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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捕、慎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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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3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少捕、慎捕”成为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并不尽如人意,好何破局,成为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的难题。

【关键词】少捕;慎捕;不捕率

“少捕、慎捕”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2012年1月截至2013年9月,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264件556人,不批准逮捕48件99人,不捕率(以人计)为17.8%,低于全省同期平均水平,更是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一、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特点及办案原则

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较多的依次是抢劫案、盗窃案,抢夺案及故意伤害案,均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对所受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十分谨慎,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刑事政策审查案件;同时我们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审查案件伊始,就从能否不批准逮捕的角度去审查,结合案件具体证据及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发育状况、家庭状况、教育经历及水平、道德品格特征、个人经历、人际交往环境以及案发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单位、家庭的态度和措施,严格把握“无逮捕必要”原则,审慎地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真正做到“宽严相济”。

二、“少捕、慎捕”不力的原因分析

我院系省会城市中心城区基层人民检察院,所面临的治安形势比全省其他地区更为复杂、更为严峻,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占有相当比例,且基本上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案件审查后采取逮捕之外的其他强制措施有一定的难度,大量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将会影响辖区的社会治安稳定。

(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

我院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5%以上系户籍不在本市的外来人员,有的跟随来筑打工的父母一起生活,有的系其他地区留守儿童独自一人来筑,这些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并不理想,同时他们也缺乏有效的监护与教育,为了自己的衣食住行,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若我们对这些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一旦他们回流到社会上,有极大的可能性会重新犯罪,势必会危害社会治安环境。据统计,我院自2012年以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有8人因再次犯罪被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我院审查逮捕。

(二)因案件情况复杂,需进一步侦查

我院受理的审查逮捕的案件,大多数为多人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加大了公安机关侦查的难度,往往提请我院审查逮捕的是共同作案的其中一人或几人,仍有多人在逃,或者在有多次犯罪事实的案件中,公安机关仅查找到个别受害人,正在加大力度查找其他受害人,如果我们对此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会产生窜供的可能,也将会加大公安机关追逃的难度,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三)可能有碍诉讼程序的进行

司法实践证明,公安机关目前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是不容乐观的,我们对户籍不在贵阳的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基本上不能随时掌控其行踪,包括审查时,通知其到院接受讯问,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后拒不到庭或无法通知过庭的情况时有发生,2012年以来此类情况共发生了4次,极大地防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四)监护人及学校无能力或不愿意进行监管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遇到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不重,是在校学生,符合不批准逮捕的一般条件,但向其父母、学校询问是否愿意今后对其监管和教育时,三方均不愿意对其进行监管教育的情况,其父母向检察机关明确表示,他们系外地来筑打工人员,家里有几个子女,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听管教,他们对其毫无办法,希望司法机关帮忙监管教育,其学校也出具了其在上学期间表现不好,行为不端的说明。此类情形多发生在跟随来筑打工的父母一起生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上。

(五)其他的监管措施实施不力

我院未侦科也曾考虑对一些无有效监管、教育条件,但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建议公安机关送南明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未保中心)监管或者送贵阳市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管护基地)管理,但由于南明区未保中心的硬件条件不够好,无法接纳此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现在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普遍存有一些社会抵触情绪,送往管护基地不便于管理,甚至可能对管理方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影响,为此,只能对此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

(六)曾有违法犯罪劣迹的

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但此前曾因违法犯罪行为被送工读学校学习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鉴于他们屡教不改,且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为尽可能地降低刑事发案,维护社会和谐,一般均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三、遵循“少捕、慎捕”原则的工作思路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办案人员自身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所办案件的质量,因此,我院未侦科办案人员都必须提高自身的敬业精神和责任心,自觉从多方面充实、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的技能,以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

(二)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

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关键是要强化证据意识。我院未侦科要按照《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的相关精神,在当前的审查逮捕案件时,要加大对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审查力度,认真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并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进行全面综合的认定,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慎地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三)加强其他监管措施的实施

我院将进一步加强与辖区未保中心和贵阳市管护基地的沟通和协调,尽可能地把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送往未保中心学习或送往管护基地管理,确保在不影响刑事诉讼进程的情况下,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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