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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可行性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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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小金融机构具有信息和交易成本优势,它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但在目前情况下,为规范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防范新风险资产的产生,还应制定有利于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等。

【关键词】 中小金融机构 存款保险制度 路径选择

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要求金融结构的相应发展与其相适应。以民营经济作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以个体中小企业作为企业结构主体的经济格局,内生决定了个体私营企业等经济主体对融资需求和金融服务必然提出强劲的需求。但是既存的金融组织已无法开展与适应民营企业经济结构相匹配的金融服务,出现了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因此,改革现有的金融制度与金融格局,构建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已成为摆在我们目前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一、中小金融机构的界定

在国外文献中,中小金融机构更多是指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国内有些学者认为,中小金融机构是指规模较小的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有些学者认为,中小金融机构是指经营机制较为灵活、服务对象最初是两小经济,即集体经济、个体私营经济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我们倾向于认为,中小金融机构一般主要是指相对于国家独资或国家控股的大型金融机构外的规模小、门类多、彼此独立的多种小型金融机构,其宏观调控能力、资产负债规模、信用担保体系、网络覆盖范围、机构整体功能及服务手段、社会地位明显低于国有银行,并以中小企业和居民作为其主要投资和服务对象的一类金融群体,这类金融群体主要包括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中小型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典当行等。

中小金融机构的体制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大多为股份制形式,拥有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的法人治理机构和现代金融企业体制。同时,由于产权关系明晰,其经营情况与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员工的经济利益关系密切,各方面都十分关心本机构资产运营和增殖情况,使之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对支持非国有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扶持作用。

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可行性

中小金融机构机制较为灵活,所采取股份制法人体制,网点不多,管理链条短,工作效率高,监管成本低。由于地域性特点,与客户、中小企业有直接的依存关系,可以随时了解并满足中小企业和客户对小规模资金的需求。因此,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有效地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1、中小金融机构自身特点更加适合民营中小企业的运行方式

“土生土长”的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比较熟悉,能最充分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最容易了解到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从而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一金融服务业的障碍,减少违约风险和可能的资金损失。凭借血缘、亲缘或地缘社会关系,给民营经济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2、中小金融机构具有信息和交易成本优势

其信息优势不仅反映在放贷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也反映在它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这种信息便于使贷款人能够较为准确地预测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中小金融的交易成本优势则体现在,中小金融机构的操作比较简单,合同内容较之国有银行简单又实用,对参与者的自身素质要求比较高,同时,中小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以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并能大幅度地降低交易成本。

3、中小金融机构是大银行的有益补充

中小金融机构与大银行之间不仅仅是单纯的竞争关系,由于两者各有其比较优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势互补。大型金融机构资金实力雄厚,组织制度严密,经营管理人员素质较高,业务流程有严密的制度和严格的程序,因此在提供长期和大额贷款方面,更能体现它的优势;而中小金融机构由于操作简单易行,其灵活、便捷、小规模等特点以及在信息方面的优势,更擅长于向特定客户群提供零星的小额短期贷款,弥补大银行的不足。因此,中小金融机构先天是中小企业最理想的融资伙伴。

4、适应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战线的需要

随着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除了将撤消部分管理难、业务不足和严重亏损的分支机构外,逐步将业务转移到大中城市,重点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后,必须有相应的金融机构弥补其留下的缺位。除承担原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职能外,同时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私营经济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这就为中小金融机构腾出了更多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三、我国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路径选择

中小金融机构虽然具有一定的地缘和经济优势,但是中小金融机构也存在先天弱点:分支机构少,网点少,覆盖面较小;存款基础差,资金回旋余地小,竞争力弱;资产规模小、结算等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凡此种种都使中小金融机构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和经营风险。因此,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引导,创造良好的外部运营环境,是培育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路径选择。

1、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行业准入条件

目前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管理仍然是按照以前为国有金融机构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而随着中小金融机构规模的扩大,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规,对中小金融机构在准入、退出、上市、担保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做出严格制定,使其在操作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杜绝政府部门随意性干预。在某些方面可以比国有金融宽松一些,某些方面则要严格一些。随着宏观金融形势的发展,对不同的经营主体可以采取不同的要求,待行业发展成熟后再制定统一的规则,这样做的目的既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促进行业的发展,也可以控制其快速发展带来的风险。

2、抓紧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

与四大国有独资银行相比,中小金融机构具有多而分散,规模小,资产单一,资本充足率低,抗风险能力弱,社会形象、信誉不高等特性,因此借鉴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由国家、央行和投保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尽快设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对所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实行强制投保,这样就能在中小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困难或破产时动用保险基金实施及时的资金救援或存款理赔,从而保证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安全,增强客户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心,有助于提高其社会形象和信誉。

3、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大力发展担保业

我国现行的利率不反映现实的资金供求状况,使得投资需求对利率缺乏弹性,造成资金的过度需求和资金使用的巨大浪费,中小金融机构为那些风险高的客户提供融资服务时需要更高的风险补偿,收取较高的利率,这就要求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使利率按照市场供需进行自由浮动。金融担保的主要职能是激活沉淀资产,帮助客户将有效资产的效能实现最大化,通过评估、抵押等方式将沉淀资产盘活,为客户的生产经营转型、投资转移、消费转向等方面的需求提供资产盘活的平台,实现资产的升值。中国的担保业刚刚起步,现阶段的担保业务远远不能满足融资需要,应大力发展和完善。

4、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

有效的金融监管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一国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前提和保障,金融自由化的推进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兴起对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使完善金融监管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同步进行。监管当局应当着手研究如何根据这个新成员的特点和实际,统一监管标准,规范监管规则,为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一个清晰、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要不断完善金融监控指标和措施,充实基层监管机构的力量,防止出现中小金融监管“真空”,确保民营金融的健康发展。

5、提高中小金融企业的自身素质

中小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发展,以盈利为目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小金融机构还要改革人事管理,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止内部人道德风险,提高中小金融机构队伍的整体素质。一个健康的金融体系既要能够高效率地运转,满足经济发展的各种金融需求,又要能够强化内控机制建设,防范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

(注:本文为甘肃省教育厅科研资助项目《甘肃民营经济融资问题研究》,课题编号:0613B-02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鲍静海:我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创新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8.

[2] 王松华:中国民营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其对策研究[J].经济师,2005(3).

[3] 史晋川: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发展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