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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脱产培训”还是“变相裁员”?
电影《非诚勿扰》中,舒淇饰演的梁笑笑让观众跟着体验了一把空姐梦。而就在影片放映之际,它的投资方之一海南航空公司的子公司――新华航空公司包括 18名空姐在内的 21名空中乘务员,却因被变相裁员而将“东家”诉至法院。
去年 9月,包括这 21人在内的部分空乘收到公司电话通知,内容是“前期国际乘务员考核不合格”。不久,又接到短信通知,要求参加公司培训。培训结束后,一部分人被要求转岗,但的 21人均不同意转岗。
有飞行任务时,这些空乘的月薪平均在 8000元以上。现在待岗,每周两次去公司签到,每个月发 800元或 1000元。他们向公司反映没有结果,便申请了劳动仲裁。今年 2月,仲裁委在裁决中称,新华航空根据自己的运营情况,享有自利,仲裁委不宜干涉。21名空乘不服裁决到法院。
空乘的人认为:“航空公司对乘务员由脱产培训转到待岗的事实已经很明显,是在变相裁员。原告中很多人是乘务长或者见习乘务长,薪酬丰厚。航空公司的目的是裁掉这些人,再雇用新员工,降低用人成本。 ”新华航空的人则辩称:“公司与劳动合同没到期的乘务员,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并没有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
新华航空是否“变相裁员”,法庭会给出审理结果。但是毋庸讳言,社会上确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脱产培训”,达到“变相裁员”的目的。在他们看来,既然裁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来做,何不通过其他途径来规避法律呢?
就拿新华航空的这个案例打个比方。首先,空乘在“培训”和“待岗”期间每周必须两次去公司签到,但只能领到 800元或 1000元工资,作为员工干还是不干?将面临两难选择。如果员工自动辞职,对不起,公司连经济补偿也不用支付。如果空乘不服从公司的“培训” 或“待岗”安排,公司就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用提前三十日通知,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其次,公司可以在“培训”过程中实施考核。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空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空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空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也的确有很多空乘被公司宣布“培训成绩不合格”,面临随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危险。
脱产培训期间工资只发 800元?
的确,新华航空公司享有安排工作的自,乘务员是否执行飞行任务及怎样执行,由公司根据需要安排。正如航空公司人所言,受全球经济的影响,公司对飞行计划有所调整,利用这段时间安排空乘参加培训,也无可厚非。
但是这种培训应属于对空乘人员的普通培训,和对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培训性质完全不同,所导致的结果也不一样。对于这个问题,新华航空公司不应回避和混淆。
是否属于空乘人员的普通培训,其实很容易辨别。如果是属于普通培训,培训期间的待遇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而不是单纯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800元支付。新华航空公司人在法庭上辩称:“从去年 9月起,部分乘务员因参加公司培训,没有飞行任务。乘务员工资的一大部分是飞行小时费,没有执行飞行任务,不需要支付这部分工资。 ” 我们目前不知道这些空乘的基本工资是多少,但据了解,不少航空公司空姐的基本工资大致在 2000元左右。所以除非新华航空与空乘约定的基本工资就是实际月薪 8000元的十分之一,否则在培训期间仅支付 800元就有克扣劳动者工资之嫌。
但如果是属于对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培训,首先必须证明该员工不胜任工作,这个将在下面谈到。
不胜任该如何认定?
2008年 3月,新华航空公司所有乘务员被通知参解除与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符合“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项条件。这就是说,即使空乘被证明不胜任工作,新华航空也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或经过培训后就立刻解除劳动合同。
加英语口语测试,后被公司确定为国际、国内技能测评。测评之后,公司未公布测评结果。8月,公司通知包括21名原告在内的91名乘务员进行乘务员综合素质再考核,称如果考核不合格,公司将按不能胜任工作予以处置。接到通知后,一位空姐有些发蒙:“我当年的绩效考核,在近900名乘务员中排名128。怎么是不合格呢?”而其他原告也有这样的困惑。他们中有的人考核排名第6,不少人获得过公司各种表彰、奖励,经常被安排精品航线飞行任务。
10月,新华航空公司的77名空乘参与考核,但看到考卷的标题是“不合格人员脱岗培训考试”后,很多空乘都拒绝填写试卷:“凭什么说我们是不合格人员?”考试内容也与空乘专业基本无关,考题是“何谓‘上善若水’?”“什么是‘以道事君,不可择止’?”等国学类题目。
从法律上讲,新华航空公司如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安排培训或调整岗位,首先必须认定该员工不胜任工作。什么是员工不胜任工作?《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是: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这就要求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特定行业的还需要明确工作量。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工作量的,只能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来确定。一般来讲,应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平均工作量,不能参照最高工作量。另外,还应考虑导致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原因是员工个人主观因素而不是客观因素,员工是否胜任工作要有具体的标准来衡量。一般来说,公司可以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所在岗位职责和要求、劳动者的日常工作业绩、考核标准、考核流程等。如果缺少这些证明文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常常很难得到佐证。
从新华航空公司方面来看,“国学测试”之类显然难以证明空乘不胜任工作。而一些空乘获得的表彰、奖励,却可以作为他们胜任工作的证据。但是新华航空公司却在考核后直接宣布这些空乘“不符合乘务员技能”,要求他们转到售票等地勤工作岗位,这就容易引发争议。
不胜任该如何解聘?
若新华航空能证明空乘不胜任工作,可以对空乘进行调岗调薪,这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是岗位调整应当合理,与员工原工作存在联系,或是针对员工的能力不足做出的。新华航空公司也可以通过培训形式进行绩效改进,但培训内容应与员工的工作不足相关。由于对不胜任员工的培训是在用人单位已经认定员工不能胜任的前提下进行的,培训的目的是让员工发现自己的不足并了解改进的途径,因此培训的内容应当有针对性,根据员工的能力缺陷进行设计,并与员工的工作业务、岗位职责有关。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与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符合“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项条件。这就是说,即使空乘被证明不胜任工作,新华航空也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或经过培训后就立刻解除劳动合同。空乘经过培训或者是调岗以后,公司应对他们进行考察评估,只有证明他们还不能胜任原工作或新的岗位要求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新华航空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后,还需支付经济补
偿,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空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空乘一个月工资。同时,对有特殊限制人员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总而言之,在我国法律制度的保护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基本的保障。一位空姐的话很在理:“公司遇到困难,裁员、减薪都可以理解,但应当给我们一个正当的理由。”那些拿法律当儿戏的人,很可能会弄巧成拙。
在《非诚勿扰》中,冯小刚悟出了一个新的道理:“21世纪什么最贵?和谐!”尽管有的企业一时陷入寒冬,也应想办法与员工共渡难关,只有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凝聚人心,为迎接春天积蓄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