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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莲和男友肖坤已恋爱同居多年。2008年底,王莲的儿子应征入伍,她决定宴请亲朋好友,一为庆祝二为饯行。因宾客众多,她把宴请地点设在相邻的两家饭店,分身乏术的她让肖坤在另一家饭店替她招呼宾客。等吃完饭,王莲赶到肖坤所在饭店时,发现肖坤已经醉得走不成路了。于是王莲和朋友小张一起打车将肖坤送到租住处,并安置其到床上躺下,随后将门反锁后离开。第二天早上8点,当王莲来到肖坤住处时,发现肖坤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肖坤系饮酒过量诱发疾病而死。
肖坤的突然离去,令肖坤的儿子肖桐、肖坤的母亲肖奶奶悲痛万分,他们认为如果不是王莲把肖坤叫出去陪客人吃饭,如果不是王莲和小张把醉酒后的肖坤独自反锁在屋内,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导致其因醉酒诱发疾病,那么肖坤也不会死亡,王莲和小张得为她们的过失行为负责,遂一纸诉状将王莲、小张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16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对于这样的结果,王莲感到一肚子委屈,她认为在这件事上自己不存在过错,不是自己让肖坤喝那么多酒的,并且她和小张在肖坤醉酒后把他安全地送回了住所,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所以自己不应该为肖坤的死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肖坤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胰腺炎等不宜饮酒的疾病,却不能控制酒量,应该为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肖坤系受被告王莲委托招呼王莲的亲朋喝酒,致使自己大量饮酒,王莲明知肖坤患有疾病,但在肖坤醉酒后没有完全尽到保障注意义务,其应该为肖坤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而小张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遂判处被告王莲赔偿原告肖桐、原告肖奶奶死亡赔偿金3万元,并依法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胡勇军(浙江聚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莲委托肖坤招呼其亲朋喝酒,致使肖坤大量饮酒后,却只将其送至租住处,这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王莲对肖坤的死亡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也包括相关从事社会活动的自然人。王莲委托肖坤招呼其亲朋喝酒,致使肖坤大量饮酒,王莲对肖坤就产生了附随义务,即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包括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和为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而应采取积极措施的避免义务。王莲在明知肖坤患有疾病且大量饮酒后,没有尽到对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在肖坤醉酒的情况下,王莲应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或告知其家属,由其家属采取适当措施。虽然王莲把肖坤送回租住处,但是没有意识到肖坤的健康状况、醉酒程度,也未将情况告知肖坤家属,还将门反锁后离开,这延误了救治的最佳时机。因此,王莲将肖坤送回租住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王莲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应当对肖坤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中,肖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胰腺炎等不宜饮酒的疾病,却不能控制酒量,依然过量饮酒最终导致死亡,其本人存在明显过失,应对这一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不支持原告方提出的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诉讼请求。王莲因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以3万元为宜,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