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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立CFO制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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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代企业要通过科学管理、自我约束,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实现企业预期目标,就必须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这是现代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建立cfo制的直接动因,并非是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指令,而是来自企业中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这些问题与企业财务工作密切相关。

一、CFO制的产生、发展、涵义

19世纪末,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些大企业财务主管,逐渐从繁重的簿记工作中解脱出来,加强企业财务控制,对内部实施成本控制,降低材料消耗,提高工作效率。随着工业企业规模迅速扩张,需要大量资金,财务主管把更多精力投入到资本市场上,与股东和金融业主进行广泛沟通,他们扮演资本市场与企业之间沟通的主要角色,财务主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广泛认可,开始对企业实施财务控制,参与企业管理决策,这时就形成了早期的CFO制度。

20世纪中期,经营权与所有权进一步分离,西方发达国家积极推动资本大众化,结果造成分散的股东对公司监督和控制力度减弱,公司问题突出。股东不断要求公司CFO们对企业经营管理实施有力地监督,促使CFO增加了为股东承担监督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CFO在公司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20世纪后期,公司控制权市场竞争激烈,很多公司从关注多元化战略开始向打造企业核心战略转变,CFO开始在兼并浪潮中发挥了无以替代的作用。公司财务首席执行官已经与一般财务经理承担的职责不同了,在公司战略规划和制定中,成为管理高层有力助手和参谋,成为公司高级管理层与股东之间沟通的桥梁。

对于CFO的内涵,理论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在西方,公司首席财政官或财务总监被称为CFO(Chief Financial Officer),被认为是现代公司中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顶尖管理职位之一,是掌握着企业神经系统(财务信息)和血液系统(现金资源)的灵魂人物。在我国,一般将CFO界定为由企业所有者(出资者)决定,体现出资者意志,负责对企业的资本、财务、会计、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我们CFO涵义概括为,是以所有者利益代表的身份进驻国有企业,承担监督国有资产运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审查企业财务报告等职责的企业经济监督责任人。

CFO制度,是由企业所有者在企业内部所建立旨在保障所有者利益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财务监管机制。

CFO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二战前后,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而通过建立CFO制,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我国实行CFO制,原因也比较类似,由于为数不少的国有企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因此,国家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建立CFO制度,在财务收支及管理标准上对企业的投资、筹资、收入分配以及日常经营收支在时间、数量上实施监控。

二、企业建立CFO制的现实意义

(一)实行CFO制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在明晰产权基础上的“三权”分立,即决策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督权(监事会)和经营权(经营者)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目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完善,如产权代表未真正代表国家利益;董事对总经理的控制作用小,有的董事“不管事”,有的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没有相互分离而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产权约束的财务监督仍时常处于梗阻状态,致使国有企业外部监督弱化、内部财务运行失控。因此,实行CFO制,可改变目前国有企业所有者监督缺位的现象,CFO作为产权代表派驻企业,赋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承担起监事会的有关监督职责,这必将对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实行CFO制是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

无论是国有企业所有者,还是其他的外部监督主体,他们所掌握的企业信息都不可能有经营者多,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客观存在。在现行财务报告披露制度下,企业对外披露企业信息是有时间性的,除上市公司每年披露两次报表即中报和年报外,一般是按年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所有者也主要是从有限的会计信息披露中获取经营者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营者存在着败德行为,所有者也只能是在会计报表披露之后才能了解到,这种滞后的信息,难以为所有者监督服务。而实行CFO制,由于在制度设计上保证CFO能够进入企业决策部门,参与制定企业财务计划,监控企业的财务活动,从而为所有者及时获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创造了便利条件,是所有者快捷获取经营者信息,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

(三)实行CFO制是一种低成本的所有者监督方式

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即监督成本,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所有者为获取经营者信息所开支的费用,如专设机构经费、专职人员工资及各种福利等;二是由于监督滞后,经营者败德行为已给所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传统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方式下,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作为非专业人士的外部股东,要将企业披露且业已经过粉饰的会计信息调整至真实状况,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同时,由于所有者获取信息的滞后性,经营者败德行为给所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无法挽回,所以这种监督的成本是相当昂贵的。但在CFO制下,所有者能及时了解经营者动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经营者的控制,如解除经营者职务、冻结企业资产等,从而降低或避免经营者败德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使其监督成本大大降低。

(四)实行CFO制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

会计信息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以及企业有关方面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有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假发票、假帐本、假报表、假审计报告等进行偷税、漏税,截留财政收入,侵占国有资产,骗取荣誉。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利益驱动,对经营者监督弱化造成的。因此,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不能仅依靠会计本身的监督,而应由会计信息系统以外的力量实行标本兼治。实行CFO制,企业一切重大财务开支、资金调拨都必须有CFO的认可,CFO对有关原始单据的审核,犹如一道坚固的屏障,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极大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五)CFO制是现代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和管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代表所有者利益的CFO制度与来自企业外部的社会监督(如来自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宏观调控者身份对企业实施的必要监督)有着本质区别。一方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涵之一,是通过明晰产权关系,强化产权约束,依靠产权制度的自身运转的内在机制,构建企业内部决策、执行和约束职能相统一的有机体制,从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财务收支方面自动地防范和避免背离所有者利益的行为不受约束,从而实现对资产运营过程中的产权控制,硬化产权监督。尽管CFO往往是由企业所有者委派到企业中,但其职责的履行是与企业内部经营活动以及经营决策行为紧紧联系在一起,CFO制度是构成现代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有机部分,在内部约束机制运行中发挥财务监督职能,这种监督具有及时性、有效性、经常性、自觉性特点。显然,作用于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监督是企业外部任何监督所无法取代的。

另一方面,CFO制度还具备一定的管理职能。表现在CFO要在企业资本的投入、资金的筹集、资产调配、费用成本、利润分配以及财务计划、财务考核、会计组织运行等许多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活动中与经营者一起共同行使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职能。加强企业管理,优化管理者行为,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毫无疑问应是企业所有者的根本要求,也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源泉,同样也是CFO制度的目标之一。在优化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中,应充分考虑CFO制度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积极意义和作用,使之成为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总制度应是财务监督职能与管理职能的有机统一,其中监督职能是本质,管理职能是实现监督职能的途径,即财务监督是寓于财务管理之中,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体现出财务监督意义;离开大量的具体的财务管理活动,财务监督便失去立足之地,毫无意义,同样没有财务监督,财务管理便失去目标,走向失控。

三、企业实行CFO制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实行CFO制对于加强企业集团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职务没到位。公司CFO应是体现所有者意志的全面负责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高层人员,但在实际操作中,CFO常常与财务部经理、会计主管等职务混为一谈。职务没到位的后果,不仅混淆了CFO的性质,降低了CFO的地位,而且对我国CFO制度的建立、健全、规范及实施都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第二,权责没到位。由于CFO的“职务没到位”,其权责自然不可能与真正意义上的CFO的权责相同。即使是一些由产权代表或董事会确定的CFO,其权责在实际运行中也常常出现偏差。如有的提出CFO要对企业总经理行使经济监督权,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企业总经理和决策失误行为;有的集团公司派一名CFO到企业,单枪匹马事后查帐,与真正意义上CFO的监督与管理活动相去甚远。

第三,素质没到位。CFO作为企业高层次的财务监督及管理人员,必然要求其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对企业CFO的任职资格除了政治思想和身体、年龄方面作出要求外,还按照企业分类对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实绩作了具体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对素质要求偏低,影响了CFO队伍作用的发挥。

第四,制度没到位。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份类似《总会计师条例》一样的具有普遍指导性的关于CFO地位、职权、任职资格的法规条例,因而使得各个地方在对国有企业委派CFO的认识和操作上并不一致,这也是导致上述三个“没到位”的很重要原因。

针对四个“没到位”,我们认为企业在实行CFO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高标准选拔任命CFO

财务监督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要求CFO必须是具有较高素质的优秀专业人才,不仅应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水平,还应坚持原则,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不仅应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及相应的分析判断能力,还应是会计核算的内行,理财业务的高手。否则,再好的制度,没有合格的人员去执行,一切都将化为乌有。因此,为保证国企CFO队伍的高素质。应使CFO的人员选拔市场化,形成能者上、庸者让的优胜劣汰机制。

(二)明确CFO的权责范围

所有者向企业委派CFO,并非是干预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权。因此,在CFO制度的设计上,必须明确其工作职责、权力范围和运作规则等,做到既能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又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一般来说,实行CFO制的企业不再设立总会计师,企业经营者享有不受CFO制限制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完全财权。CFO工作权责主要应包括:对企业财务决策的参与权;对财务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对企业重大资金调拨的签字权。

要使CFO切实履行其监督责任,必须赋予其相应职权。

1.知情权。CFO为了更直接、有效地进行监督,必须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所谓参与,也就是在企业决策前要知晓决策背景,在决策中要了解决策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担负事后责任。为保证CFO对经营活动的参与,就必须赋予其质询有关部门负责人,听取业务人员汇报,参加或列席有关重大会议等权力,这样才能使知情权落到实处。

2.联签权。实行联签权是CFO行使职责的重要手段。通过与总经理一起对重大事项进行联签,CFO可以有效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真正对国有资产安全负责,但要注意联签权的范围问题,范围过大,会耗费太多精力,使联签制度化为一纸空文;范围过小,不利于实行有效监督。因此,CFO的联签范围必须与其责任范围相适应。

3.建议权。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CFO可以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提出意见,更重要的是CFO可以行使对财务人员任用、调动、奖惩方面的建议权,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内审制度,处分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财务人员,甚至对总经理违反财经法纪,损害国有资产安全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撤换人选的建议。

(三)建立完善的CFO约束机制

为更好地发挥CFO的监督作用,促使CFO认真钻研业务,廉洁自律,保证CFO制度的有效运行,应建立充分的激励和严格的约束机制,既要设计合理的激励性报酬方案,以调动CFO的工作积极性,又要制定科学的CFO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办法,以及工作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使约束具有刚性。

(作者单位: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