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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患者孙某因胸部疾病到A医院手术治疗,手术后,医生为孙某使用的引流管管壁出现断裂。孙某家属认为系医生操作不规范造成,要求医院赔偿患者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6万元。医院认为医生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医疗产品因存在缺陷才对患者造成损害。经检测,该引流管为“使用无水酒精注射使管壁受损导致断裂”,医院查看该引流管的外包装及说明书,发现其外包装并没有不能使用无水酒精的警示说明。最后,孙某将医院和引流管的生产者共同告上法庭。
律师分析
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在涉及医疗产品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医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就有权利请求医疗产品生产者赔偿。生产者和医疗机构对患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即实行无过错责任,但生产者和医疗机构有证据证明按照当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的,可以免责。
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的几种情形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本身存在缺陷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医疗机构在采购产品时存在过错,比如,采购药品时,未严格把关,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得药品。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和生产者或提供者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强制指定患者使用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在采购产品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但仍然未能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此时,应当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应当承担责任。医疗机构先行承担责任的,有权向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医疗机构使用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无法确定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提供者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本身就是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即医疗机构使用自己生产的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和医疗机构都可成为案件诉讼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59条仅规定了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时,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而没有具体规定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各界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在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患者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向医疗机构主张,也可以向生产者等主张。允许患者同时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因为这是患者的诉权。患者的损害确因产品缺陷造成的,医疗机构和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如果患者仅向医疗机构主张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将生产者追加为第3人参加诉讼。如果患者仅向生产者主张的,可以根据生产者的申请,追加医疗机构为第3人参加诉讼。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及《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在医疗产品缺陷造成患者损害时,产品的生产者和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患者同时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医疗机构的情况下,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可能互相推诿责任,或者要求在双方之间区分责任。考虑到医疗产品损害实行的是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与医疗机构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这种情况下除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与医疗机构之间能够就相互间责任达成一致,在案件中不应处理其内部责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