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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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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日渐增多,民间借贷行为增多,纠纷亦呈现增多趋势,本文将从民间借贷的类型,出现的原因,民间借贷的共性和解决的办法等几个方面对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进行探讨,以期使民间借贷行为更加规范,促进解决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和资金的多寡产生密切的联系,由于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紧松政策规定和引导,资金的短缺有时不可避免,法人和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自然日渐增多。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建设也快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经济生活中的很多民间借贷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妥善解决成为一种合法有效的途径。

近年来,沛县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提请市院抗诉或者向沛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2009年2件,2010年4件,2011年5件,2012工作年度刚开始受理的第一件申诉案就是民间借贷纠纷。

我院受理审查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的诉讼标的各案不等,从案外人赵娟申诉的赵侠和陈梅的几万元,到案外人陈侠申诉的马玉芹和朱红法的几十万元,甚至案外人王福顺申诉的张继义和王高河的几百万元均有体现,反映出案件的重大性和复杂性。

一、 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的类型分为两类。

一类是针对法院的判决,另一类是针对法院的调解。申诉案件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针对法院的调解案件占了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的三分之二,而且我院2011年和2012年受理审查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均为调解结案;二是案件的来源除了当事人申诉外,第三人及案外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比重也大幅上升,2011年和2012年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0%均为案外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而申诉。

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的激增,引起了我们检察机关的高度关注和重视,通过依法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针对案件出现的原因和现象,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 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出现的原因。

第一、法院的工作考核机制。近年来,法院系统对审判人员的考核业绩的主要的指标是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这就导致法官在工作中片面追求调解而结案。第二、案多人少导致法官的审查不完整和不完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诉讼案件特别是民间借贷案件日渐增多,但法院的审判人员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而法律对审理期限又有明确的规定,于是审判活动中法官对证据的审查不完整而出现瑕疵。第三、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很多调解结案的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之间多具有亲密的亲戚朋友和同学战友关系,采用虚假调解的方式予以结案,使自己的财产逃避被真正的债权人执行而恶意调解结案。因为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无异议,法院为了案件的快速办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忽略了严格审查导致申诉案件发生。第四、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判决类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特别是第三人(案外人)申诉的理由多是法官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事实上我们经过审查最后提起抗诉的理由也是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第五、法律对虚假诉讼规定的滞后。虽然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对妨碍诉讼行为如何进行处罚均有规定,但对于故意虚假诉讼却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该答复,虚假诉讼不属于诈骗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这类法律规定的滞后,给虚假诉讼者以可乘之机。

三、民间借贷纠纷调解结案案件的共性。

1、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具有利益共同性。2、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过程一般不具有对抗性,被告通常主动到庭,自动放弃答辩期等诉讼权利,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与证据也没有任何异议。为迷惑法院和法官,当事人也会有“虚假”的对抗,但从不否定基本事实与证据的真实性,往往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3、诉讼的内容具有财产性。诉讼的内容均体现债务的确认,以达到相对第三人的虚构债务、转移财产之目的。4、诉讼双方当事人多数自愿以调解方式结案。争议的最终解决通常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因此民事调解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规避法官对详情的审查,往往选择调解结案,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四、解决虚假民间借贷纠纷的方法。

第一、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查力度。检察机关是宪法赋予法律监督职责的司法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责,对法院违法的审判活动,案外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诉到检察机关的,检察机关要审查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慎审查,是否是违法调解,涉嫌虚假诉讼的,要坚决予以抗诉或者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第二、运用科学的鉴定方法明辨是非。在沛县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几乎全部都是对借条进行司法鉴定辨别真伪后,再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突破案件。在疑是虚假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对存疑的有可能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的伪造的证据,要及时委托中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使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还事物以本来面目。当然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水准也决定着鉴定结论的权威,要规范和提高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才能给司法机关以识别虚假诉讼的第三只“火眼金睛”。

第三、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处力度。从立法的角度对虚假诉讼的行为予以禁止,并对虚假诉讼的行为予以严惩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使虚假诉讼者望而却步,不敢以身试法。

总之,通过以上各种措施的综合运用,相信虚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会减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会履行的更好。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江苏 沛县 22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