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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阴阳合同避税 险些吃了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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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3日,李先生与张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李先生,成交价格为166万元。同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房屋的成交价格变成了32万元,同时将该房屋内家具、家电、装修装饰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134万元,总计仍为166万元。

谁知合同还没履行,李先生却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提讼,主张只按补充协议中的房价32万元购买,不再购买“作价”134万元的各类配套设施设备。

法庭上,张女士道出,签订补充协议纯粹是为了帮助李先生规避房产交易税,而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经纪公司也证实了张女士的说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涉诉的房屋根据其所在地段和面积计算,市价明显远高于32万元。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下,理性的房屋出售人不可能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价为166万元,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房价急剧降低为32万元。由此可见,补充协议中关于成交价格的约定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避税目的、造成国家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少的无效民事行为。虽然庭审中,李先生对此并不认可,但其拒绝就房屋的市场参考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且始终没能就上述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法院对李先生的主张不予支持。

点评

由于房屋买卖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与房屋的交易价格紧密相关,有的交易者为了少缴税款,往往会另签一份房价相对较低的合同,通过低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国家交易税大量流失,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引发房屋买卖纠纷。

本案中,李先生与张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将其房屋转让给李先生,成交价格为166万元。该合同约定清晰明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按该合同履行,双方不易产生纠纷。但李先生与张女士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使得同一套房屋在买卖过程中,出现两个截然不同的价格。李先生以重大误解为由提讼,主张只按照备案合同中的房价32万元购买房屋,不再购买配套设施设备。如果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张女士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包括三方面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意思表示中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属于隐藏行为,在隐藏行为中,虚假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但被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应当根据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确定。本案件中,双方为了避税,在签订合同当日又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关于房屋的低价约定,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避税的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虽然李先生对此并不认可,但其拒绝就房屋市场参考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其始终未能就存在上述情况作出合理解释,违反一般生活经验,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认定先前签订的房屋价款为166万元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依约履行,故对李先生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