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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受贿犯罪对合关系之非闭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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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贿罪与之间具有对合关系,但这种对合不具有闭合性。行贿罪的独立性理论,对当前加大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从另一侧面遏制腐败犯罪,提供了理论支持,有重大的实践价值。

Abstract:bribes between the crime and the bribery crime has the involution relations, but this kind of involution does not have closed. Bribes the crime the independent theory, to current enlarges bribes the crime investigation dynamics, to violate corrupt from another one side surface containment the crime, has provided the theory support, has the significant practice value.

关键词:行贿罪 对合关系 非闭合性 独立性

key word:Bribes the crime involution to relate the open independence

作者简介:刘永红,女,1971年10月。四川渠县人,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1】在查处行贿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习惯思维,认为行贿罪与之间是对合犯(也称对向犯)关系,即只要有,必然有行贿罪的发生;有行为构成行贿罪,就必然有的存在,二者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受此影响,对行贿罪的查处,往往以相关的成立为前提,不成立,就无所谓查处行贿罪的问题。

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与之间的对合关系,并不具有完整的闭合性,只成立不成立行贿罪,或者只成立行贿罪不成立的情况并不少见,行贿罪的成立并不完全依赖的成立而成立,具有自身的独立性。这种行受贿之间对合的非闭合性,理论上逻辑自足,实践中也并非鲜见,且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

一、行贿罪有独立于的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衡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看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对向行为的存在,而是看其是否符合自身的犯罪构成。任何犯罪都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犯罪构成单独成立犯罪,行贿罪也是如此。

行贿罪、同属贿赂犯罪,均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有同类客体【2】。但是,行贿罪同时具有独立于的犯罪构成要件。一是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付财物,而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二是行贿罪主体包括一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而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三是行贿罪的主观方面除犯罪故意外,还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而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行为损害职务行为廉洁性,仍然实施予以实施的心态,不要求“不正当利益”的要素。

上述犯罪构成要件的差异性,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切断了行贿罪、之间对合关系闭合性,为行贿罪的独立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行贿罪与非闭合性的表现

1、成立,给予财物的一方并非必然构成行贿罪。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考量和从严查处受贿犯罪的实际需要,我国刑法语境中,并非一切向受贿方支付财物的行为均成立“行贿”――没有“不正当利益”要素的,不是行贿,更无所谓行贿罪。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主观目的是谋取正当利益而的,不构成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成立行贿罪的主观目的要素,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根本。行贿罪犯罪构成中,与相比,增加这一要素,有利于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最大限度减少对立面”的精神,有效避免了打击过宽,便于集中打击受贿犯罪。

二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因为被勒索,且实际上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对这种情况下的财物给付行为进行处罚,缺乏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3】即使预期利益不正当,对实际上没获取该利益的行为排除在行贿犯罪圈之外,也是较好的体现了刑罚的差别化,是科学合理的。【4】

2、没有,给予财物的一方并非必然不构成行贿罪。

实践中,没有,给予财物的一方仍然可以成立行贿罪的情形,主要表现为:

1、行贿方不听劝阻,死推硬放将行贿的财物留放在国家工作人员处,国家工作人员及时交给有关部分处理;或国家工作人员碍于情面,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将贿赂暂时留下,待行贿方离开后,迅速交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形。

2、存在“贿赂中转行为”的情形中,国家工作人员根本不知情或知情后拒绝接受的,尽管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但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一方,仍具有成立行贿罪的法律空间。

三、结语

行贿罪与之间的对合关系,不具有闭合性,行贿罪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行贿罪,不能以是否存在受贿犯罪为前提,而是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遵循犯罪构成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加以认定。【5】当前,腐败贿赂严重,行贿之风猖獗,行贿犯罪独立性理论,对加大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从另一侧面遏制腐败犯罪,提供了理论支持,有重大的实践价值。

注释:

【1】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887页

【2】 马克昌著:《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55页

【3】 参见刘远著:《期待可能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 参见周斌:《对受贿行贿差异化量刑原则的经济学分析》,详见cdfy.省略/public/detail.php?id=20123

【5】 参见周光全、叶建勋:“论对向犯的处罚范围”,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