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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风俗巧断“喜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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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亲路上出车祸随车女孩受重伤

2008年10月4日,是谭海涛和冯晓琳结婚的大喜日子。谭海涛和冯晓琳两家相距较远,考虑到亲朋好友赴宴很不方便,谭海涛和冯晓琳的婚宴便分成中晚两场举行。中午宴在江苏省张家港市的女方家举行,晚宴在江苏省苏州市的男方家举行。

下午3点,中午宴结束后,谭海涛向朋友借了三辆轿车,组成迎亲车队,从苏州市来到张家港市迎接新娘。第二辆婚车的副驾驶位置上坐的是摄影师,后排上坐的是伴娘徐雯和新娘冯晓琳的姨表妹蔡蓓。该车由谭海涛向其哥哥的朋友所借,因中午宴结束后要及时赶回苏州举行晚宴,谭海涛便让驾驶技术很好的朋友潘玉明驾驶。

这天,天公却不作美,苏州下起了大雨。为了赶时间,迎亲车队的车速相对都比较快。一路上,大家都沉浸在婚庆的喜悦之中,有说有笑,却不知一场悲剧突然降临。16时55分左右,迎新车队由北向南行驶上苏州绕城高速公路不久,潘玉明驾驶的轿车失控,碰撞隔离护栏后右侧车身再与水泥护栏相撞,造成轿车车内摄像师当场死亡,驾驶员潘玉明和轿车内后排乘员蔡蓓、徐雯受伤,车辆损坏,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蔡蓓、徐雯、潘玉明随即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徐雯、潘玉明受伤较轻,住院观察数日便出院。蔡蓓的伤势却很重,经诊断为“全身多发骨折、肺挫伤、后背皮肤撕脱伤”,住院治疗一个月,花去住院医疗费8.7万余元,于2008年11月4日出院。出院当日,蔡蓓向苏州市红十字中心血站缴纳用血互助保证金0.55万元。

2008年10月14日,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绕城高速公路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玉明负事故全部责任,摄像师、蔡蓓、徐雯不负事故责任。

2009年2月12日,蔡蓓到医院进行门诊检查,CT显示其右眼眶外侧可见一类圆形高密度影异物,同日蔡蓓入住该院眼科行右眼眶异物取出手术,花去2000多元。此外,蔡蓓还多次到医院骨外科、胸心外科进行门诊检查治疗,花去医疗费4500余元。蔡蓓受伤后,谭海涛为蔡蓓支付了医疗费4.8万元。

伴娘身份遭否认损失费用无着落

蔡蓓陪姨表姐冯晓琳出嫁,因交通事故,不但身体受到伤害,还花去了10多万元的医疗费,可谭海涛支付的医疗费还不到一半,这让蔡蓓的父母感到有些伤心。因蔡蓓的母亲与冯晓琳的母亲康岚是亲姐妹,就剩余费用的赔偿问题,蔡蓓父母感到很为难,可是,这么大的损失,让他们独自承担,他们又感到很不甘。

于是,蔡蓓的父母便来到姐姐、姐夫家,商谈赔偿事谊,冯晓琳的父母冯桂明、康岚知道妹妹、妹婿的来意,显得有些不快,说:“那天,我们家冯晓琳已经请了伴娘,我们家不可能再请蔡蓓做伴娘的。结婚那天,是蔡蓓主动提出来要跟去玩的。蔡蓓受伤,我们也很难受,我们已经给了很大的一笔医疗费了,也算说得过去了。”

因赔偿事项未得到解决,2009年7月24日,蔡蓓来到江苏省张家港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姨夫冯桂明、姨娘康岚、姨表姐冯晓琳、姨表姐夫谭海涛及驾驶员潘玉明一起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蔡蓓陈述道:“2008年10月初,因表姐冯晓琳与谭海涛结婚,姨夫冯桂明、姨娘康岚邀请本人帮忙为冯晓琳结婚做伴娘。后来送亲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本人受重伤。本人在为冯家帮工的过程中受伤且没有任何过错,谭海涛仅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就拒绝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要求冯桂明、康岚、冯晓琳、谭海涛共同赔偿本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0.6万余元,潘玉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蔡蓓的,潘玉明未出庭应诉。冯桂明等五人均提出他们没有请蔡蓓帮忙,是蔡蓓自己抢着要去的。

对谭海涛等四人否认邀请自己担任伴娘,蔡蓓十分生气。可是,这种相邀,都是口头上的,根本不可能有任何书面的证据来证明。无奈之下,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蔡蓓提供了证人袁瑛的证言。袁瑛在2009年4月23日出具证言一份,说:我叫袁瑛,2008年9月10日,因为康岚的女儿冯晓琳要结婚请袁立军吃饭,我当时在袁立军家里,康岚说吃完饭要到妹妹家请姨侄女蔡蓓做伴娘,吃完饭康岚就到她妹妹家去了。”

善良风俗巧断案义务伴娘获赔偿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8年10月4日16时55分左右,蔡蓓乘坐的由潘玉明驾驶的轿车在苏州绕城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已经由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绕城高速公路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潘玉明负事故全部责任,蔡蓓等乘坐人员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书内容完整、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蔡蓓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受到严重伤害,蔡蓓受伤的后果与潘玉明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潘玉明系造成蔡蓓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其本应对蔡蓓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但是潘玉明系谭海涛的朋友,事发当日是谭海涛借了车后安排潘玉明驾驶该车用于迎亲,潘玉明驾驶该车是出于朋友间帮忙,并不收取报酬,潘玉明属于为谭海涛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其在从事迎亲的帮工活动中致蔡蓓损害,应由被帮工人谭海涛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潘玉明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蔡蓓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蔡蓓与冯桂明、康岚、冯晓琳、谭海涛之间的关系问题,蔡蓓认为其因冯晓琳结婚而接受康岚等四人邀请担任伴娘,其是为康岚等四人提供无偿帮工,康岚等四人表示否认,对此应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以及有关风俗习惯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首先,蔡蓓与冯桂明一家系亲属关系,2008年10月4日是冯晓琳与谭海涛结婚办酒的日子,当天中午是在冯晓琳家办酒,谭海涛派了婚车从苏州到张家港接新娘,按照婚礼的有关风俗习惯,新娘家会叫一些新娘的女性亲朋好友陪新娘一起到新郎家去,通俗的说法就是陪新娘,主家对陪新娘的人都是不支付报酬的。基于亲属关系,冯家叫蔡蓓去陪新娘也是符合常理的。

其次,谭海涛派了三辆婚车过来接新娘,根据谭海涛的陈述除了三个驾驶员、新郎、新娘、媒人、摄影师外,接了新娘一起回苏州的是徐雯、蔡蓓、冯晓琳的三个常州同学,这五个人都是冯晓琳的女性亲朋好友,分别坐在后面两辆婚车内,徐雯是伴娘,其他四个人不可能是跟着去苏州玩,应当是陪新娘参加男方的婚宴。

再者,谭海涛派来的婚车是用于迎亲,与迎亲无关的人员是不可能坐到婚车中去的,除了新郎、新娘、媒人、摄影师外,其他跟车人员一般都由女方家安排,如果蔡蓓不是安排坐进婚车的话,谭海涛也不可能同意让蔡蓓随婚车同行。因此,冯桂明、康岚、冯晓琳称没有请蔡蓓帮忙而是蔡蓓自己要去,明显不符合事实。

最后,蔡蓓提供的袁瑛的证言反映了证人听康岚讲因其女儿结婚要请蔡蓓做伴娘;徐雯到庭作证的证言反映了证人是冯晓琳的伴娘,其认为蔡蓓和其坐在一辆婚车内,蔡蓓与其身份一样也是伴娘。上述证人证言内容与蔡蓓的陈述内容可以相互对应,不存在矛盾之处,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故蔡蓓的陈述较为可信。综上所述,因冯晓琳结婚,蔡蓓于2008年10月4日接受冯家邀请,在提供无偿劳务从事陪新娘的帮工活动中因潘玉明侵权遭受人身损害,应获得相应赔偿。

蔡蓓于2009年2月12日在住院行异物取出手术花去的医疗费,因蔡蓓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治疗行为与其2008年10月4日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蔡蓓向血站缴纳的用血互助保证金,蔡蓓仅提供了收款凭证复印件,且因用血互助保证金具有特殊性质,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退还,蔡蓓没有提供收款凭证的原件,不能证明蔡蓓该项损失必然发生,故法院对此也不予支持。

2009年10月12日,张家港法院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蔡蓓因受伤造成的损失9.66万余元,由谭海涛负责赔偿,扣除谭海涛已经支付的4.8万元,谭海涛实际还应当支付蔡蓓4.省略

法博士点评

一起在陪新娘的过程中因遭遇车祸损害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随着法院的一审判决,也暂告一个段落了。由于陪新娘是出于婚俗习惯和人们之间的情谊,对陪新娘的角色的认定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都具有特殊性。

新人结婚,新娘会在伴娘以及小姐妹等女性亲朋好友的陪伴下一起到新娘家去,这是一种婚俗习惯,通俗的说法就是陪新娘。陪新娘的人大多为受邀请的,也有的是主动请缨的。无论是受邀请的,还是主动请缨的,主家对陪新娘的人通常都是不支付报酬的,陪新娘的人陪伴新娘,也是从婚俗出发出于亲朋间的一种情谊,不会索要任何报酬的,陪新娘的行为便符合法律上“帮工”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陪新娘的人,无论是受邀请的,还是主动请缨的,只要新娘没有明确拒绝的,在陪新娘的过程中受到伤害,便只能由邀请人或受陪伴的新娘买单了。

另外,本案中,虽然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驾驶员是出于新郎的邀请,义务为新郎帮工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自然由新郎买单。由于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帮工过程中有重大过失,法院根据蔡蓓的请求,判决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