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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美国次贷危机以及欧元区国家债务危机爆发的大势下,一再为国内外密切关注。一般而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房地产、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类平台源于上世纪80年代末,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逐渐推广开来,在应对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中快速扩张,为扩大内需、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推动民生事业改善、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设立、运作的特殊性,其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近两年来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已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分类清理,推出多种方式稳妥处理,使其总体处于可控状态。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9月末,全国共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超过10000家,平台贷款余额9.1万亿元。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已退出平台、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其余仍按平台贷款管理的余额约6万亿元。当前最要紧的是,防止局部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银监会正在研究平台贷款有条件展期、降旧控新等风险缓释措施。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还是要靠改革、发展、创新。
以改革促进规范
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上,真正令人担忧的不是债务的规模,而是其管理之混乱,以及这一现象背后反映出来的地方政府投资冲动、政府职能失当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
首先,通过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线,不仅要明确政府应该做什么,还要明确政府不能做什么。对于应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应设定由政府财政资源或公共资源(如土地出让收入)来安排。对于市场可以提供的“私人产品”,特别是一般竞争性投资领域,政府要逐步退出,不能与民争利。而对于一些有收费机制但回报率不高的“准公共产品”,以及回报周期较长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在投资的同时,应通过恰当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规范、有序地进入。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间接参与市场活动的一种渠道,可以在这一领域发挥扶持性、引导性的积极作用,借鉴PPP的模式,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其次,通过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机制。我国1994年建立的分税分级财政体系框架,对省以下的分税制实际上没有到位,由此出现财权层层上收、事权层层下放、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对称的倾向。在现有的政绩观和行政体制下,地方政府由于预算约束软化,不同程度地都存在着“投资饥渴症”。而要解决投资资金筹措问题,势必出现“前人借钱、后人还债”、“谁借的越多,谁在任期内的政绩就越大”,一届一届的短期行为,在投资规模不断膨胀的同时,债务风险也在不断累积。因此,在分税制之下,地方财权与事权匹配改革需与时俱进,不断深化。这就需要中央政府投入更多的资源,根据地方政府事权配备相应的财力。
再次,通过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市场化、透明化、公开化的投融资机制。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社会投资增长机制,运用多种融资手段,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完善科学决策程序,建立政府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实现政府投资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切实加强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权力制衡机制,加强项目跟踪协调管理,完善稽查制度。
以发展化解风险
在地区经济转型升级中化解融资平台的风险。转型升级的关键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而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质量比规模更为重要。融资平台风险大小,主要看贷款的具体项目本身是否有盈利还款能力。融资平台的许多融资是有明确偿还能力的,当然不必担忧。但有些是以土地为抵押的借款,在土地价值上升阶段,有可能出现高估,而当土地价值下降,就可能使得对贷款的判断出现差别;还有一些是由城市政府进行综合还款的,其项目本身不具备充分的还款能力,主要依靠综合效益来还款,这里面就蕴含着城市政府以及财政性的风险。从地方政府来看,在大力推进地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的背景下,应主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使资金投向成长型的潜力大的优质项目,在化解融资风险的同时实现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地方政府融资机制的发展中化解融资平台的风险。构建地方政府“阳光融资”机制,以规范的地方公债、市政债券,置换、替代隐性债,加强制度规范、程序约束、公众监督。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筹资建设的项目,往往有相对高的透明度及相对严格的自我约束,这与债券发行所引入的各种市场约束机制密切相关。当前应当积极推动市政债券等的发展,由于市政收益债券由地方有关机构发行,并不以政府的财政收入为直接担保,而只以所建项目本身的收益来偿还债务,因此风险更小,推行的可行度更高。同时,还应允许“平台”发债、发券,准许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改变过分依赖银行贷款的融资结构。
在理顺地方“平台”公司管理机制的过程中化解融资的风险。通过摸清家底,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整合,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责任机制。同时,完善平台公司的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置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制定相关议事规范,明确各方工作职责,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在此基础上,还要引入外部监控机制,国资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法对投融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加强监管,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投融资平台公司必须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创新强化管理
应当看到,地方融资平台本身是地方政府在现有体制下创新投融资机制的产物。我们要充分肯定这种将分散的地方政府经济资源进行分类集中,构建或改造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让“钱能生钱”的创新价值。在此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创新,强化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
第一,创新发展多元化融资方式。一方面,地方政府应继续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积极通过做实资本金、信用增级等方式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进一步提高间接融资能力;另一方面,鼓励地方融资平台通过资本市场改善融资结构,寻求发行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新型直接融资手段为补充,降低银行系统风险的积聚。
第二,创新建立地方债务风险预警体系。一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债务负担管理机制,设置包括地方政府负债率、债务率、债务依存度、债务增长率、偿债准备金率等监控指标体系。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定期披露显性债务、隐性债务等情况,把投融资平台上形成的隐形负债转变为合规的显性负债,并强化本级人大监督和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的监督。三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以自己所拥有的国有资产为限,依靠自身的机构信用开展业务,适时披露资本金、负债规模、承担建设项目、项目贷款、项目担保情况以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最大限度地防范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发生。
第三,创新法治化管理。尽管《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但事实上,中国无论哪一级地方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包括“平台”融资在内的负债行为。在修订《预算法》时,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可以举债,就应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这类的借贷融资活动一并归入地方政府举债权的范畴,规范这类的政府负债。同时,对于地方政府负债的内涵、层级和规模、偿还方式、偿债危机处置,以及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地方人大的权限、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划分等应当做出创新性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