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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8月,24岁的刘璎应聘到湖南省怀化市一家公司上班,经理胡军非常照顾她。在与同事的交谈中,刘璎了解到,胡军的妻子陈颖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陈颖的父亲原是胡军公司的主管领导,在岳父的关照下,胡军才当上了公司经理,因此陈颖对丈夫总是颐指气使,不许胡军与异往,而她则与某位大款有私情。为了顾及颜面,胡军一直忍气吞声。
刘璎对胡军很是同情,后来竟然爱上了他。1995年3月,胡军与陈颖经法院判决离婚,两岁的孩子胡小龙归胡军抚养并由其监护。5月1日,胡军和刘璎结婚。
陈颖经常找胡军和刘璎吵闹,提出孩子交给她抚养,她甚至还私自到幼儿园将孩子接走,然后提出条件:“你们如果以后不再生育小孩,我就将孩子送回去让你们抚养,否则,我让你们不得安宁!”
胡军很痛苦,刘璎一方面体会丈夫的难处,一方面认为陈颖是害怕她这个继母怠慢了胡小龙。刘璎对陈颖说:“我答应你,今后我不再生育了,我会把胡小龙当作亲生孩子。”
在陈颖的步步紧逼下,刘璎和他签下一份协议:刘璎在与胡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不生育小孩,胡军与陈颖的亲生儿子胡小龙由胡军、刘璎抚养监护;如若违反,陈颖可随时将儿子胡小龙带走抚养。胡小龙由胡军和刘璎抚养期间,陈颖不负担胡小龙的抚养费用;如需探视,胡军、刘璎应予配合,但陈颖不能带走孩子。
10年后,胡小龙已是小学5年级的学生了,在一次体检中,胡军惊讶地发现自己的血型与儿子的血型一点关联都没有。胡军带着儿子到省城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明胡小龙确非他亲生。
胡军打电话质问陈颖,陈颖承认孩子确实不是他的骨血,她提议把当初订的协议修改一下,让刘璎生一个孩子作为补偿。
2005年4月8日,35岁的刘璎生下了一个男孩,但是孩子的面部长相十分异常:舌头外吐,双眼及眉毛相隔距离很宽,眼眶外形呈豆角状。胡军与刘璎将孩子带到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孩子竟然是“唐氏综合症”患者。
胡军和刘璎又带孩子到省城长沙医院进行诊治,权威专家对刘璎为何生下唐氏综合症患儿的成因进行了分析:高龄妊娠,错过了女性黄金生育期,今后怀孕仍有生出痴呆儿的高危险性。
就在胡军夫妇非常痛苦之时,陈颖找借口将胡小龙骗到身边,然后拿着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陈颖告诉胡军:“如果你真的对孩子有感情,还会私自带着他去做亲子鉴定?我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我们之间才有血缘关系。
新仇旧恨涌上心头,2006年4月13日,胡军与刘璎将陈颖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以下事项:一、陈颖支付10年间胡小龙的抚养费用3万元;二、因陈颖的过错行为导致刘璎错过了黄金生育期,赔偿生育风险金10万元;三、因陈颖与他人通奸生子及因错过黄金生育期导致原告夫妇生下痴呆儿,由此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06年5月16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未能成功。
焦点
一、陈颖与他人私通生子的行为侵犯了前夫的权益达10年之久,她现在是否有权把儿子领走?
二、对于因丧失黄金生育时机而导致的索赔及因生出痴呆儿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有何相关规定?
专家说法
陈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对丈夫履行忠实义务,与他人通奸生下孩子,隐瞒实情达10年之久。因此,陈颖对胡军受到的精神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对他10年期间付出的抚养损失也要进行补偿。
由于胡军与胡小龙没有血缘关系,那么孩子的监护权从法理上应该转让给陈颖。但是,当初陈颖迫使胡军、刘璎签订协议,协议中在限制原告方生育权的同时,约定自己今后不行使对孩子的抚养监护权,这其实是陈颖对孩子抚养监护权的一种放弃保证。一方面,该协议内容对胡军夫妇的生育权进行限制,实质上侵害了原告方的生育权;另一方面协议误导了胡军夫妇,从而让他们放弃了生育的最佳时期,而当时陈颖明知孩子不是原告胡军亲生,仍然有意对其生育权进行限制,是一种恶意的民事行为。因此,原告方迟延10年生育时间的行为是与陈颖的恶意行为和要挟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被告陈颖还应对原告方因丧失优生时机而产下痴呆儿的后果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胡军、刘璎提出因丧失优生时机而进行生育风险索赔的诉讼请求,虽然他们在法庭上声明不再生育,但是由于生育权由个人直接享有,不受法院判定和他人决定,此项诉讼请求系一种期待权,因缺乏确定性与不可约束性而难以支持。
2006年6月5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胡小龙由被告抚养并随其生活;二、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3万元;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