,发展到后来,这种拖欠形成习惯,从而形成了社会信用链条的脱节。据统计,企业债务链规模1991年为2,500亿元,1994年为6,000亿元,1997年则为15,000亿元。目前,我国80%以上的企业长期受三角债的困扰。

第二,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借着改制的时机,通过债转股、承包租赁、

转移资产等各种方式逃脱银行债务,“假改制,真逃债”成风。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资料称,截至2000年底,在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五家银行开户的62656家转制企业,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务企业32140家,占改制企业总数的51.3%;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

企业的信用位于整个信用链条的核心,它向下承担着与消费者的信用链接,向上承担着与银行的信用链接。如果企业这个信用链条出现脱节,就会使整个社会信用链的断裂。

二、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

(一)、产权制度不规范下的信用缺失

在我国,产权制度不完善,产权的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实现,产权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没有完整的财产权力,就不会有企业的信守合约。

1、现有的产权制度下激励不足

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产权具有排他性。排他性的产权保证了企业的决策者可以获取对企业剩余的索取权,这就使企业的决策者有动力去为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付出努力。如果企业决策者有实实在在的赌注在企业里,那么他就有积极性去维护企业的声誉;如果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决策者无关,那么决策者就没有重视企业信誉的动力。这里的信誉其实就是指的企业的信用状况。在我国,国有企业占有很大的比重。对国有企业而言,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国有企业拥有最终的剩余索取权,而企业的决策者对企业的剩余没有要求权,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就没有动力去为增强企业的信用而付出努力。激励的不足导致了企业无法从守约中获利,从而企业信用意识淡薄,信用缺失。

2、现有的产权制度下约束不足

企业产权的所有者是企业的委托人,委托人委托人代为管理企业。与委托人相比,人总是有着自身的信息优势的。为防止人运用其隐蔽的信息做出有损于委托人的决策,委托人就有动力对人进行监督。在国有产权下,权力是由国家所选择的人来行使的。国家作为委托人也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对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由于监督者本身无法从对人的有效监督中获益,所以它们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监督惰性。因而当人向监督者寻租时,他们很容易就被人俘虏了。这样的监督是没有效率的。对人监督的不足导致了人可以从企业中获得私利,而不受任何约束。约束的不足使企业的决策者不需要为失信行为付出相应的成本,不必承担责任,从而有了违约的动机。

(二)、不完全契约下的失信风险

契约又称合约或合同,是市场交易双方或多方之间,基于各自的利益要求所达成的一致协议。《拿破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各方当事人能完全预见合约期内可能发生的所有影响契约履行的事件,并且当这些事件发生时,各方都能准确预测到自身以及对方所要进行的修改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后果;如果发生了契约的争议,第三方(一般指法院)可以完全认定,并且可以依靠第三方的强制力强制契约的履行。不符合这种完全契约的契约都是不完全契约,现实中的契约都是不完全契约。

首先,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契约的不完全。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签约各方之间的分配是不均衡的。契约前,信息优势方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来签订一份有利于自身有可能会妨害对方的契约条款,从而产生逆向选择的发生。契约后,信息优势方利用事前的契约条款来谋取自身的利益,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导致“敲竹杠”问题的发生。

其次,人的有限理性导致了契约的不完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假设人是理性的经济人,这种理性是完全的理性,可以根据目前的状况推导出与未来一致性的状况。但事实是,人并不是完全理性的,西蒙认为,“人类理性是在心理环境的限度之内起作用的。这个环境迫使个人不得不选择一些要素,作为他的决策必须依据的‘给定条件’。”现实中,人在生理上的能力是有限度的,人脑思维活动,记忆能力,计算分析能力以及人的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再加上人所处的环境的复杂性,人们无法安全地预见到未来要发生的事情,并且即时预测到了,也无法准确计算出其后果来。

第三,交易成本导致了契约的不完全性。交易成本是企业为完成交易而付出的除去生产成本以外的所有成本。契约双方在契约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是非常大的,契约签订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双方谈判中的契约设计成本,契约签订后的监督成本,都导致了契约的交易成本很高。契约的交易成本的存在也是契约刚性的一个重要原因。高昂的契约交易成本使得契约一旦达成很难更改,只有双方同时对更改契约的预期的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时候才会有更改协议的达成。这种契约刚性又对契约成本的高昂进行了反加强。这些都导致了契约不完全的产生。

契约的作用是规范经济生活中有关各方的行为,确保有关各方的权力和利益,明晰有关各方的义务和职责。不完全契约的存在就给契约的履行留下了违约的空间,契约履行方可以利用这种制度上的缺陷从事违约的行为,最终导致信用风险的发生。

三、政策建议

(一)、加强立法,严格执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直接规范、约束社会诚信行为的法律法规。通过加强立法,明确对违约行为的认定,加大对违约的惩处力度,增加违约的成本,从制度上打击违约失信的行为。同时,完善的立法还需辅以严格的执法。只有严格执行的法律得到民众的普遍尊崇,法律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威时,整个社会的信用度才会提升。正如伯尔曼所说的,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二)、完善企业产权制度,建立真正的市场主体。

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是微观经济活动最基本的载体。企业作为真正市场主体的出现是信用制度最终建立的重要前提。我国计划经济下的产权制度扭曲了利益主体的关系,没有发挥出产权制度的作用。我们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产权主体的地位、行为、权利、责任以及相互关系。通过建立现代的产权制度,明确企业的责、权、利,把企业与政府真正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

(三)、培育征信中介体系,完善信用监督制度。征信是对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报告。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征信体系,企业的信用记录分散于工商、税务、法院、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机构中,没有统一的使用办法。我们必须要建立社会统一的征信机构,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完善征信信息的使用制度。征信体系对违约企业的惩罚是主动的,不需要通知任何企业。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的国家,只要企业违约,企业的违约记录就会被征信机构记录在册。通过这样的违约惩罚机制,间接地淘汰不守信用企业,使社会资源向守信企业倾斜,从而降低企业的违约失信的行为。我们只有培育完善的征信中介体系,才能从制度安排上辅助经济行为主体的决策,约束企业的信用行为。

企业是市场活动的核心主体,企业的信用建设关系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制度上的不完善对企业信用的缺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建立了科学的产权制度,健全的惩戒机制,完善的法律体系,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企业信用缺失的制度障碍。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