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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危机之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在这些改革的同时,各发达国家都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利用自身较为成熟完善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念,从而使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本文首先通过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的界定,从而厘清金融消费者的范围。然后通过分析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独特原因与意义,阐明金融监管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最后通过比较金融危机后境外各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与监管模式,从而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构建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
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成为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之一,甚至成为一些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的核心。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边界,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问题。从法学的角度出发,概念亦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如果没有限定一个严格的专门的概念,那么我们就不能看清楚问题之所在,当然也就很难能理性的思考问题了。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在金融监管体制中,将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体自然人分为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而两者在实际适用上的区别是很明显的:金融投资者这一概念比较明确地适用于证券期货市场,而金融消费者则主要指证券期货市场以外的信用、储蓄、支付和其他金融产品服务的购买者。显然在这一问题上,本文更加倾向于以客观的“资信授予”的标准来划分二者的界限,之所以采这一标准,主要是主观标准缺乏明确性,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当然,二者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由于综合经营的金融实践使消费者可以跨越各金融领域,实现从金融消费者到金融投资者的转变,因此二者不可能泾渭分明。
从另一个角度看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的基础是消费者,因此金融应当具备消费者的基本特点,具体到我国的现实规定:金融消费者是自然人;并且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既包括购买金融产品也包括接受金融服务的行为;当然最重要的一点事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必须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的金融消费者(consumer)的定义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金融消费者实际上是消费者的一种类型,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带来的巨大动力也使得金融机构的地位日趋强势。这种交易地位的差异是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层出不穷。如今,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凭借着这种强势地位带来的在信息披露、利益分配和行为能力上的有事,记忆损害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
加强金融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危机带给我们重要的经验总结。有人评价这次危机认为“经济危机由一系列保护消费者的失误引起。消费者保护没有的到期应有的注意,结果导致不公平和欺骗的滋生,几乎拖垮整个金融体系。”
同时,加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后危机时代各国和各地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强调保护金融消费者其根本目的是通过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最终实现经济上的效率。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与机制对比分析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
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主要倚重金融法和金融监管的路径。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奥巴马签署了《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The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H.R. 4173其中,第四部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5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CFPA 将专门保护美国民众免受因不公平和滥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而遭受利益损害,为次级贷款、信用卡、透支费用等提供有效的消费者保护,并就热点的减轻小银行的负担,提高州监管者的权力和商人豁免规则等内容进行规定。
通过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改革消费者保护机制,注重贯彻透明度、简易性、公平性和可得性原则,从而保护消费者免收金融消费中不公平和金融欺诈等行为的侵害。这些举措,对我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二)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
英国的金融监管一直注重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早在1986年就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金融服务法》在放宽金融机构融资和信息披露标准的同时,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更为严格,强调要设立金融消费者补偿救济制度。金融危机后,英国在原来监管的基础上,也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设立专门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独立设置的监管局以消费者与参与者的利益为先,更有利于监督金融企业。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英国政府提出金融机构应该为消费者提供易于理解且高度透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且金融机构在提品和服务前还要对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经验、风险偏好、资产状况等进行充分了解,以保证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符合“合适且合理”原则。
同时,英国还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成立专门的机构独立、系统、全面地开展英国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改进纠纷解决机制,明确了各机构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方面的责任,增加透明度,以帮助消费者重树信心。这一系列具体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将保护金融消费者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具体的细节,非常值得借鉴。
(三)二十国集团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动态
金融危机之后,G20在金融监管的全球合作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一系列措施。。G20 一直高度重视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并着力推动建立一套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高级原则。旨在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提升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信心,G20确立了十项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法律、管理和监督框架。(2)明确指定监管主体负责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情况。(3)公平、公正对待消费者。(4)信息披露和透明度。(5)金融教育和金融知识普及。(6)金融服务机构及其授权机构的责任意识。(7)防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8)保护消费者信息和隐私。(9)投诉处理和赔偿。(10)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机构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加强创新。
二十国集团所列举出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基本原则虽然不具有强制力,但是对我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这其中体现的一些基本理念与制度值得我国学习并借鉴。(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