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区域”制度中担保国的责任和义务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次确立了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的缔约国担保制度,但其规定原则抽象,实践中对于担保国义务和责任的范围难以厘定。而2011年“第17号案”咨询意见的回复对担保国的义务和责任的内容及认定之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
【关键词】海洋法公约;区域;担保国;责任义务;第17号案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55-01
一、“第17号案”咨询意见
(一)“第17号案”咨询意见对于担保国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1.担保国义务。海洋法法庭17号案就缔约国在担保“区域”内活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做出的咨询意见认为,缔约国在区域内活动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包括两大类:“确保遵守”的原则性义务和其他直接义务。
(1)“确保遵守”的原则性义务。这是指担保国应确保被担保的承包者遵守合同条款和《公约》及相关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这是一种“尽职”义务,担保国必须尽最大努力确保被担保的承包者履行义务。“尽职义务”要求担保国在其法律制度范围内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应由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构成,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合理和适当”。
(2)其他直接义务。一是根据《公约》第153条第4款规定的协助管理局的义务;二是履行《锰结核规章》《硫化物规章》和《里约宣言》第15项原则所规定的“预防性措施”义务,该义务也是担保国“尽职义务”的部分;三是《硫化物规章》中规定的“最佳环境做法”的义务同样适用于《锰结核规章》;四是在管理局为保护海洋环境紧急命令的情形下,有采取措施确保履行担保条款的义务;五是提供追索赔偿的义务。
(二)担保国的赔偿责任
担保国承担责任的条件如下:一是没有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二是发生了现实的损害,三是未履行义务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担保国未能履行义务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实际存在的,而不能基于推定,该因果关系应是明确的、实际存在的,否则不能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担保国和被担保的承包者的责任并行存在,所以担保国承担的担保责任连带责任。如果担保国履行了自身的义务,被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不应引发担保国的责任,评判担保国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唯一标准就是其是否已合理履行了规定的义务①。
(三)担保国为履行规定义务而应采取的措施
《公约》要求担保国在其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制定法律规章并采取行政措施确保承包者遵守规定并履行义务。其有两个层面的意义:确保承包者遵守义务和免除担保国责任。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的范围和程度,取决于担保国法律制度。在承包者与管理局签订合同的有效期内,上述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应一直有效。按《公约》规定,担保国采取措施的核心为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因此,担保国仅与承包者签订一纸合同的安排不能认为是履行了《公约》规定的义务。
二、对“第17号案”咨询意见的评价
(一)“第17号案”咨询意见的进步意义
“第17号案”咨询意见厘清了担保国的义务与责任范围,担保国必须确保所担保的承包者遵守《公约》及其相关附件、管理局规则规章和程序以及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确保义务”是担保国在其法律制度范围内采取措施确保承包者遵守的手段义务,而非确保承包者不违反或不造成损害的“结果义务”。担保国采取的这类措施是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只要担保国采取了这种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就不对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咨询意见的不足之处
分庭发明了一个“直接义务”概念,把它描述成担保国必须独立地遵守的义务,这似乎影射确保义务是一种间接义务。然而,担保国义务是否存在确保义务与直接义务之分有待商榷。由于确保义务是担保国根据《公约》第十一部分必须遵守的义务,这也可以说成是直接义务,分庭将协助管理局作为担保国最重要的直接义务之一是不适当的,因为协助不是一项抽象的义务,而是通过担保国采取确保承包者遵守的措施来实现的。
咨询意见亦未解决小国家作为担保国实力不足的问题。目前获得区域内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的承包者多为实力较强的国家或法人,承包者或者承包国有足够的能力承担责任。但今后必然会出现一些实力较弱国家担保本国法人申请勘探合同的情况,咨询意见对该问题进行了回避②。就实际情况而言,实力较小的国家能否进行担保和其因为履行规定义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其国家能负荷的范围等问题如何解决仍存在争议。是否应该区分国家的担保能力而区别对待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
注释:
①余民才.担保国责任与义务咨询意见评述[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2(6).
②张辉.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基本框架及其发展[J].法学杂志, 2011(4).
参考文献:
[1]黄杨婷,高惟娜.“区域”制度下担保国的义务与责任研究[J].中国法学,2005(6).
[2]张辉.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基本框架及其发展法学杂志[J].2011(4).
[3]张湘兰,叶泉.中国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立法探析法学杂志[J]. 2012(8).
[4]薛桂芳,胡增祥.海洋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