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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站监理实施九年的回顾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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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旁站监理制度实施9年来的回顾,旁站监理的概念,制定旁站监理的依据;实施旁站监理制度的思考;对旁站监理制度的建议。呼吁社会及政府重视监理行业问题,规范监理行业发展。

【关键词】:旁站监理、全过程跟班、旁站范围扩大化、旁站成本与监理取费

第一节旁站监理制度实施9年来的回顾

一、旁站监理概念

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二、旁站监理的法律法规

1、建设部于2002年7月17日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中实行旁站监理,并明确了旁站监理的工作程序、内容及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

2、由国务院2008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第十六条规定: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同时,建设部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提出: 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三、实行旁站监理的目的和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一条明确表述:“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旁站监理实施以来的效果和现状

一、旁站监理实施以来的效果

旁站监理加强了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增加了及时发现事故的可能性,对一旦出现的质量事故可以及时要求弥补,断绝了施工单位主观故意隐瞒的机会。

案例1:某钢结构安装工程,监理人员对未在法律法规中被明确要求旁站的高强螺栓的安装过程进行了旁站,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及时纠正了操作工人的操作错误,使钢结构的安装取得了预期的质量控制效果;

案例2:某医院工程,在监理的有效旁站下,施工单位在框架柱混凝土浇筑的过程中由于钢筋较密集、振捣不均匀等原因,出现大面积蜂窝。随后在拆模时被监理发现。该施工班组企图趁夜间在业主及质量监督部门还不知情的情况下手工悄悄处理,以免造成返工,影响较大。监理人员当即明确表示不允许,坚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处理,以免留下质量隐患。

分析:从案例1可以看出,监理人员对于质量控制的重点把握十分精确,如果不对钢结构高强螺栓安装进行旁站,工人在紧定高强螺栓时一次完成,未做到分步分别操作,导致构件受力不均。由于我们不可能对建筑物进行极限试验(极限破坏违背了使用原则),所以这种问题在事后的检查过程中是无法检查出来的。一旦遇到较大偶然荷载,难免因受力不均而造成破坏,这就违反了建筑物安全性的要求。从案例2可以看出,监理人员对质量问题绝不姑息,不留隐患的做法,为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提供了极大保证。但从旁站角度来看,监理人员在旁站过程中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而是在拆模时才发现质量问题并要求处理的。在客观条件限制的情况下,监理人员对于隐蔽在模板内部的质量问题无法做到即刻发现。而监理人员负责任的对拆模进行了检查,从而发现了质量问题,使质量问题及时得到了处理。

由以上案例及分析可见现行的旁站监理制度还存在不合理及需要完善改进之处。那么现行的旁站监理制度执行的情况怎么样呢?

二、旁站监理的现状

监理单位在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给项目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资格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以外,为了执行国家的劳动政策,不得不另外配备一定数量的旁站监理人员,加大了成本投入。监理单位毕竟是建筑市场中的企业,在监理市场现有的竞争条件下,势必发生给建设单位借口所谓的“竞标”,造成监理服务费用远低于国家指导价格的情况。监理单位为了生存,又不能配备超出日常工作量的监理人员,这就加大了所有项目监理人员的工作量,许多监理人员不得不常常加班。从而极大的影响了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理行业人员流失、流动较大的现状。据行业协会统计,有99%以上的建设工程监理人员无法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旁站监理。举例说明:某群体住宅工程,10栋住宅楼,划分30各流水作业段,每天平均4-5各流水段浇筑混凝土,且多在夜间进行,按照规定,前台、后台均有监理控点,且按照规定施工单位的质量部门需要配备的人员数量也不能满足每班跟踪参与旁站。况且施工单位人员还要进行生产调度管理,不会进行细致的质量控制,后台与前台浇筑作业面距离较远,各流水段独栋不连通,一人监管多个浇筑作业面就要往返上下各个栋号,夜间施工照明条件和作业空间都有限。完全进行符合旁站监理要求的旁站监理是不可能实现的。假如按照每流水作业段安排一位旁站监理人员,并做到前后台同时监控,每天至少要安排8-10名旁站监理人员。所以监理企业在旁站监理上偷工减料也就不足为奇了。

由于旁站监理需要监理企业付出的成本很高,监理行业竞争非常激烈,普遍存在的低价竞标的情况。还存在暗箱操作、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监理行业市场。目前监理企业旁站监理的质量失控,人员不足,旁站不到位普遍存在同时也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发展。一个具有甲级资质,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正规监理公司既要保证为建设单位切实提供合格可靠的监理服务,还要面对劣质同行的恶性竞争,经营方面必然要面临巨大困难。如政府不能加强行业监管和打击商业贿赂,将无法维持监理行业正常的优胜劣汰。

第三节相关方对旁站监理的现实态度

与旁站监理相关的有以下各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政府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单位作为旁站监理的主体,不管态度如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是必须要做到的。其它相关方对旁站监理的现实态度也不尽相同。

一、施工单位对旁站监理制度的现实态度

施工单位对于旁站监理的重视程度多有不足,有些施工单位认为认为,有了旁站监理,自己就可以省了施工员。其结果是偏离了监理的工作重心,削弱了施工单位作为行为主体,自身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责任;有些施工单位素质比较高,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可以得到有效保证,对于他们来说,旁站监理只是配合监理在记录上签字差不多。而遇上这样施工单位的监理企业自身也乐得简单,使旁站变成了可有可无。倘若施工单位是一些素质较低甚至是挂靠的施工单位单位,旁站监理则变成了施工单位的“质检员”,有监理人员负责人的旁站还能保证不出重大质量事故,若是旁站监理做不到位,工程质量完全处于失控状态;更有甚者,旁站监理成了一些监理人员的腐化工具。

旁站监理只是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形成过程中对一些重点问题、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建设行为的跟踪检查和监控,是监理的职责和行为。在旁站监理过程中不可忽略工程质量的主体是施工单位,任何监理的职责和行为都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作为施工单位的施工员承担着现场的施工组织、指导、检查和管理职责,对工程质量的形成起着主要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旁站监理不能代替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二、建设单位对旁站监理的现实态度

建设单位对旁站监理普遍持欢迎态度,但建设单位对于旁站监理的理解存在许多误区,部分建设单位认为,只要是委托了监理的工程,就不应该出问题,工程一旦出问题,就将责任归咎于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这是混淆了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此外,还有一种现象:根据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第十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执行;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但一般情况下这部分成本也通过监理招标过程中的“竞争”给平衡掉了。想用尽量低的成本换取尽量完善的监理服务就是建设单位对旁站监理的现实态度。

三、政府主管部门的现实态度

旁站监理是政府明文规定的作为工程质量保证的一种手段,个别政府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总有矫枉过正现象,在北京,就有一位建委委员级领导在公开场合明确提出:“监理单位要通过旁站监理使工程质量达到XXX的标准。”这也是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一种混淆。

此外,其中还不排除个别政府工作人员的私人利益掺杂其中。集中表现在对不放心的各个工序都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旁站,置法规规定于不顾,脱离了国家建设部制定旁站监理的根本目的,随意增加了监理的工作量和监理成本,给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造成了困扰。而建设单位认为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涉及增加的旁站监理费用表示拒绝承担。而监理企业只能有苦自尝。

政府部门制定的旁站监理的法律法规的目的是好的,但在适用和实施方面都存在需要思考和改进的问题。

第四节实施旁站监理制度的思考

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都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受我国建筑行业市场快速猛增的影响,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有的施工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加效益,就降低了质量管理。这正是造成我国建筑质量下降、建筑质量事故多发的根本原因。

建筑工程质量而不是监理单位“监”或“检”出来的。这么说,并不是开脱监理的责任。因为影响工程建设的潜在干扰因素很多,而这些因素并不是监理工程师所能完全驾驭和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只能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尽量避免这些干扰因素对建设目标的影响。但监理人员应对自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承担不作为责任,监理单位应对业主负责。即监理工程师如果发生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但监理的质量管理还存在与市场规律相违背的问题:目前,很多建设单位把监理当作质量检查的工具,仅给监理人员授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权,不愿授予或部分授予监理投资、进度控制权(尤其是投资控制权)。业主出于自身的考虑,有些项目,监理即使被授予投资控制权,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是流于形式,离真正意义上的“控制”还相差甚远。由于监理企业赚的是建设单位的钱,在目前中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下,监理工程师不会因为承包商存在的一些质量问题或现场施工员和质检员不到岗就不允许开工,甚至停工。否则就是砸监理自己的饭碗。对于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问题在建设单位出于成本考虑而默许上,监理也无法发声。此种情况下,监理企业生存如履薄冰,稍有不慎,酿成质量事故就脱不开干系了。这也是质量问题肯定有监理企业责任的关系所在。

旁站监理制度只不过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一种手段之一,而这种手段是建立在施工单位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之上的。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都有明确的划分。各方面都应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正常的设计为人使用要求才是实行质量管理的根本。旁站作为其中的一个具体行为,不应该如此被放大到以偏概全的程度。旁站监理固然需要改进,不再赘述。让各方端正态度,对旁站监理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才是根本!

第五节对旁站监理制度的建议

一、旁站监理的必要性建议

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的直接实施单位,经过多年的市场竞争,大多数正规施工单位都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完善的保证施工质量的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为了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旁站监理应作为现行的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范围外的有效补充,这样既符合了监理企业生存经济性的要求,也避免了我们国家在建筑发展上资源的重复浪费。现存的旁站监理制度有很多是旁站过程中难以发现质量问题,而通过正常的质量验收程序也可以发现的质量问题,如钢结构焊接作业旁站和前面提到过的混凝土旁站。

二、旁站监理的可行性建议

1、完善验收规范、规程、试验项目

对于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具体项目,通过验收规范及规程、试验等手段可以查出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就不需要再进行旁站监理。至于过程中出现是质量问题是否能得到及时的处理毫无疑问应属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如果施工单位不能在过程中及时处理,则施工单位必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如果打破这个逻辑关系,要监理来承担一部分责任,而监理企业的实际情况又做不到完全执行旁站监理的要求,则必然造成责任主体不明、质量失控的结果。

所以,在验收规范、规程、试验项目中增加一些必要的内容来避免采用成本较高的旁站监理是我们首先需要完善的内容。

2、明确监理旁站内容,简化监理旁站项目

现行旁站监理制度主要规定了旁站监理的范围及基本程序,但作为手段应规范化、科学化、可有效操作。“跟班作业”并非是必要可取的形式。对于一些普遍性的工程施工项目如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可以制定法规、规范来明确监理旁站的内容和项目。对不具备普遍性的工程施工项目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实行旁站监理的内容,可以采用具体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和旁站监理方案中确定,费用由监理和建设单位在合同和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中协商确定。

结尾

建筑工程质量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参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非常重视,不能把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无限扩大化。旁站监理正是被扩大化的内容。希望政府主管部门能够重视此问题。

目前,监理已经成为一个低收入、高风险的职业,这和现行的旁站监理制度不无关系。监理行业是一个需要高水平、高素质人才的行业。需要一个可以健康发展的环境。

监理行业是一个年轻的行业,短短22年,就已让社会上都以有色眼光看待是不公平、不公正的。这说明其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问题。旁站监理也是存疑较多的方面之一。同时,监理行业还需要政府的扶植和正确的引导,让监理企业有能力为自身做宣传,逐步改变监理在人们心中的位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