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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年轻漂亮的女营业员,为了使自己变得更加苗条靓丽,便到一家医院做了“吸脂美容手术”。谁知。原本十分匀称的体形却变了形,变美不成反成丑的女营业员内心感到十分的痛苦,在与医院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想要苗条,吸脂美容
女青年陈雪娇是江苏省淮安市一家大型商场的营业员,面容姣好,身材匀称。可是,陈雪娇却因为自己的臀部及大腿有点肥胖而感到美中不足,她见周围的几个小姐妹做了吸脂手术后,显得更加苗条妩媚,心也就动了,她决定到医院进行吸脂手术。
2003年9月2日,陈雪娇经朋友介绍,慕名来到了淮安市某医院,入住该院。根据陈雪娇的要求,医院建议给其做脂肪抽吸手术,陈雪娇表示同意。同日,双方按手术规程签订了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中,医院特别告知手术医疗风险第(4)条载明:“复发,皮下血肿,感染,早期皮肤皱褶。”
次日,医院开始为陈雪娇做手术。术前,手术医生与陈雪娇共同确定抽吸范围。手术中,医生在陈雪娇左大腿及臀部抽出1500毫升脂肪液,右大腿及臀部抽出1600毫升脂肪液。术后两天,陈雪娇要求出院。为此,陈雪娇花去医疗费3550.71元。
身体变形,闹上法庭
做过手术后,陈雪娇想到自己将更加苗条漂亮了,心中别提多高兴了。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陈雪娇发现自己走起路来总有点不自在。刚开始,她并没有放在心上,总想着还处于恢复之中,等完全康复了,也就会自然了。然而,好几个月过去了,可自己走路仍然很难看,一种不祥的预感袭上心来:难道自己的手术失败了?
一天,她站在镜子前.突然发现自己双大腿、臀部高低不平,左右不对称。“天啊,怎么会变成这个样子?”陈雪娇面对自己变了形的身体。痛苦不堪,不知为此哭了多少次。现在她不敢逛街,不敢穿漂亮衣服,不敢与人交往,更不能长时间站立。为此,她多次找医院协商此事,可医院以本院没有责任为由,拒不担责,到后来,干脆避而不见。陈雪娇愤愤不平,一纸诉状,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陈雪娇诉称,本人身体健康,只因臀部、双大腿脂肪堆积,影响外观,在被告医院处求治,医院建议进行脂肪抽吸的美容整形手术。2003年9月2日入住医院,手术在9月3日进行。术后本人双大腿、臀部高低不平,左右不对称,长时间不能自由行走,手术不但没有起美容作用,反而损害了本人的健康,手术完全失败。术后本人一直都在找医院协商,要求医院承担手术失败的部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院利用本人没有处理医患纠纷的经验,推脱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医院医生的技术欠缺以及术前设计、术中操作不当,导致手术失败,损害了本人的健康,损害了本人的外观,致使本人需要修补整形手术,以及未能尽到《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告知义务,请求区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26090元。
术后,陈雪娇以自己双大腿粗细明显不等,已构成医疗事故,申请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委托淮安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2005年3月8日,淮安市医学会做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鉴定书第五项现场体检情况:患者一般情况尚可,双大腿、臀部高低不平,左右不对称,局部无红肿,无压痛,双下肢无功能障碍(活动、行走正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①医方的医疗行为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②患者现双大腿、臀部高低不平,左右不对称属脂肪抽吸术后常见并发症。③综上所述,医方无责任。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院辩称,陈雪娇诉称部分内容不实。一是手术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减少脂肪,术前共同确定,术中不可能超越该范围,陈雪娇目前状况是由于没有抽取大腿下部脂肪所致,手术并没有结束,还需根据情况继续抽吸脂肪;二是手术操作完全符合规范,根据淮安市医学会所做鉴定,本病例未违规,医院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槌落下,是非断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医院在为原告施行臀部、双大腿脂肪抽吸手术,该手术不可能一次性完成,原告出现双大腿、臀部高低不平,左右不对称属脂肪抽吸术后常见并发症,而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中对此没有明确告知,仅告知可能出现“早期皮肤皱褶”,没有尽到全面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使原告丧失了选择是否同意手术的机会,医院应做一定的经济补偿,判决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元。
一审判决后。陈雪娇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陈雪娇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侵犯本人知情权,仅要求医院做一定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明显缺乏依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认定医院未尽全面告知义务,侵犯了本人知情权这一事实。已表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在损害结果出现后,医院未能及时判断,并采取正确、及时的措施进行补救,而是放任该损害的继续发展。因此,淮安市医学会“医方无责任”的结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本案应予以重新鉴定。
医院口头进行了答辩:医院为陈雪娇的手术操作完全符合规范,术中无其他过错或过失,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手术只起到减少脂肪的目的,一般美容手术应多次进行,故不能从一次手术结果来论手术成败,诉称损害完全不符合事实,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由医院为陈雪娇施行臀部、双大腿脂肪抽吸手术,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医院在进行手术过程中对自己造成损害,但淮安市医学会鉴定认为,该手术不可能一次性完成,原告出现双大腿、臀部高低不平,左右不对称,属脂肪抽吸术后常见并发症。因此,该并发症并不属于手术造成的损害后果。一审查明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中,仅告知可能出现“早期皮肤皱褶”,没有尽到全面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使原告丧失了选择是否同意手术的机会,从而确认了医院应承担的责任,判决医院对原告做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在既未进行后续手术,又无充分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以医院侵犯其知情权,有过错为由,要求医院给予高额的经济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认为淮安市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在无相反证据足以的前提下,应当采信该证据的效力。本案中的鉴定报告,虽为淮安市医学会做出,但鉴定人为省会医院的7名专家组成,其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原告在一审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报告在程序上、实体上有错误,具有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庭审中,原告认为主治医师不具有医学美容主治医师资质,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等相关文件予以证明,经查,2003年医院未设置医疗美容专科,为原告实施手术的是整形外科。根据医院提供的《整形外科学》等相关资料,采用脂肪抽吸技术实施手术减肥属整形外科的业务范围。一审庭审中医院也出示了为原告实施手术的主治医师相关外科专业医师资质证明。至于主治医师在2003年度未取得医疗美容主治医师资格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资料,该年度医疗美容主治医师资格认定并未在全省展开,故原告主张其主治医师因不具有美容主治医师资格,不具备为其做美容手术资格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法院亦不予采纳。
2006年6月15日,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