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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档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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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文化发展适逢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档案界在思索,如何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统文化作出自己的贡献。本文在厘清档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的基础上,对档案部门如何利用和发挥自己的优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口述档案

一、档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别

(一)概念界定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一章总则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可见,档案首先是一种历史记录,是对人类社会历史的客观记载。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的“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的称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一种文化,不过它可以是口头文学、语言、民俗或者体育等承载着特定文化内容的文化形式。

概念的界定不同,管理主体也出现差别。根据《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局是主管全国档案事业的行政管理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则由文化部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管理。

(二)本质属性不同。档案首先是是对人类历史和活动的客观记述,因而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这种原始凭证和历史性,使档案同时也具有文化属性,但文化属性并非档案的本质属性,而是由原始记录性派生出来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则是文化性。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从文化遗产里细化出来的概念,即将“口述和非物质性”这种无形的、精神的文化遗产与有形的文化遗产相区别,强调其因不可把握,一旦失传,则难以恢复或复制,更有抢救的紧迫性。其本质还是文化遗产,文化属性仍是本质属性。

(三)对社会的作用不同。档案作为原始记录,客观反映了人们的活动情况,因此具有凭证和参考作用,即证据价值和情报价值。我们常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其依据就是档案的历史记录。在现实中我们可以利用档案查考工作,总结过去,规划未来;依据以前产生的数据、文字等,为继续做好工作创造条件;进行科学研究、编史修志、宣传教育,等等。

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尽管是无形的,但依然只是一种文化存在,它的作用更多的是对某一地区文化的展示,反映了特定时期某种文化的客观存在。人们对历史文化等的兴趣,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旅游价值。

(四)存在形态不同。档案存在的形态多样,载体涵盖人类活动中许多内容。记录方式包括文字、图像、声音,物理载体包括甲骨、金石、竹木、缣帛、纸张、胶片、磁盘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特点是活态流变。所以存在的形态是非物质的,在社会中是一种非实态的存在。

二、共同点与联系

(一)主要联系。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申报过程中形成的大量资料就是档案,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如果将之有效收集、整理和保护,将成为馆(室)藏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馆(室)藏的重要全宗。第二,有些档案记录了非遗信息。档案部门收集整理的包括民间艺人掌握的一些专门技艺、民俗文化的口述档案,其中有些就是口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档案的凭证作用,使其蕴藏的信息资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判定提供了重要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申报成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拨付相应的保护经费,这就注定其申报是一个复杂繁琐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资料和证据来证明其具有相当的文化价值。档案的凭证和依据作用就凸现了出来。

(二)二者都是人类社会的精神财富。档案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都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都见证了人类社会发展,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尤其是作为世界遗产①有机组成部分的记忆遗产②,其抢救的记录文献就是档案。例如,在今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工程国际咨询委员会第11次会议上,我国的《元代官方档案》和《侨批档案——海外华侨银信》就成功入选《世界记忆名录》。

(三)鉴定、审核都很严格。二者都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特定的部门鉴定、审核,判定内在价值,决定归属。档案由生成机关或单位等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定程序也相当严。我国向联合国申报的项目,要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产生。200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114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讨论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最终只有76个项目列入,联合国的严格筛选可见一斑。

(四)都需加强保护,并进行有效分类和抢救。档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都不可复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从“文化遗产”中细分出来,就是因其“口述和非物质性”而更需专门保护。为加强管理,档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对其内容进行了分类和抢救性保护。国家对那些破损严重、亟待抢救的档案还专门拨出经费进行统一规划和抢救。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设立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其中的必须是经群体努力,存续仍受到威胁的文化遗产,申报国家需承诺制订专门的保护计划。据此,我国的羌年、赫哲族说唱艺术伊玛堪、活字印刷术等项目入选。

三、对档案部门的工作建议

档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既有差别又有联系。研究二者关系的目的是更好地发挥档案工作在文化建设、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根据上文的探讨,笔者认为档案部门应:

(一)指导相关部门建立齐全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加强管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这就为档案部门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档案局作为主管机关,有权利、有责任指导管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目前,我国“非遗”档案工作才起步。相关部门普遍重“非遗”申报、轻档案管理,非遗档案分散、凌乱,缺乏标准;资料简陋,甚至还未建档。档案局要注意使相关部门做好包括申报、收集等过程中的档案工作,确保非遗档案齐全完整;灵活运用现代档案的数字化信息技术、保存和宣教功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各种静态或者动态的档案,加强采集、整理、传播、服务,努力将其转换为可以永久保存查阅的档案形态。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征集与接收。档案馆作为档案等历史文献资料的保管基地,在整理、保管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档案馆可以通过加强非遗档案的征集接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参与者。“麻阳花灯”是流传于湖南省麻阳境内的花灯歌舞和花灯演唱、花灯戏的总称,是湘西花灯的典型代表,有“南方二人转”之称。2009年被省政府定为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12年,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档案馆为加强保护,从县花灯戏剧团顺利接收县花灯戏艺术档案44卷,该档案收录了花灯戏剧本和乐谱120多篇,对“花灯”艺术的保护、创作和传承具有很好的参考作用。同年,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档案馆注意加强与区文体局等的沟通,广泛征集具有于洪特色的非遗档案资料,并成功将该局珍藏的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接收进馆永久保管。

(三)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资源的挖掘和研究。档案内容包罗万象,其中就包括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加强发掘与研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造势和提供依据。一是进行摸底,加强对档案馆涉及非遗档案的清查、整理;二是在此基础上,通过举办“非遗”展览等活动,发挥档案作用,扩大影响;三是确定非物质文化档案的研究重点,以此作为试点,积累经验。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档案馆就曾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本区最典型、最富历史文化内涵而又濒临失传的昆明曲剧作为研究重点,探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法和模式。北京作为首都,有着3000多年建城史、800多年建都史,其包括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多埋没在档案中,在这方面探索应更有意义。

(四)加强与文化、文物部门的合作。这至少包括两方面:一是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今年5月20日,文化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在全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摸底调查,但国家档案局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参与。其实,如果有国家档案局等参与,不仅力度加大,效果也会更好。二是加强技术等方面的合作。既发挥档案部门的专业优势,又发挥文化、文物部门在文物、字画等的技术优势,取长补短,互惠双赢。

注释:

①世界遗产,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无法替代的财富。通常理解的世界遗产分四类,即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记忆遗产、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

②记忆遗产,又称世界记忆工程或世界档案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2年启动的文献保护项目,目的是对老化、损毁、消失的文献记录,通过国际合作,使用最佳手段抢救,使人类记忆更加完整。

参考文献:

[1]严晖.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归档管理[J].档案时空,2009(10).

[2]张承.试论档案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J].科技信息,2010(13).

[3]汉语世界杂志社.中国文化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M].商务出版社,2011.

[4]周耀林.戴旸,程齐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理论与实践[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5]王巧玲.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工作的优势与劣势分析[J].北京档案,2013(6).

作者单位:北京市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