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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礼俗(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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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收继婚

在古代社会,有一种收继婚,它是人类早期共妻现象的残余,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哥死了,嫂子就嫁给弟弟;弟弟死了,弟媳就嫁给哥哥;姐姐死了,妹妹再嫁给姐夫;其妻也要下嫁给晚辈:西汉王昭君远嫁到匈奴以后,也遇到了这个收继婚的问题。

王昭君和呼韩邪单于,两人在年龄上的差异大约有三十岁。呼韩邪单于在竟宁元年(公元前33年)娶王昭君,在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就去世了,成婚前后还不到三年。两人生了一个儿子叫屠智牙师。呼韩邪单于死后,他的长子雕陶莫皋继位,想要收继王昭君。王昭君不能接受这种婚俗,遂“上书求归”。但汉成帝没有同意,却“敕令从胡俗”。于是雕陶莫皋就收继了王昭君,并和她生了两个女儿。这两个女儿和原来的那个儿子,不能以兄妹相称,而只能随胡俗以叔侄相称。一母所生的子女,竟然是两个辈份,然而这在匈奴等少数民族中却是很正常的。

这种收继婚也叫转房婚,是符合当时社会道德规范的一种婚俗形式。这种婚俗形式一直延续到近代,在近代的甘肃、四川、云南等地都还有所残留。徐珂在《清稗类钞・婚姻》中说,云南有一家人家四兄弟都已婚配。后来大哥死了,不久最小的弟媳又死了。按收继婚的办法,大嫂应被小弟收继,但两人年龄相差太大,于是就采用叔嫂移配的方法来收继:大嫂移配二弟,二嫂移配三弟,三嫂移配小弟。这件事情后来被县里的地方长官知道了,准备治他们的罪。县里的一个小吏就为他们求情说:“此间习俗如此,愿无拂其意。”那个地方长官也就只能作罢了。

这种婚姻习俗的存在,主要原因还是为了确保一个以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大家族的财产和血缘不出问题。因此在这种婚俗中,女子其实已被看成是一种财产了,她们是属于这个家族的,是不可能被允许转嫁到外姓人中去的。这种婚姻与无关,如果事涉,那就是被称为“”或“报”的行为了。“”是指父亲死后,儿子娶庶母;“报”指兄、叔死后,弟娶寡嫂,侄娶婶母。然而这种报的现象在春秋战国时期却非常普遍,《左传》等史书中多有记载。如:

桓公十六年,卫宣公其庶母夷姜,又夺其儿媳宣姜;卫宣公死后,其子顽又其母宣姜。

庄公二十八年,晋献公其庶母齐姜。

傅公十五年,晋惠公其庶母贾君。

这些的报行为,在现在看来都是难以想象的,但在当时却很普遗,人们并不把它看得很严重,甚至还人为地去促成它呢。如上面所引的“顽宣姜”就是这种情况。据《左传・闵公二年》的记载,卫宣公死后,其子惠公继位,惠公的生母就是宣姜。作为宣姜娘家的齐国,按照当时的惯例,要求惠公的庶兄昭伯(公子顽)“于宣姜”。公子顽不愿意,他们就施加压力强迫他了宣姜。结果宣姜和顽生了三个儿子两个女儿,这些子女在卫国还都享有很高的地位。可见当时并不受歧视或谴责。

到了汉朝,这类“报”行为虽说还有残存,但已开始因受到舆论的谴责而逐渐减少了,这是因为“报”行为完全违背了儒家的伦理道德。到了明清时期,朝廷更是运用法律手段给予严厉的制裁,这类现象也就差不多绝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