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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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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S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前,排水设施的有偿使用已在全国许多城市相继实行,这是城市排水这一基础产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把排水设施视作非生产性设施的传统观念的有力冲击,并为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根据调查,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还很不平衡,还有许多问题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1、城市排水产业的发展及现状

城市排水包括公共排水和自建设施排水。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大气降水径流和泉涌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排水的官网、泵站、沟渠,起调蓄等功能的塘、湖等。以及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及相关设施。它保证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基础设施。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排水有了一定的发展。长期以来,由于对城市排水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致使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滞后于城市的发展。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服务面积普及率只有59%,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率只有3.44%。况且现有设施技术状态不断下降,老朽设施所占比重管道为20%,污水处理设施为30%以上,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水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极大的制约这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改善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市排水设施完全由国家投资,用户无偿使用的管理体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2、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城市排水是通过收集、输送并排除污、废水的过程,为生产部门提供服务,使其生产出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商品并获得利润。为居民生活服务构成消费,为社会服务,保证整个城市的正常运转并实现社会环境效益。这种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就具有商品的一切特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排水专业管理部门向得到服务并取得自身效益的用户获取相应的补偿是理所应当的。应该指出。城市排水设施自他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担负起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生活提供方便的双重任务,对于现代化城市来说,他是生产、生活、经济发展不可一时短缺的条件。据测算,城市排水量的60%是为生产经营服务的。城市工商业在生产、经营中所得到的盈利和实惠,就包含了排水设施的服务效益。客观的看,城市排水和供水一样,早已构成生产成本的一个经济要素,但令人费解的是,一个是有偿使用,且早已为社会所接受,一个是无偿使用,且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这里应该强调指出的是,这种对于同一属性的事物之所以产生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认识,既于我们长期计划经济体制有关,也与我们长期忽视环境效益有关。

城市排水设施作为市政府基础设施和其他商品一样,不是自然物,而是劳动产品。建造排水设施需要大量资金、器材、技术、人力和时间,是由大量的物质资源而形成的,因此无偿使用是不合理的。

多年的时间证明,由于我们背离经济规律,不是把排水设施作为特殊商品进行经营和管理,而是一直把它单纯的看作是非生产型的公共福利事业,考政府拨给的事业经费来维持其简单的再生产。因此一直处于非常落后的状态。这就使城市排水同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一样,成为制约发展和城市的现代化进程。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除国家需要增大投入外,更重要的是要改革投资体制和城市排水产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变无偿服务为有偿使用。

无偿服务和有偿使用是经济关系的变化,由于这已变化,恢复了排水设施作为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的物质基础的本来性质,也改变了供需双方的关系,事实上形成了商品交换,因而是质的变化。实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后对排水管理部门来说,有承担向各类用户提供服务的义务,也有向用户收取用于补偿排水设施正常运转所必须的费用的权利,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满足社会需要,取得自身经济效益,当然也承担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的义务。

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需要建立健全法规体系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这项改革不仅涉及城市所有排水用户,而且工作本身必将直接与企事业单位的主管上级及审计、物价、工商、司法、财政、银行等政府部门和金融单位发生联系。所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建立一整套相应的法规体系,就显得尤为必要。目前,迫切需要制定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法,其内容框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明确有偿使用收费的性质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这项收费不是行政性收费,而是用于城市排水设施改造更新的专用补偿资金,要确定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免收税金和各项集资或其他上缴款项。

3.2 确定排水收费的标准和支付的范围。排水费价格的成本测算,应与资金使用范围相对应。排水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城市下水道、污水处理厂和官网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系统运转和正常的设施、设备大修或更新等。

排水费支付范围明确规定后,排水费价格即可按各城市不同情况,以地方立法加以确定。因为各城市的自然条件,建立区规模,工业部门构成和排水设施基础状况以及维护管理水平不一,不可能确定一个统一的排水收费价格。

3.3 确定有偿使用排水设施的收费范围。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政策本身,实际上已经确定了收费范围。凡直接或间接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都应该有偿使用。不论生产经营部门或生活消费性单位和居民,凡其污水、废水经城市排水设施系统输送、排除或自设管道流经市区江、河水面处理的,都应按排水质量向排水管理部门缴纳排水费和损害设施附加费。只收工厂、企业、不收机关学校的做法实际上等于把行政事业单位应付的补偿费转嫁给了工厂企业,从而加大了产品成本,增加了企业负担。城市居民也应逐步象使用自来水、天然气、电力、公房等缴费一样,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3.4 确定收取损害排水设施附加费的原则和标准。在按正常污、废水排放量收取排水费的基础上,对某些水质超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工厂、企业、科研、卫生等单位,还应按水质超标程度增缴损害设施附加费。因为这些污、废水损害了城市排水设施,使其缩短了使用周期,不仅仅增加了维护清掏作业量,而且污染了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又加重了城市污水处理的负担。这项附加费构成了城市排水设施使用成本,这与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超标费安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环保超标费主要是为了控制和治理环境污染,他不单纯是水污染,还包括空气、噪音、粉尘等;而损坏排水设施附加费,是用于排水设施设备被损害部分和加大维护作业量,缩短设施、设备使用周期,以及因此威胁排水工人作业安全而必须提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以及增大了城市污水处理的难度的补偿。所以对污水水质超标单位增收损害设施附加费完全是正当而合理的,不应与环保超标排污费相混淆。

3.5 确定管理、维修和收费统一协调的管理体系和信息反馈系统,发挥设施管理综合效能。设施维护管理与收费,前者应先行或同步进行。如果设施管理混乱,维修质量低劣,不能保持城市排水管网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用户正常排水不得不保障,要顺利推行有偿使用改革是困难的。所以必须从体制上解决好管理、维修和收费业务三者的统一协调关系。在城市排水管理系统工程中,设施管理、维修管理和有偿收费这三个子系统,必须在整个母系统统一指导和有机配合、相互协调下进行工作。设施管理系统的任务范围主要是保证城市排水管网不遭损坏,及时掌握和处理各种违章排水。维修养护系统主要是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带处于完好状态,保证用户正常使用。而收费系统则是为实现有效管理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保证维护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通过管理、维护、和收费三个系统的信息反馈才能使排水管理部门全面掌握城市排水设施运转和使用状况以及社会的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