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突破中俄能源企业合作“瓶颈”的对策分析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突破中俄能源企业合作“瓶颈”的对策分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中国与俄罗斯地理相邻,需求与供应互补,能源合作空间非常广阔。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俄能源领域便开始合作,但多年来,合作步伐非常缓慢,其主要原因在于缺少中俄能源企业间的合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社会中最活跃的因素,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俄能源企业合作的水平决定了中俄能源合作的深度。中俄能源企业合作是深化中俄能源合作的重要途径。在中俄能源企业合作的进程中有成绩,也存在问题。突破能源企业合作的“瓶颈”,是实现中国与俄罗斯在能源领域更深层次合作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中国;俄罗斯;能源企业

中图分类号:F125.55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11)02-0009-05

中国与俄罗斯,一个是能源需求大国,一个是能源供应大同,能源合作的空间广阔。加强中俄两国能源合作,是当前两国政府的共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社会中最活跃的因素,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俄能源企业合作的水平决定了中俄能源合作的深度,因此,加强中俄能源合作必须注重中俄两国能源企业问的合作。

一、中俄能源企业合作的现状

中俄能源合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受经济体制、政策导向及国际战略的影响,中俄能源合作初期并不顺利,主要停留在政府签协议、讲政策的宏观合作层面。随着中俄两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两国市场机制日趋健全,企业逐渐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但中俄能源企业间的合作最初并不是很密切,直到进入21世纪后,两国企业间的合作才逐渐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截至目前,中俄能源企业合作主要采取中国企业参股俄能源企业的形式,参与合作的企业以中石油和中石化为主。

油气资源是俄罗斯国家的经济支柱,受国家控制,国家政策对其影响非常大,因此,中俄能源企业合作的进退、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俄罗斯国家政策的变化。例如,2002年,俄罗斯罔家杜马以国有公司参与拍卖有违俄罗斯私有化法律为由,剥夺了中石油竞购斯拉夫石油公司的资格;2004年,中石油以极大的热情参与尤甘斯科石油公司的竞购,却被秘密“劝退”。这两次竞购的失败与当时俄罗斯的“再国有化”政策是分不开的。两次竞购的失败,也让中国能源企业认识到,必须顺应俄罗斯的政策才能实现合作。

于是,中国企业开始改变策略,从与俄大石油公司成立项目投资公司或购买其子公司股份人手,开展与俄大石油公司的联盟,逐步扩大合资项目和范围,最终扩大对俄大石油公司的投资,获取更多储备资源。此后便有了:2006年6月10日,中石化斥资35亿美元收购乌德穆尔特石油公司96.9%的股份;7月9日,中石油在伦敦交易所斥资5亿美元获得联合开发万科尔油田的权利,成功进入俄罗斯油气田上游开发领域;10月,中石油与俄罗斯石油公司合资成立东方能源公司,即第一家中俄能源合资公司;11月13日,中石化和俄石油在香港签署了将乌德穆尔特石油公司股份转让给合资公司的协议,并通过合资公司共同经营管理该石油公司;2007年7月31日,东方能源公司通过拍卖获得俄罗斯境内位于东西伯利亚的油气资产,石油预测储量8 000万吨,天然气预测储量共计1050亿立方米。至此,中俄能源企业合作可谓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2008年,由于俄罗斯出台了新的《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因此双方能源企业合作原地未动。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俄罗斯迫于资金的压力,与中国签订了一揽子协议,10月12日,中俄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这也是在实体经济领域诞生的第一家中俄合资天然气公司,中俄能源企业合作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综上所述,中俄能源企业合作的道路虽不顺畅,但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从两国企业的合作历程看,企业之间的合作一定要服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大局,否则,企业间的合作必然遭受挫折。

二、中俄能源企业合作的重要意义

中国与俄罗斯,无论从供需方面,还是从地缘方面,都具备“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两国之间的合作是必然之举。但最具现实意义的合作途径唯有中俄能源企业间的合作。

(一)中俄能源企业合作是实现中俄两国能源供求安全的必然要求

俄罗斯的天然气储量和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石油产量居世界第二,出口量居世界第一。中国自1993年开始已成为石油净进口国,进口量快速递增,目前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已超过55%。中国与俄罗斯产油区――远东和西伯利亚陆路相连,十分方便石油、天然气的运输。这种供给与需求的互补优势及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为两国能源企业合作创造了便利条件。

俄罗斯需要能源出口多元化,中国亦积极寻求能源进口多元化,这一诉求最终必将两国推到一起。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实质上就是企业间的合作。为使两国能源企业合作获得成功,必须找到企业间的互补优势和利益共同点。目前,俄罗斯待开采的油气资源主要集中在远东和东西伯利亚地区。这里远离国家中心地区,人口稀少,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也都比较恶劣,因此,开采油气资金投入大、技术难度大、劳动力不足,如果仅仅靠俄罗斯企业投资开发是心有余力不足的。中国进入俄市场的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都是国家控股的大型企业,其资金力量雄厚、技术力量强、劳动力资源丰富。通过中俄能源企业间的合作,可以实现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双方共同获利,实现双赢。

务实的俄罗斯不会放弃中国,中国也需要俄罗斯,存在互补优势的中俄双方,最终必将走到一起,这是必然选择。加强双方能源企业合作,以企业推动大局更是一个明智之举。

(二)能源企业合作是提升中俄能源合作水平的必然选择

企业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任何政策的出俞,若无企业这颗活跃细胞的积极活动是无法落实的,因此,企业是将宏观政策落实到微观实效的执行者。中俄两国的能源合作若无中俄两国企业的参与终将是纸上谈兵,永远不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众所周知,欧盟的大部分石油和天然气都是俄罗斯提供的,俄罗斯与欧盟的能源合作非常成功。一方面,这与欧盟同俄罗斯的政治、经济和地缘政治关系等有利条件是分不开的;另一方面,是因为欧盟的企业几乎渗透到俄罗斯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等每一个有合作可能的领域,如英荷壳牌石油公司通过55%的控股进入“萨哈林一2”石油天然气工程,法国的道达尔公司和挪威海德鲁公司分别以40%和30%的控股获得开发哈里亚太油田的权利,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修建更是涉及了与欧盟各个国家的企业合作。总之,欧盟抓住了任何可能的机会与俄罗斯开展合作,即使当时开采条件很恶劣,仍放眼长远,即使获利不多也依然取得开采权,积极开展两国企业间的合作,保证石油供应。实践证明欧盟的选择是对的。

中国若要与俄罗斯开展更广泛的能源合作,

欧盟的成功范例很值得借鉴,即开展广泛的能源企业间合作,不放过任何一次投资合作机会,更多地获取俄罗斯的石油资源或石油开采权。只有充分发挥企业合作的力量,才能最终实现两国能源的深刻、密切合作。

三、中俄能源企业合作的“瓶颈

中俄能源企业合作前景看好,但进展缓慢,步履维艰。诸多消极因素影响了两国企业之间的合作,如俄罗斯的“再国有化”意识过强,俄罗斯的相关法律不健全,中国能源企业的实力不足等。这些成为中俄两同能源企业合作的“瓶颈”。

(一)俄罗斯“再国有化”意志是中俄能源企业深入合作的重要障碍

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推行的全盘私有化政策,使大量财富掌握在少数寡头的手中,寡头经济开始威胁俄罗斯政权;同时使工人大量失业,生活极端困苦,贫富分化愈演愈烈。鉴于能源工业在俄罗斯经济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气工业是俄罗斯的经济命脉,普京上台后采取了“两手抓”政策控制能源经济:一手是通过司法手段,将和外国能源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私有石油公司的核心资产收归国有;另一手是组织大型国有能源垄断公司,如俄罗斯国家天然气工业公司、俄罗斯国家石油运输公司、俄岁斯石油公司等,并赋予它们采取市场手段获得油气田开采和出口销售等优先垄断权。当时确定1 063家大型企业为国有战略企业,政府持股比例要超过25%,以此加强“再国有化”力度。能源企业国有化政策导致外国企业很难进入俄能源市场,因此,2002年和2004年中石油两次竞购的失败绝非偶然。其失败的最根本原因就是与俄罗斯资源“再国有化”意志相违背。

(二)俄相关法律制约中俄能源企业合作

俄罗斯不断修改法律,防止外国石油公司对其油气资源的“掠夺”。这一举措,也使俄罗斯的投资环境十分恶劣,外国公司利益没有保障,有些法律更是朝定夕改,这严重阻碍了中俄能源企业合作的步伐,前进的道路屡现波折。

2005年8月俄颁布的《矿产资源法》第9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国际组织不能成为俄罗斯矿产资源的使用者。”2008年国家杜马通过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向对俄罗斯国防和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业进行投资的法律》规定,如果外商打算购买俄罗斯战略企业25%以上的股份,则必须得到俄岁斯外国投资控制政府委员会的批准。如果外国投资者打算购买战略企业50%以上的股份,须同执法机关进行协商。同样,外国投资者如果打算购买在联邦矿产地进行矿产勘探和开采的公司5%以上的股份,也必须同执法机关进行协商。这项法律对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控制下的机构进行的交易予以最严格的规定。这些法律的出台,使中俄能源企业合作寸步难行,必须寻求新的合作突破口,才能重新跨越障碍。

(三)中国能源企业实力薄弱影响中俄能源企业合作

能源问题是世界各国最为瞩目和关心的问题,而石油和天然气更是能源中的重中之重,在未来20年问其地位不会动摇。世界各国的大能源公司,如埃克森美孚、壳牌、BP等都在为争夺能源而各处竞争,若中国能源企业不将自己做强,很难在竞争中获利。

2000年或更早,俄罗斯对石油和天然气控制相对较宽松的时候,也就是各国企业大举进入俄罗斯之时,但那时中国并没有意识到能源问题的严重性,再加上当时中国石油公司的实力亦相对薄弱,因此,没有能够把握住机会,与俄罗斯企业的合作失之交臂。

目前,中国政府已经深刻认识到与俄能源企业合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中国企业与俄企业合作。为了中俄两国能源企业展开更深入的合作,一方面,政府须出面进行宏观层面的政治协调,为企业合作打开通道;另一方面,当务之急就是把中国能源企业做强。近年来,中国能源企业的实力虽然得到提高,但其总体实力与外国能源企业相比仍有差距,须再接再厉。

四、突破中俄能源企业合作“瓶颈”的对策

在中俄两国能源企业合作的道路上,虽然有波折,但也取得了不匪的成绩。实践证明,只要两国政府和企业能够彼此尊重对方的诉求,找到利益共同点,就能跨过障碍,取得成绩;否则,双方的合作就会搁浅。为了提高中俄能源企业合作的水平,必须找到突破中俄能源企业合作“瓶颈”的途径。

(一)准确把握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合作中,只有知此知彼,才能运筹帷幄,立于不败之地。2002年和2004年,中石油竞购俄罗斯石油公司的失败,就是因为违背了俄“再国有化”的国家意志。再如,中俄能源企业合作一直一波三折,2007―2008年几乎达到“瓶颈”,为何偏在2009年成果甚丰?若将其放在国际金融危机和油价大幅下跌,俄罗斯为救助本国企业,防止本国资源流失的政府意志中理解,便不足为奇。冈此,中俄两国能源企业要想更深入合作,必须学会适应两国政策。

(二)积极寻求政府的政策支持

能源企业合作中,企业虽然是主体,但不能缺少中俄双方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企业间的合作能够有力地推进政府合作,同时,企业合作须由政府提供政策保障。如中俄能源领域一揽子合作文件的签署,经过三次副总理级能源谈判的铺垫后才最终达成,也才有中俄两国能源企业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进一步合作。如果国家政策不能够公开、透明、持续,就会影响企业之间的合作。如俄罗斯为保护本国资源,国家对外商投资大加限制,法律法规常常朝定夕改,外商利益毫无保障,这无疑成为两国企业合作道路上的绊脚石。因此,为了加强两国企业间合作,政府必须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给予足够的支持。

(三)创新合作模式

为了加深中俄能源企业的合作,双方须开动脑筋,打破陈规,构建新的合作模式。间接合作和以市场换市场方式可能成为中俄企业合作有代表性的合作模式。

所谓间接合作,即指一国能源公司通过第三方渗透到另一国与其合作。如2003年末,中石油从美国维克托利石油公司手中收购了俄罗斯基姆尔石油公司61.8%的股份,纵使受限于俄的“再国有化”政策,中美俄三方经过数日的谈判后,中石油仅能获得49%的股份,俄方占51%,但仍间接地获得了该公司2000年取得的奥伦堡油田东部地质区块的开采权,中石油的开采份额为8 400万吨石油。可见,通过间接合作的方式,深化中俄能源企业间的合作是切实可行的。

所谓以市场换市场的新模式,即中同以能源市场的下游市场(炼油零售环节)换取能源市场的上游市场(勘探开采市场)。2007年年底,中俄双方在天津成立中俄东方石化有限公司,标志着中俄能源企业合作的新模式开创。这一模式的开创使中国获得了俄石油开采权,使俄罗斯拥有了广阔的销售市场,双方各取所需,实现双赢。这种模式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它能达到一种供需互补的状态。在这方面,中国能源企业与其他国家能源企业合作有很多成功的例子,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四)苦练内功,做强企业

中国能源企业自身实力的强弱决定了与俄方能源企业合作的机会,只要有机会就有获利的可能。如欧盟企业凭借自身雄厚的实力与俄罗斯进行广泛的能源合作。至今俄欧企业合作亦最为深人。合作中欧盟不畏艰难,即使是开采条件极其恶劣的地段也不放过,只为取得开采权。实践证明,欧盟的决定是正确的。在这方面中国也尝到了甜头。2004年,中石油竞购尤甘斯科石油公司失败后,转而对其债务进行投资,以60亿美元的贷款换取2010年前俄对华出口的4 840万吨石油。尽管时间过去了五年,国际油价翻番地增长,但俄石油公司表示,在完成这笔合同前对华输出的石油不会涨价,自2010年起才有可能大幅度上调对华石油出口价格。因此,中俄能源企业能否进行更深入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能源企业自身是否有实力,有足够的能力。

总之,中俄能源企业合作的道路充满波折,未来也不会一帆风顺。这就要求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合作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适应中俄同情和政策的变化,探求更好的合作途径,最终实现中俄能源企业深入而广泛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