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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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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只有短短二十年,目前正处在规范和发展的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具有本国特征但是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本文就其风险控制进行剖析,从我国商品期货的风险控制问题入手,国内外进行对比,进行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对策,为新时期加强市场风险管理提供帮助,进而找到更有利于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商品期货;市场风险;控制体系

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建立与发展的时间虽然较短,但仍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同国外的商品期货市场一样,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也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各种各样的期货市场风险时有发生。

一、中国商品市场的发展与作用

(一)中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历程

1.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建立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就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在这一大背景下,包括企业体制、价格体制、流通制度和外贸体制等在内的市场环境开始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的农业生产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也有诸多变化,进入市场调节的农副产品不断增加,流通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农场品价格起伏不定,导致买卖难现象交替出现。价格的暴涨暴跌,生产和流通环节出现了互不适应的局面。

为了寻求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1987年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价格组的研究专家在与国外交流经济发展经验后意识到,期货交易发展的必要性。在这一背景下,商品期货市场的研究被列入到1988年重点课题计划当中。1988年3月25日,总理在第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再次指出“积极发展各类批发市场,探索期货交易”,从而确立了在我国开展期货交易研究的新课题。

2.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中国期货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建以来,历经曲折和坎坷。从雨后春笋般地萌发,继而市场风波迭起、风险陡生,进而被视为“洪水猛兽”加以治理整顿。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中国期货市场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纵观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史,可分为三个重要阶段:期货市场的理论准备与初步试验阶段(1990-1994年);期货市场的试点发展阶段(1995-2000年);期货市场的规范、调整阶段及恢复与发展阶段(2001至今)。在1998年国家进行期货市场大整合之前,发展起来的大大小小的期货交易所共30多家,自1998年以后,国家对全国各交易所和经纪公司进行治理整顿,将全国的交易所合并为目前的三家,即大连、上海和郑州交易所,其它还有少数名为批发市场或商品交易所也在从事着实际的期货交易,它们也是客观存在的期货市场。虽然我国商品期货业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还相对落后,但在规范发展、增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能力等方面还是取得了相当大成绩,积累了一定经验。期货市场是金融市场中相对规范的一个领域,少数品种交易规模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有所上升,甚至挤进世界前列。但相对国际水平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参与全球化的要求,我们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相对于我国经济的国际地位,我国的期货市场发展和我国企业对衍生工具的应用水平还相当不匹配。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可以说经历了超常规发展的初创期,也经历了问题迭出的整顿期,经过数年的整顿之后,紧接着我国期货市场又开始了新的放量增长,而且是在一个更加规范更加理性的市场体系中进行的。

(二)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地位与作用分析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已有上海、郑州和大连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180多家期货公司,上市交易19个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建立起了覆盖农产品、金属和能源化工等行业的商品期货品种体系。期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服务产业既已形成,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规避风险、资源配置功能开始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这些成就表明,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功能得到了明显的发挥,充分表明了建立期货市场的必要性。商品期货市场的建立对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是不可缺少的,期货市场能够也必将继续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发挥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在近20年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在探索中不断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其市场广度和深度日益拓展。随着商品期货市场的各参与主体的不懈努力以及商品期货市场品种体系的逐渐完善,商品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越来越明显,为国民经济服务的能力的逐步增强,整合产业资源,在健全相关行业的价格形成机制,理顺上下游产业链关系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性的作用;在企业利用商品期货市场完善其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以形成商业信用机制,促进商品流通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在引导农民和农业企业利用农产品期货信息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参与农产品期货套期保值,稳定农业生产方面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首先,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初步显现,已经越来越频繁地为微观经济主体所利用。其次,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期货这一金融工具规避价格波动,完善其风险管理体系。第三,期货市场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了相关现货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第四,期货市场在服务“三农”方面作用开始显现。期货市场的建立,为我国农业生产提供了一条畅通的信息、物流渠道。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主要农产品基本都在商品期货市场上市交易,形成了一系列反映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并通过商品期货市场强大的信息系统,快速地传播到全国各地。尤其是近几年大连、郑州等商品期货交易所开展了推动期货信息下乡,免费培训农民学会如何使用期货信息,让农民可以及时地掌握自己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科学安排生产,合理地进行销售,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在东北、华北一带已经取得了颇好的成效。

二、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存在的风险及风险成因分析

(一)商品期货市场风险的概念及其类型

1.商品期货市场风险的概念

至今为止大家对商品期货市场风险的概念如何定义,还存在诸多的争议。传统文献从理论角度认为,是由于商品价格变化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在现实生活中除遭受价格风险因素外,还有业务处理不当、违规操作风险等等;除此之外,还有观点认为是存在于经济行为和自然行为中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本文认为,商品期货市场风险是指,在商品期货市场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

2.商品期货市场风险的类型

商品期货市场风险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风险类型,从商品期货市场运行过程来划分,比如从风险承担主体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期货交易所风险、结算所风险、经纪公司风险、期货交易者风险、国家风险;从风险成因的属性来看可以分为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等。本文主要介绍由直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即价格波动风险、信用风险、结算风险等。

(二)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成因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

是指由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作用而引发的价格波动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由于价格是期货合约中的唯一变量,价格风险就成为期货市场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期货市场风险蕴藏在期货价格波动当中。价格波动风险是期货市场中最直接、最具表象的风险。商品的价格受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而上下波动。虽然期货市场是为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提供规避价格风险的场所,然而期货市场特有的运行机制也可能导致价格出现频繁乃至异常波动,从而产生较高风险,期货交易的品种必须具备供给与需求量大且不确定、价格波动幅度大的特征;这种不确定性力量相互作用所产生的价格经常性波动,是任何成功的商品期货品种必不可少的条件。在我国,受宏观环境的影响,引起价格波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我国商品期货标的物在较短的时期内大量进口,集中到货,导致供大于求,出现价格扭曲;二是国内仓储量有限,严重影响期货市场的交易量,没有办法通过库存调节价格,现货贸易信息透明度比较差。

2.信用风险

简单地说是指商品期货市场中买方或卖方不履行合约而带来的风险。这样的信用危机势必导致商品期货市场在一种高风险的环境下运营,对商品期货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不利,从而引发商品期货市场风险。目前,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中的信用风险成因主要是市场环境方面的原因,市场环境主要是指我国大的信用环境。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富的集聚增加,财富分配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越来越严重,从而缺少一种社会公平、信用,不可避免地出现信用危机,或者说信用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商品期货市场起步较晚,发展不够完善,导致我国期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相比国外比较发达的期货市场,缺少一个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估机构,不能很好地限制某些没有信用的人或者主体来进入我国的期货市场,不能保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信用质量,使我国期货市场本来就已经出现的信用风险越发严重。

3.结算风险

是由于商品期货市场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风险控制手段而引发的风险。当商品期货价格波动较大时,而客户的保证金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到最低限度的时候,将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造成的亏损全部由客户承担,由此引发的期货市场风险就是结算风险。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多年来实行的是在三个交易所内部设立结算部门的模式,这种分散结算模式不但增加了结算成本,还降低了结算效率,对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不利。从风险控制的角度上看,该结算体系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结算机构作为交易所的一个部门存在,削弱了结算机构对交易所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在一体化的模式下,结算机构与交易所有着共同的利益目标。当交易所为了种种原因降低风险控制标准时,作为其利益共同体,结算机构由于身份不独立,很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抵制交易所的危险行为。而且在现有结算体系下,证监会需要同时监控三个结算机构,一方面增加了证监会监管的成本;另一方面,结算机构与交易所的利益一体化的情况下,结算机构可能做出不利于证监会监管的行为,如隐瞒某种市场行为等。

三、建立健全我国商品期货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建议

我国商品期货市场长期以来采用的是二级管理体制,1998年确立了中国证监会对全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垂直监管体制,但过于集中和统一的监管体系,容易产生政策性风险。直到2000年底,中国期货行业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三级管理体系的确立。不过,目前我国行业自律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在建立适合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发展的三级监管模式中,应加强各级监管的分工协作,改变以证监会为中心的集中式监管,让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积极发挥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功能。完善的自律管理体系是风险控制系统的基础。根据我国期货市场的标准,建立健全的自律管理体系是建立我国风险控制体系的核心,政府的监管应以对商品期货市场的宏观调控为主。为了建立高效的三级监管模式,政府应转变其监管职能,主要运用法律法规对期货市场进行宏观管理。

(一)建立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有效防范由价格波动而引起的风险

确保商品物价平稳运行,防止价格的剧烈波动,以降低商品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商品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联动效应十分明显,一般来说,期货市场会提前反映现货市场的商品供应情况。据此,我们应该提前调配现货市场的商品生产情况,从而达到调控期货市场的目的,引导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减少因现货市场的商品价格波动所导致期货市场价格的暴涨暴跌,切实维护好投资者的利益。

1.发展适度的期货套利机制

适度的期货套利有利于缓减价格波动,套利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总是力图通过对未来价格的正确判断和预测来赚取价差利润。当期货市场供过于求时,市场价格低于均衡价格,套利交易者低价买进合约,从而增加需求,使期货价格上涨,供求重新趋于平衡;当期货市场供不应求时,市场价格则高于均衡价格,套价交易者会高价卖出合约,增加了供给,使期货价格下跌,供求重新趋于平衡,从而有效地防范由价格波动引发的风险。同时,价差套利行为的存在增大了期货市场的交易量,承担了价格变动的风险,排除了市场垄断,提高了期货交易的活跃程度,保证交易者的正常进出和套期保值操作的顺利实现,有效降低市场风险,促进交易的流畅和价格的理性化。

2.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

首先,应完善实物交割制度,实物交割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进行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即对客户未能平仓或对冲的期货合约,到期时必须强行进行实物交割。建立这样一种交割制度,其目的也就是规避恶意期货交易或操纵市场价格风险,从而降低商品期货市场上商品价格的暴涨暴跌,维护大部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建立健全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价格涨跌停板制度,在实际交易中已经暴露出来一系列问题,比如对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的认定时间限制: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这就为企图控制价格的资金大户提供了便利,很容易造成价格出现“单边市”。再比如,对连续出现三个“单边市”进行强制减仓的规定,也为资金大户在控制价格后顺利出仓打开了便利之门,而带来的后果就是期货市场出现非正常价格风险。针对以上问题,交易所可以通过完善交易规则加以解决,避免出现非正常价格风险,还要严厉打击那些披着合法外衣钻规则空子的人及其机构,着力于促进市场朝良性健康可控的方向发展。

(二)建立健全信用制度,有效防止信用风险

构建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信用评级体系,是完善期货监管体系的重要工作。期货交易实质上就是一种信用交易,必须以良好的信用关系和信用制度为基础。目前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存在经纪公司的经营混乱,欺诈客户或者客户不履约等信用问题。所以,建立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的商品期货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1.建立并完善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

交易所会员包括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二者在信用评估内容上大致相同。期货交易所经纪会员一般是指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佣金的企业法人。其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风险控制能力、规模实力、经营状况、公司品格等。

2.建立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信用风险的监控体系

投资者进行商品期货交易,首先需在期货经纪公司开户,并按规定交纳一定保证金。客户的账户由期货公司管理,其保证金账户也由期货公司结算和监控。在交易过程中,客户必须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期货公司再将客户的交易指令下单至期货交易所进行撮合。因此,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时,必须保证该笔期货头寸能履行期货合约的责任,这使期货公司不得不面临和承担因客户违约而带来的信用风险。对于客户信用风险的监控,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第一,按期货品种确定保证金比例的大小,可以依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期货品种VAR值的大小进行确定和调整。保证金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资金, 通常是5%―10%,用于保证履约。目前,我国对保障资金的管理还局限于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这两个层次,政府不掌握保障资金,社会也没有介人,因此,我国的保障资金体系还不够完善。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通过制定统一的风险准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及建立赔偿基金,进一步健全我国期货市场保障资金制度,使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能得到多层次多部门的保障,有效降低信用风险的危害及其发生的频率。即使发生信用风险,也能得到妥善及时的处理而且还能随即启动过失追溯行动,使违规者受到应有的追偿,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区分客户的风险类型,期货经纪公司可以采取调查问卷的方式对客户的风险偏好进行评判,进而判断客户属于那种类型,可以将客户分为风险爱好者、厌恶者和中立者。当客户下单时,应尽可能的向其提示其偏好将可能带来何种风险及损失,防止客户因盲目频繁下单而引发信用风险。

(三)建立健全结算制度,有效回避结算风险

1.完善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统一结算体系

完善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统一结算体系,将由中央期货结算公司来完成。中央期货结算公司是由政府组建、独立于三大交易所并承担我国期货资金统一结算职能的非营利机构。中央期货结算公司的股东构成有多种设计方式,交易所、有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结算银行都可以参股。公司实行结算会员制度,形成中央期货结算公司、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的三层结算体系,这样的结算体系将更加有利于风险控制,建立统一结算体系之后,结算机构与交易所是合作的关系,其控制市场的能力不再受交易所束缚,可以在监管运行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能充分发挥风险控制的作用。统一结算系统还有利于证监会对结算业务的监管,以更好地控制市场风险。在统一结算系统良好运营下,风险准备金制度将得到很好的实施。

2.完善持仓限额制度

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没有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应强行平仓;持仓量超过其限仓规定的,应强行平仓;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强行平仓制度确保交易所有能力把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以内,再配合涨跌停板等其它风险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化解恶性事件中面临的损失。健全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持仓限额从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的聚集程度。持仓限额制度在具体运用是较灵活,如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限仓数额,也可以规定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采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还可以采取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两种方法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3.强化每日结算制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每日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佣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通过每日结算制度可以保证交易客户按实有资金状况进行交易,避免超额下单风险。同时,还应加大交易及其结算结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以避免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投机风险等。

通过建立健全我国商品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以及对商品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从而加强对商品期货市场风险的有效防范及控制,努力使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得到快速地、健康地发展,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商品期货市场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期货市场本身也是一个蕴涵各种风险的市场,为了使期货市场更好更快地发展起来,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变得至关重要。本文在阐述中国期货市场的形成与作用的基础上,对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健全我国商品期货市场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议。当然,商品期货市场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并不长,对于期货风险的控制研究还有待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