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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割机质量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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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7月15日,家住潜山县某镇的村民高某,花了15.5万元从某农机大市场汽贸公司购得星光450型半喂入收割机一台。当天高某付现金2.38万元,7月26日再次支付3万元,其余欠款由汽贸公司介绍县农行与高某办理了按揭贷款。收割机送到高某家,没有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没有按装箱单交付随机工具和附件、备件。2004年9月11日上午,高某将收割机运至枞阳县,当天下午在田间作业不到10min,收割机便出现球头螺丝折断,第3天收割机无级变速坏了,大泵也坏了。2004年9月19日,收割机从枞阳运回潜山,9月20日机子漏油,9月22日发动机下面漏水、水箱破裂,9月27日升降顶油缸破裂,油缸底座偏位,10月1日收割机不能启动……。此后,收割机一直摆放在家里。为此,高某多次找经销商协商无果。故于2005年4月20日诉至县消费者协会,请求:1.退回收割机,返回已收的贷款本患;2.赔偿维修、误工所造成的损失4.5万元。

处理结果

经消费者协会调查:高某所购收割机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系底座偏位,在收割过程中,机械咬合不协调,各部件不能协同运转,产生不该有的扭曲力。因此造成了球头螺丝折断、无级变速损坏、顶缸破裂、大泵损坏等一系列机械故障。收割机售出时,经销商未给高某出具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保修卡以及随机工具、附件和备件。2005年8月16日,经县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依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1.高某所购星光450收割机(含附件及跳板)退回汽贸公司,汽贸公司退回高某购机款。2.高某购机时向县农行人民路支行申请的购机贷款本金元及利息由汽贸公司负责偿还。

案例评析

经营者应该依法或依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单据,切实履行三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通过此案的办结过程,我们发现,目前有些经营者,经营思想不端正,尤其是对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与国家“三包”规定还了解甚少,他们为了赚钱,一味追求商品经营数量,不注重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故此,在经销过程中为自己埋下一个无形的隐患。

农业机械经营者应该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处理农业机械的质量纠纷问题。《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当面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通过本案的处理结果,我们可以发现,如果经营者认真执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他们就不会采取“拖”的做法,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假如消费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认“倒霉”,那么,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也就容易得手了。可见,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讲诚信、反欺诈”宣传,开展“依法护权”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一方面是教育消费者正确的选择使用商品,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学会运用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另一方面要教育生产者和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端正经营思想,做到依法经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再一方面也建议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