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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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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提高专款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专款),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政法部门)的经费保障水平,实现地区间政法部门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基本平衡,由中央、省财政下达的专项用于补助地方政法部门的资金。

第三条专款的使用应当根据国家、省政策要求和政法部门业务工作的总体目标及年度工作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保证效益。

第四条专款应当用于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派驻)机构业务技术装备购置补助、业务技术用场所维修补助、办案经费补助以及中央、省财政确定的有关奖励与补助。

第五条专款主要投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人均财力低于本地平均水平的县、人均财力等于或略高于本地平均水平但政法部门现有条件较差或政法工作任务重的县、政法工作任务重而政法部门现有条件较差且财力相对较弱的设区市。省财政厅可以根据国家、省政策要求和政法部门实际需要安排部分专款用于相关项目。

第二章政法补助专款的分配

第六条专款的分配遵循下列原则:

(一)规范、公开、公平;

(二)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

(三)引入激励机制;

(四)体现国家政策导向、政法工作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第七条将政法补助专款划分为装备维修专款、办案专款和其他专款三类进行分配。

第八条装备维修专款及办案专款由省财政采用贫困差异、政法工作量、激励机制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专款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所占权重,计算并下达到设区市、县财政。

(一)贫困差异因素以第五条规定的四项指标为计算依据。

(二)政法工作量因素以各地政法部门人数和案件数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三)激励机制因素以各地财政部门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增幅情况和资金管理实绩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四)其他客观因素主要考虑不可抗力和政法工作的特殊需要,由省财政厅商有关省政法部门研究确定。

采用因素和各因素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省财政在安排装备维修专款时,用于县级以下基层政法部门的比例不低于专款总额的70%,用于市级政法部门的比例不高于30%。

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省本级和省会城市本级政法部门不得使用政法装备维修专款。办案专款全部用于县级以下基层政法部门。

第十条其他专款由省财政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工作需要以及具体项目的不同特点审核确定,适时下达到设区市、县财政局,设区市、县财政局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下达到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设区市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专款设置其他专款,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预留专款。

第三章装备维修专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装备维修专款是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为支持财政经济困难、业务技术装备落后、基础设施较差的基层政法部门,专门安排用于购置业务技术装备、维修业务用场所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装备维修专款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是指将专款按指定的目标和使用范围编制的专项用款计划。项目管理是指通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及奖惩,保证资金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分级负责、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三年一次规划、集中安排资金、按年编报项目、当年组织实施的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政法部门按照下达的专款预分配方案及省级配套资金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并在项目批准后严格执行。具体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执行、检查评比四个阶段。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制。各级财政、政法部门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省级部门分别承担下列项目管理责任: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市、县级项目管理责任;组织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研究确定装备维修专款的具体投向和使用意见;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确定分市、县项目资金额度,向市、县下达项目资金预分配方案和年度预算指标;确定全省项目并向财政部申报;组织(指导)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省级政法部门负责根据部门发展规划提出装备维修专款的使用重点建议;对市、县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建议。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政法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验收项目执行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央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市级部门分别承担下列项目管理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确定县级项目管理具体责任;建立全市项目库;确定全市项目并向省财政厅申报;下达项目资金预分配方案和年度预算指标;组织部分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市级政法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向财政局提出建议。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法部门检查监督各县项目实施情况;向省财政厅和省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县级部门分别承担下列项目管理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全县项目库;确定全县项目并向市财政局申报;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县级政法部门负责提出本单位项目规划及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管理日常事务。

县财政局会同县政法部门向市财政局和市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根据项目管理程序分为下达预分配方案和预算指标两个阶段。

省财政厅在布置三年期项目规划编制的年度内,下达专款预分配方案;在年度项目计划实施的当年,下达专款预算指标,市、县财政局应当按照规定和各自职责,及时将专款下达到使用单位。

省财政厅在下达专款预分配方案时,根据中央要求,省政法部门的建议和设区市、县政法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集中安排项目资金,采取地区集中或项目集中的方式。

采取地区集中方式的,三年规划期内每个年度安排专款的地区,一般控制在本市可以安排专款地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同一个项目地区原则上不得连续安排资金。

采取项目集中方式的,根据省级政法部门的总体要求及可以安排专款的政法部门实际状况,确定一个年度内由专款支持的重点项目,集中安排资金。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确定的专款预分配方案,商同级政法部门后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附1)。三年期项目规划只确定三年内各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地区和数额,不确定具体使用项目。

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款预分配方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安排项目资金,在省财政下达专款预分配方案后的30天内,向省财政厅报送三年期项目规划。

省财政厅在收到各市财政局上报的项目规划书后转送省政法部门进行评估、论证;省政法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建议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结合省政法部门的建议,对各市财政局上报的项目规划书进行审核调整并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批。待财政部审批后,省财政厅再及时批复给各市财政局。项目规划书一经批准,各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每年年初根据财政部批复的三年期项目规划和专款预分配方案确定的资金用途,商省政法部门确定的资金使用重点,向项目地区布置当年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三年期项目规划,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附2)。年度项目计划按照项目单位和项目类别列明详细装备专款的设备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维修专款的项目名称、维修数量、单价和金额。

市财政局应当在每年年初,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三年期项目规划和专款预分配方案确定的资金用途,商同级政法部门确定本市项目资金的使用重点,向项目地区布置当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市、县级财政和政法部门根据省级财政、政法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具体项目并于每年1月底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商省级政法部门对市、县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意见反馈给市、县级财政和政法部门,由市、县级财政、政法部门确认。省财政厅根据市、县确认的项目,汇总编制本省年度项目计划并报送财政部审批。待财政部审批后,省财政厅再及时批复给各市财政局。项目规划书一经批准,各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第二十四条市、县财政局及政法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在当年度内及时组织项目执行。当年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

市、县财政局及政法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项目执行工作。财政局负责按照确定的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政法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装备购置和业务用场所维修的项目执行,依据其不同特点,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装备项目。原则上由省财政厅在省一级统一组织政府采购,以实物方式配发到各项目单位。有配套资金的由各市、县按要求及时汇入省财政厅指定的银行帐户。

对一些需求量少、金额较小的设备,可由项目单位所在市财政局会同政法部门根据批准的装备项目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政府采购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会同政法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省财政厅和省政法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对装备的配备单位、数量和价值进行登记。装备项目采购结余资金应当继续用于同一政法部门购置相关装备,可以由原项目单位自行购置。结余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反映,作为今后考核及确定新项目的参考,同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二)维修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维修金额和维修项目,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研究确定项目施工单位,按时完成维修项目。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级政法部门,于年度结束后七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政法补助专款年度装备维修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附3)。三年规划期结束后,市级财政局和政法部门应当对三年规划期内装备维修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于三年规划期结束后七个月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级政法部门书面报告总体执行情况。

第四章办案专款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办案专款是中央、省财政为支持财政经济困难、案件办理任务重、承办案件工作成效明显的政法部门,从专款中安排用于县级以下基层政法部门办理各类案件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办案专款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政法部门按照专款专用、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根据本年度市、县经济发展状况及政法部门需要办理的政法部门案件数量,结合上一年度实际办、结案件等情况,商省级政法部门后,将办案专款及时分配到具体使用单位。对特殊地区、重点地区及开展专项斗争等重点工作,重点予以安排。

省财政厅可实行以案定补的方式,根据政法部门需要办案专款支持办理的案件性质、影响程度、经费需求数量及所在地方经费困难状况、案件办理成效、经费管理水平等情况,核定给予具体案件一定比例或数额的专款补助。

第三十条办案专款用于与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业务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用于弥补日常开支和其他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第三十一条市、县财政局应当督促政法部门加强对办案专款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节约有效使用。年度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科目向同级财政报送办案专款支出情况。市财政局会同政法部门在年度结束后七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级政法部门报送政法办案补助专款年度使用情况报告(附4)。

第五章其他专款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其他专款是省财政厅为支持地方政法部门设施共建、加强专款管理、解决政法部门特殊需要,从专款中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共建项目资金、奖励资金及其他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省级或市级政法部门建设、购置跨部门或跨区域共同使用的通讯网络、大型仪器设备等,可以通过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申请财政共建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申请共建项目资金,按照地方投资为主、中央补助为辅,一家主建、多家共用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同级财政牵头确定项目主建单位,协同其他参与共建的政法部门共同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加盖所有参与共建的项目单位公章后于当年5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列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国内外同类型设备比较的技术性、先进性、实用性、可操作性,项目建设总投资和分年度投资需求及来源,项目运行维护费及来源,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省财政厅对确定申请专款支持的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将本省对共建项目的评估论证意见、资金安排计划、申请中央专款补助的资金与用途、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等向财政部申报。待财政部审批后,省财政厅再批复给省直政法项目单位或市财政局并下达补助资金。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对同一共建项目,原则上只安排一次补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共建项目主建部门对经批准的共建项目,及时组织实施。共建项目设备原则上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由项目主建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省财政厅加强对省直共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加强对市直共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共建项目按期保质完成。项目竣工后四个月内,省直共建项目单位、市财政局应当向省财政报送政法补助专款共建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附5)。

第三十七条奖励资金数额按照财政部的奖励情况,由省财政厅根据专款绩效考评成绩的不同等级确定。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补助地方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及政法部门装备、维修和办案的支出,不得用于与人员支出有关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于第二年7月底前,由市级财政部门随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一并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八条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国家、省有关政策需要和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其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情况,经严格筛选、认真审核后,确定并下达其他项目资金。市及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立足本级财政及省财政已安排的专款,统筹安排解决政法部门各项业务工作所需资金,控制向省财政申请其他项目专款的数量和规模。

市及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专款专用。其他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于第二年7月底前,由市级财政部门随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一并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专款的绩效考评

第三十九条专款的绩效考评,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

(三)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四十条每年度结束后,由省财政厅对各市该年度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依据、内容及评分标准见《*省政法补助专款绩效考评标准》(附6)。

第四十一条考评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定量考评由省财政厅依据考评标准采用百分制方式对各市的专款管理工作进行逐项评分,产生考评结果。

定性考评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市的定量考评结果,结合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确定考评成绩。实地检查情况与报表及文字材料内容不一致者,以实地检查成绩为准。对不如实填报有关材料者,一经发现,酌情扣减考评成绩;对挤占挪用专款者,一经发现,考评成绩即为0分。

第四十二条考评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考评成绩在60分以上且分数居全省前6名者为优秀;其余60分以上者为合格;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考评成绩作为计算以奖代补部分专款的重要因素之一,直接影响下一规划期各市以奖代补部分专款的分配数额。

第四十四条考评成绩优异者,由省财政予以表彰。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第四十五条考评成绩不合格的,由省财政予以通报。被通报者应当自通报之日起30日内,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以市级财政部门的名义书面报告省财政厅。

对考评成绩为0分者,省财政厅除通报外,还要大幅度调减其下一规划期专款数额,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专款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政法部门加强对专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装备维修专款、办案专款和共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四十七条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政法部门对装备维修项目和共建项目的执行情况、办案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项目执行和专款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政法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市、县使用专款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或使用效益不高的地区,责成市级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款的地区,应当如数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