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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影子银行存在的风险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2010年11月U20首尔峰会上,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成为会议议题之一,要求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提出加强影子银行监督管理的可行性建议。中国银监会近年来也将防范影子银行风险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防比影子银行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本文就影子银行存在的风险做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影子银行 非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
一、引言
影子银行系统的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通常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是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目前,影子银行系统正逐步走出监管的真空地带,在新的、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发展。目前,美国已提出要求所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对冲基金、私募机构和风险资本基金实行注册,并对投资者和交易对手披露部分信息。在2010年11月U20首尔峰会上,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成为会议议题之一,要求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提出加强影子银行监督管理的可行性建议。中国银监会近年来也将防范影子银行风险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防比影子银行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
中国影子银行主要反映了监管体制与银行业发展之间的矛盾,以及金融创新对金融管制的抗争,反映了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对中国的影响,它的存在和发展有一定的合理性,对此不应一概否定,从促进中国金融业发展的角度看,中国应在法律、规范和有序的基础上促进影子银行的发展,但同时,也要进一步防范和消除影子银行的潜在风险。与美国相比,中国不是金融创新过度而是金融创新不足,高杠杆率不是中国影子银行面临的重大风险隐患所在,中国的影子银行风险主要在于创新不规范和运作无序以及流动性风险,另外,无规范的管理规定和制度也是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所在。
二、我国影子银行存在的主要风险
影子银行对经济金融最大的影响在于己经对中国信用创造和金融运行产生极大的作用力,货币部门和监管部门不得不认真地面对它的发展和运行。为此,中央银行认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与经济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直接融资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对实体经济影响越来越大。中国影子银行从载体上看,主要风险如下:
(一)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主要是商业银行隐性担保、资本不足和集中度风险及政府投融资公司平台违约风险。由于银行在贷款移出表外后仍然承担着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实质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这一风险是不能转嫁的。虽然银行可以通过银信合作将资本转移出表外,表面上可以减少资本要求,并规避了相应的准备金计提和资本监管要求,但实际资本金不足风险并未消除。另外,信托公司贷款和投资大量投向各级政府基建项目,由于部分项目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而还款来源得不到保证,最终部分损失可能还要贷款银行承担。
(二)是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中国缺少衍生产品交易规定与管理的法律制度,存在法律上的漏洞和风险,中国金融衍生产品人才匿乏,存在金融衍生产品定价风险,由于金融产品基本上采取场外交易,透明度较低,存在透明不足潜在风险积聚。
(三)是私募基金的风险。主要是民间私募基金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为运作和管理的依据,没有纳入监管的范围,风险一旦发生后果将十分严重。
(四)是存在道德风险。由于贷款利率“差价”的存在,银行内部人员可能将贷款发放给从事再贷款业务的机构并从中牟利。投资者往往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不排除银行将资产质量不好的贷款经过处理成为理财产品销售给投资者的情况,如果理财产品集中在某个行业(比如房地产),当行业状况良好时,贷款质量问题被掩盖,但一旦出现行业性亏损,贷款质量问题暴露出来,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与引起美国次贷危机的次级债有一定的相似性。
三、加强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一)是加快完善和健全有关监管法规,明确有关金融立法,将影子银行的运作和管理难入法律管辖的范围,建立完善新型影子银行的金融监管改革。细化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加快民间金融运作法律规范的步伐,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和规定,进一步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和高利贷行为;尽快出台金融延伸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将中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属地化管理基础上,推动建立全国性的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协调机制,要进一步明确行业发展趋势与监管动向,引导小额贷款的行业健康发展,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违规经营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促进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是对影子银行风险实行动态比例监管和规范消息纰漏。主要是科学评估影子银行对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及潜在风险的影响。主要是国内监管机构应尽快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之中,统筹监管政策,明确监管主体及分工,建立影子银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公布影子银行风险报告,防止信息披露不足导致的风险积聚。考虑到我国越来越多的央企以及上市公司热衷于将闲置资金大量投入委托贷款,而大量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等问题。因此,当前的委托贷款监管重点是规范消息披露,避免目前局部地区出现的小企业倒闭潮、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向上市公司传递。
(三)是有效防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强化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理。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商业银行的放贷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这些措施针对性很强,但需要地方政府积极配合落实,防止平台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 主要是建立实体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资金流通的防火墙,阻断影子银行风险向实体银行的传导,特别是要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的监管,严格控制高杠杆率的产品,加强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的监管,严格禁止金融机构参加民间金融拆借,特别加强对私募基金资金流动的监管,防止私募基金流动对银行存款产生重大冲击。
(四)是以整顿促发展,严密监控担保公司的影子银行功能,进一步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征信制度,防范公司及个人信用风险;进一步完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的清算系统,将场外交易纳入清算交易的范围内,进一步明确相关交易的会计规则,制定可操作的标准。例如,对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要求、经营许可证、监管要求、融资性担保限额、自有资金投资限额、业务规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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