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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卡姆的自由意志论与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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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奥卡姆自由意志为前提,将道德本质归于上帝,即主体的自由意志需要一个最高最完满的自由意识――上帝的意志来决定善恶。他的思想影响了马丁・路德及其新教伦理中的主体性的崛起,通过分析他们的伦理思想,可以揭示其理论中的内在根据和矛盾,阐释基督教思想中上帝、人、善恶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自由意志 神令论 奥卡姆 上帝

中世纪哲学思想的发展经历一种主体性不断凸显的过程,其代表人物就是威廉奥卡姆,他强调个体与上帝的直接关系,其伦理思想的形而上学基础就是个体的主体性――即自由意志。本文将着重分析奥卡姆的意志主义,并且试图揭示出其理论所面对的问题。

奥姆卡的自由意志

奥卡姆指出有理性的人所具有的本质特征是自由,自由就是个体的自由意志,这种自由意志的要求就是主体有阻断现象界干扰的能力,能够完全凭靠自身来决定一个行为。他认为人的自由意志虽然无法通过先天证明,但是每一个人都可以体验到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意志。并且,一个行为就其本身而言并没有善恶之分,而只有通过自由意志所执行的行为才具有善恶的道德属性。并且,哪怕根据奥卡姆在神学中所提出的上帝的“无限大能”的观点,上帝可以越过第二因直接依靠第一因作用于世界,他仍然坚持,如果某个自由意志的行为可以被上帝这个第一因代替而实现,那么这个行为就不能说具有善恶之分,因为这个行为并非出自这个个体的自由意志。在确定了自由意志作为前提之后,他指出,既然行为都出自于自由意志,那么人必定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道德责任的产生必定要求主体去询问这么一个问题:哪一个行为才是善的或者是恶的?按照奥卡姆的理解,在现象界,我们可以为一个犯罪找到无数个犯罪的理由,例如,杀人动机可以是谋财、情杀等等。那么如果将道德本质建立在现象界之上,那么就会出现无数的行动理由,换而言之,道德本质就有可能是因人而异的相对主义,因此,善恶本质不可能建立在现象界之上。

因此,奥卡姆断定善的行为不可能无限倒退,必定存在着一个必然的善的行为。奥卡姆没有将理性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准则,因为在他那里,只有上帝才能满足这个必然的善的行为。因此他认为这个必然的善就是出自于主体发自内心的对于上帝的爱,即一个意志所造成的行为出自于这个个体本身,并且同时将这个意志的目标指向上帝,那么这个行为就必定是善的,而且造就这个行为的意志也必定是善的。

由此,奥卡姆指出了善所需的两个条件:一个是正当理性(right reason),善必须是发自人内心的意图。另一个是上帝的意志(Divine Will),凡上帝所意愿的行为皆为善。因此,前者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的自明,后者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神令(Divine Command)。正当理性(right reason)出自于《尼克马可伦理学》,中世纪对于正当理性有着不同的诠释,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奥卡姆如何理解正当理性,并且要搞清楚正当理性(right reason)与上帝意志(Divine Will)之间的关系。

奥卡姆理解的正当理性的第一层含义是个体所具有的逻辑推理能力。每一个理智都会为自己的行动寻找理由,那么当我们在决定行动时,我们会利用正当理性进行分析,例如“谋杀”这个词项,为什么说谋杀是恶的呢?因为正当理性对谋杀做出了分析,它寻找到这么一个理由,即“谋杀”这个词蕴涵着“良知”这个词项所蕴涵着的一个恶的行为的含义,因此谋杀这个词项含有恶,正当理性通过词项分析得出:谋杀是恶的。

那么这里的关键要搞清楚是什么让正当理性得出了这个结论:谋杀这个词项蕴涵着恶?“良知”这个词立马就凸显出一种神秘主义色彩,就好比“悟性”这个词语,它能够举例,能够描述,但是不能获得绝对的定义。奥卡姆必须解决这个问题,“良知”如果指的是人的内在性,那么个体的内在性的“良知”是否能够给出绝对的善恶价值判断?奥卡姆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解释,但是很明显的是――如果通过“良知”,道德本质可以自给自足的话,那么道德就建立在主体性之上,这一点被之后的路德所发挥出来,但是这其中缺少哲学证明,仅仅依靠的是信仰。那么只有通过一个外在于个人,同时又是绝对善的客体来规范这个“良知”――在奥卡姆看来就是上帝的意志。

尽管说奥卡姆之后的唯名论思潮中不少人都认为,恶之为恶,乃是由于违背了正当理性意志所犯下的罪,而不是违反了永恒律所犯下的罪。但是,他又强调光靠“正当理性”自身不可能获得道德本质,又无法给出“良知”的形而上学基础的同时,奥卡姆从外寻找到了一个比个体理智更高的尺度,并且用这个最高尺度――上帝的神令(Divine Command),来指导人的正当理性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

由此,奥卡姆提出了神令(divine command)高于人类的正当理性,并且来指导、规范道德尺度,从自由意志出发解决道德本质的乃是:人的自由意志顺从上帝的神令从而作出相应的价值判断,即善恶的标准依靠上帝的启示和律令。

由此,正当理性的双重含义走到了一个非常微妙的境地:正当理性一方面能够为行动寻找尽可能正确的理由,通过理智决定自身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又必须通过一种近似于神秘主义的直观来判断道德义务的正确性在何处,并且这种直观必须是发自内心的主体性过程,而同时,为这种内省提供绝对保证的是来自上帝的神令,或者说是上帝的意志。①

奥姆卡的神令论

如上文所说的那样,奥卡姆的神令论将道德本质归于上帝的意志,这里就必须分析上帝这一观念,看看能够同自由意志相契合。在奥卡姆那里,上帝的无限大能是:上帝具有绝对的能力,能够做任何不违反矛盾律的一切事。来看这个例子:亚当抵制夏娃的诱惑是否出自于亚当的自由意志。上帝既然具有无限大能,那么上帝是否可以有这样一种能力――即代替亚当的自由意志来抵制诱惑从而使亚当称义呢?类似的问题还有上帝能否犯罪?能否有邪念?能否像人一样有自杀的能力?

奥卡姆对此有他的解释,根据三段论:所有A都是B,一个C是A,那么一个C是B。很明显,得到推论1:令A是所有善的行为,B是都能被上帝所独立意志而完成。C是某一个善的行为。那么很显然,从表面上看这个推论1是正确的,再如推论2:所有哲学家都是人,有一个哲学家是奥卡姆,那么奥卡姆是人。这个推论同上述一致,如果这个三段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必定就否定了亚当的自由意志,因为亚当的自由意志C可以被B所蕴涵。

奥卡姆用他的词项逻辑将这个论证了,他指出哲学家、人、奥卡姆这三个词项都是绝对词项(Absolute terms),因此推论2是有效的,而推论1是无效的,因为推论1中,C项是一个蕴涵词项(connotative terms),因此这个推论无效。C指代了某一个善的行为。

奥卡姆指出A=所有善的行为有一个全称量词,因此可以指代B,因为只有上帝才能够做所有善的行为,所以主词和谓词可以相等。但是C仅仅只是一个善的行为,而自由意志的主体尽管具有恶的潜能,但是具有正当理性,虽然不可能做所有的善事,但是可以做某一件善事,C可以指代一个人做某一件善事,因此C词项是一个蕴涵词项,即同时指代了某一个个体做的善行为和上帝做的善的行为。因此,推论1改写为:所有善的行为都可以由上帝所独立意志而完成,但是同时一个自由意志也可以做同样的善的行为,因此C可以是上帝来完成这件善事,也可以出自亚当的自由意志。

很明显,如果说上帝是绝对完满的,那么上帝必定有能力代替亚当拒绝诱惑,但是如果上帝这么做了,同时就否定了亚当的自由意志,一旦否定了自由意志,就否定了奥卡姆伦理学思想的出发点――自由意志的设定。同时,如果保证亚当拥有自由意志,那么就必须承认尽管上帝有能代替亚当自由意志来抵制诱惑的能力,但是却不能这么执行,因为一旦做了那么亚当的称义就不是出自于他自己的自由意识了,也就是说上帝的全能有受到威胁的可能性,那么,如果说上帝的全能不能得到必然的保证,那么道德本质的要求所寄托的上帝也并非是绝对完满。很明显,奥卡姆的神令论在这里无法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必然性解释。

结 论

因此,我们仅仅从逻辑上考虑,奥卡姆的关于道德本质考察的前提是设定自由意志,根据奥卡姆的设定,人有自由意志,上帝也有自由意志,将道德本质归于一个绝对自由的意志,也就是说道德本质是上帝任意规定的,奥卡姆在这里就很难达到哲学上的自圆其说了。

潘能伯格指出基督教哲学为了把亚里士多德的努斯学说从一个空洞的形而上学的概念,引入到一种关于上帝心理的理论体系,为基督教思想所服务。这就必然要求上帝的理智和意志相结合,这一点不仅仅体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思想中,奥卡姆也是如此。{2}那么上帝免不了就会具有一种拟人论的倾向,即上帝的意志只能通过同人的意志类比而设定,因而,这仅仅是信仰上的命题,无法通过严格的哲学命题的思辨而被证明,因为无论是上帝的理智还是上帝的意志都是哲学上无法被证明清楚的。(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哲学学院)

注释

①John Donnely, “conscience and religious morality”,religious studies, Vol.9,No.2.

②潘能伯格:《神学与哲学――从他们共同的历史看他们的关系》,香港:道风书社,2006年,85~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