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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精神病人杀人”政府需承担更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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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9日晚9点左右,泌阳县板桥镇敬老院五保供养人员胡丙旺精神病发作,手持菜刀等凶器,先后将5名供养人员杀害致死。2009年,云南发生一起精神病人杀人案:7名村民倒在精神病人的刀下,其中5人死亡,2人受伤……近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精神病人杀人伤人、危害社会的案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一个隐患,时时在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给大众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性和不安全感。

俗话说,碰上什么人,也别碰上精神病。由于精神病人通常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控制自我,缺乏刑事责任能力,而无法对其实施刑罚,他们伤人甚至杀人是不负法律责任的。被精神病人打伤甚至被杀,只能自认倒霉,往往是连经济赔偿都拿不到。但是,我们必须追问一句:谁该为这些无辜者的生命安全承担责任?谁应该采取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去避免惨剧的再次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至少有1600万精神病人(广义上的),其中具有暴力倾向的约为1.6~3.2万人,而且每年还在不断产生新的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然而,由于缺乏细化措施,对于什么是“必要的时候”,相关机关没有给予解释,这一要求在现实操作中很难落实。与此同时,不少肇祸的精神病人身处农村,家境贫寒,亲人无力看管,也无钱治疗。许多精神病人特别是那些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流落街头和社会,无人看管,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对于精神病人,社会个体和家庭往往无力承担起治疗和监管的责任。更多精神病人,则基本上处于“家庭监管”的状态,而这些精神病人的家人连自身的安全都不能完全保障,更别说“监管”。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政府应当从公共安全的高度出发,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为公众筑起一道安全的篱笆。相关部门应该有固定的财政预算,成立一个基金,专门承担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由国家出钱,将对社会公共安全有隐患的精神病人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这样,一方面能通过治疗手段使精神病人重新回到社会,同正常人一样生活,减轻精神病人家属的负担,另一方面也能避免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