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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配价理论的双宾语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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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据范晓的配价语法理论,对古汉语双宾语句以及有争议的相关句式进行基于动核的配价分析,以期明晰古汉语双宾语句的特点,给古汉语句式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方法和理论上的参考。

关键词:古汉语 双宾语句 配价理论 动核

一、双宾语句配价分析

1.1 选取古代典籍中有代表性的例子。

1.公语之故,且告之悔。(《左传・隐公元年》)

2.我龟既厌,不我告忧。(《诗经・小雅・小昊》)

3.齐景公问政于孔子。(《论语・颜渊》)

4.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论语・述而》)

5.晏子至,楚王赐晏子酒。(《晏子春秋・内篇・杂下》)

6.又何予之?(《诗经・小雅・采菽》

7.及河,子犯以壁授公子。(《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8.昔者吴起教楚悼王以楚国之俗。(《史记・孙子吴起列传》)

9.秦且益赵甲四万人以伐齐。(《战国策・秦策二》)

10.晋饥,秦输之栗。(《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诸上例句呈现给我们的是一种线性的、有序的句法形式,各句中语义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是怎样的呢?把句法形式改写成句中核心动词的配价结构式:

1.2说明:

1.“ NP1,NP2,NP3”表示体词性短语,包括名词(名词性词组),代词,V表示动词。

2. 本文动核的“价”立足于其配价形式,可能是不饱和“价”?。

1.3通过观察分析双宾语句中动核的配价结构式,我们可以总结概括出它的语法特性:

1. 一个完整的双宾语句(简单常式句结构,不考虑省略等语用情况)动核必有三个动元,动核是三价。并且必有两个动元与动核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且这两个动元在动核表示的动作发生之前无语义上的联系。

2. 双宾语句中的动元都是体词性成分,是代词或名词(名词词组),动核是体词价。

3. V与NP2,NP3的语义关系有四种结构式:

A 动作――与事――受事;B动作――受事――与事;

C与事――动作――受事; D受事――动作――与事。

其中A式最常见。

4. 动词及动元是句子中必不可少的成分,介词引进的成分也可以是动元。

5. 综观以上十个配价结构式,可以从中抽象,分离出双宾语句的标志性特征式:

二、有争议的双宾语句

廖振佑先生认为使动和为动是准双宾语句的两种类型,许仰民先生不仅认为使动和为动是双宾语句,还认为处动也是。那么具体情况又如何呢?我们从事实出发来说明问题。

2.1关于使动用法。

1. 晋侯饮赵盾酒。(《左传・宣公四年》)

2. 贡金九牧。(《左传・宣公三年》)

3. 若弗与,则请除之,无生民心。(《左传・隐公元年》)

改写成配价结构式;

上图示与双宾语句的标志性特征式A相吻合,根据配价结构式看各语义成分间的语义关系是:

例1(晋侯)饮(V)――赵盾(NP2): 动作――施事;

饮(V)――酒(NP3):动作――受事,

赵盾(NP2)――酒(NP3):施事――受事

与A式相比较可知:这里的NP2(赵盾)、NP3(九牧) 的语义角色与A 式中NP2、NP3的语义角色不同,且与双宾语句的语法特性1(见第三页)相矛盾。再则,“饮”,这一动作行为支配的对象只有一个“酒”,“赵盾”不是它的支配者,而是它的发出者,也就是说“饮”只有一个宾语,以此证明不是双宾语句。

2.2关于为动用法。

1.天生民而立之君。(《左传・襄公十四年》)

2. 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孟子・梁惠王下》)

符合双宾语句“NP1+V+NP2+NP3”的形式,改写成配价结构式是:

根据配价结构式看各语义成分间的语义关系是:

(天)立(V)――之(NP1 ): 动作――与事;

立(V)――君 (NP3): 动作――受事,

之(NP2)――君(NP3)之间无语义联系。这与双宾语句的语法特性1(见第三页)相符合,此外与双宾语句的其他语法特性也符合,以此证明是双宾语句。其实“为”动用法的“V”与NP2的前面隐含了一个介词“为”,把隐含的介词“为”显现出来就是“NP1+为+NP2+V+NP3”,“立之君”就是“为之立君”,“作之君”就是“为之作君”,介词“为”引进的成分做“动核”(V)的一个动元,是V的一个支配成分。

2.3其他有争议的地方。

1. 欲见贤人而不以其道,犹欲其入而闭之门也。(《孟子・万章下》)

2. 诱子华而杀之南里。(《左传・僖公七年》)

3. 待我二十五年,不来而后嫁。(《史记・晋世家》)

4. 冉求字子有,少孔子二十九。(《孔子家语・七十二弟子解》)

分析:范晓,张豫锋在《语法理论纲要》一文中的观点是强制性句法成分才能表现为动元,非强制性句法成分去掉后不影响主谓结构的成立,是非动元。据此分析:其中,“闭之门”(对他关门)中的“门”,去掉它语义不完整,是强制性句法成分,所以“门”是“闭”的动元,“闭”有三个动元,根据双宾语句的语法特性可判断是双宾语句。

而“南里,二十五年,二十九”在句中分别是“处所和时间补语”,去掉后变成“诱子华而杀之;待我(等我),不来而后嫁;冉求字子有,少孔子(比孔子年轻)。”不影响主谓结构的成立,是非强制性句法成分,不是动元。句中动核只有两个动元,而双宾语句中的动核是三价的,所以不是双宾语句。

2.4关于的“NP1+V1+NP2+NP3+V2”式的理解。

例:公语之故,且告之悔。(《左传・隐公元年》)

若“悔”做动词用,该如何理解?

分析:假如是双宾语句,补足语义改写成配价结构式是:

据上图示,它与双宾语句的必要充分条件:“一个完整的双宾语句中动核必有三个动元,动核是三价。并且必有两个动元与动核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且这两个动元在动核表示的动作发生之前无语义上的联系”相符合,以此证明是双宾语句。

其中“己悔(NP3+V2)”是一个短语,是主谓短语,它在整体上做了“告”的一个动元,是句法上的远宾语。但是它被双宾语句所包含,整个句子还是应归为双宾语句,只不过是特殊的双宾语句。特征如下:

A 动核是复合价,是二体一谓价;

B 谓词性动元是个主谓短语,它做了句子的远宾语。

三、结语

关于配价语法在汉语分析中的应用,争议不少:一是谁的理论更具有权威性的问题;二是此理论需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如何把配价理论更好地运用到古汉语语法问题的分析上,笔者还在不断探索中。

参考文献:

[1]周国光.汉语配价语法论略[M].南京: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期.

[2]廖振佑.古代汉语特殊语法[M].内蒙古: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1年4月.

[3]许仰民.古汉语语法新编 [M].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

[4]胡力文.文言语法研究集稿[K].香港: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 ,2003年1月.

[5]范晓,张豫锋.语法理论纲要 [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