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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买卖合同法解释》第三条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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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是人们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原始、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审理的民商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案件。买卖合同在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居有名合同之首,但随着买卖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合同法》中的关于买卖合同的条文却难以涵盖和适应。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会,公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其中解释的第3条,即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明确地予以了肯定。现就该问题作如下理解。

1关于无权处分行为及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

无权处分行为在买卖交易关系中很普遍。在买卖关系中,原则上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故出卖他人之物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那擅自出卖共有财产是否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形?结合《物权法》第97条①的规定,应区别对待,1、在共同共有情形下,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构成无权处分;2、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未到达2/3以上份额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按份共有财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对于无权处分行为在《合同法》中并未完全否认其效力。我国《物权法》实施后,第15条③将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结果区分开来对待,直至《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④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才第一次明确地承认了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将无权处分合同规定为有效合同。

2对《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理解和应用

为保护交易秩序和买受人的利益,该解释严格规制对合同的无效认定的司法立场,进一步肯定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例如,乙将其与甲共有的房屋擅自出卖给丙。这里首先看乙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如前所述,若甲、乙对房屋属于共同共有或者甲、乙对房屋属于按份共有且乙对房屋所占份额不足2/3,乙则属于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根据物权与债权分开的原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并不等于丙绝对的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这里涉及丙是否属于善意取得的问题,《物权法》第106条⑤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买受人丙购买时是善意的;2、购买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3、出卖人甲与买受人丙已经完成了交付行为。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丙就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若丙在购买时知道该房屋是甲乙共有,那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⑥所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应当为有效的合同,只是在该情况下丙不属于善意取得,甲一旦提出异议,丙将丧失房屋的所有权。若乙尚未交付房屋给丙(注意房产的交付是以登记为标准),丙则当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该解释第3条,明确了出卖他人之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出卖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则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3无权处分合同的违约救济

因为无权处分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在社会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大量买受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形。《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第2款提供了两种救济方式,一是承担违约责任,二是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损害赔偿。如上述案例中的丙,若其明知房屋并非乙一人所有,仍然与乙购买,在甲提出异议后,丙需要返还房屋,这时,由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则丙就可以基于此合同而追究乙的违约责任,来保障其权益。

综上,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该买卖合同归《合同法》调整,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变动的结果,该物权变动归物权法规制。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作为原因行为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但能够发生所有权的物权变动效果,则取决于出卖人嗣后是否能够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物权变动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因无权处分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可以总结为,无权处分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是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则区别对待,买受人是善意的,支付合理对价,完成交付,构成善意取得,则取得所有权,尚未完成交付,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标的物,买受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若买受人不是善意的,但无权处分人嗣后得到标的物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能够得到所有权人的追认的话,仍然也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否则不能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这样也保护了对于因信赖合同有效而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