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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运实务中,存在着这样的现象:船员在船上工作,船主或船务公司给船员发工资,却没有任何一方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船员的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当然,这也不是说船员的权益完全无法维护,如果相关证据足够充分,即使没有合同支持,也可以通过其它相关证据链接,以法律手段维护船员的权益。
1【案情回放】
船员王某自2004年11月26日起在一家船务公司经营的“XX16”轮上任大管轮、轮机长,月工资4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王某工作期间,船主陈某确认拖欠王某2008年1月30日之前的工资16930元,相应的经济补偿金4232.50元。但其后,该船主并未支付其确认的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同时,在2008年1月30日之后,该船主不仅未支付原告的任何工资,而且亦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诉至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该船务公司双倍支付工资84000元。因该轮仅配备轮机长和轮机员各1人,致原告每天工作12小时,故应支付拖欠的加班费84412.85元;确认原告的上述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债权登记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船务公司辩称:首先,原告王某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XX16”轮上工作。其次,“XX16”轮的实际所有人为陈某,船员亦由陈某雇佣,被告只是船舶的挂靠公司,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即使原告在该轮上工作,被告亦无支付工资的义务。另外,在航运实务中,雇主与船员之间签订的是船员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请求双倍支付工资与加班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XX16”轮是内河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制度。
2【律师说法】
原告王某与被告船务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原告在被告所属船舶上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作为劳动者,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即工资的权利;相应的,被告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义务。虽然原告实为船主所雇用,船舶经营实际也由船主操控,但由于船舶挂靠在被告船务公司名下,被告是该船登记的所有人及经营人,因此,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被告船务公司,被告船务公司应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但因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在2008年1月30之后仍在船上工作,法院无法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1月30日以后工资的诉讼请求。
此案再一次提醒广大船员及相关船员劳务、船舶经营管理企业,只有提高法律意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遭受无谓的经济损失。
另需注意的是,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讼,无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由于内河船舶并不适用《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如果涉案船舶因其它债务纠纷被扣押将被拍卖,应及时向相关法院申请债权登记,以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3【法院裁判】
海事法院经开庭审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出判决:
一、被告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清偿拖欠的工资16930元及其经济补偿金423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在“XX16”轮拍卖款中先行拨付。(来源于航运在线)
小问答
船公司只可为本单位船员申办海员证我是一名船员,去年下船后,想转入其他船公司再上船,但是新公司让我注销船员证后再重新办新证件,而原来的公司说我的船员证注销后就不能再办理。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回答: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第四条“海员证由主管机关授予办理海员证编码的单位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申办单位只能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的船员申办海员证。”如果船员与外派单位解除了签订的劳动合同,外派单位应该注销该船员的海员证的,该船员在与其它外派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由新单位为其办理海员证。
船舶被法院拍卖 船员工资不受影响我所供职的船舶与另一艘船发生了碰撞,被拖去修理。因船公司没付修理费,该船而被修理厂扣押,并到法院要求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来偿还修理费,请问我们船员的工资、劳保等还能拿到吗?
回答:按照提供的情况来看,船员的工资是可以拿到的。你们公司的船舶虽然是被船舶修理厂留置扣押了,到法院可以对船舶进行公开拍卖,但所得款项要按照以下的顺序来支付:法院处理本案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案件受理的费用。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船员、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支付船舶修理厂所欠的修理费用。你们公司的船舶跟其他的船舶碰撞而产生的对方船舶所提出的要求赔偿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