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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闻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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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京华时报》等6家报纸因刊载严重虚假失实报道被通报,新闻出版总署责令6家报社公开道歉,澄清新闻事实,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还印发了《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笔者认为,通过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问责和新闻单位问责相结合的责任追究机制,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虚假报道。

新闻单位主管部门对虚假新闻的问责

新闻主管部门的问责主要体现为事后监督和检查,而且责任主体通常是报刊社。通常,在虚假新闻已见报或不良影响已形成之后,新闻主管部门对违规违纪的报刊社予以责任追究或者建议处理采编责任人员。根据《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等规定,新闻主管部门的问责体现在:

1.新闻主管部门对虚假、失实新闻的责任追究方式

对新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有:下达违规通知书、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更正或道歉、检讨、警告、罚款、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报纸、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版一至五期、停业整顿、撤销登记。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警告、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名单、党纪政纪处分(含开除)、五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要求总编辑公开道歉或引咎辞职、撤换总编辑或社长职务。

2.新闻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

对于监控到的虚假新闻,或者受理到相关举报、投诉后,有关职能部门经过认真核实,确定刊载虚假、失实新闻的报刊应首先承担主体过错责任,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后,予以通报或发文,并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

新闻单位对虚假新闻的问责

新闻单位对虚假、失实新闻的责任追究以“倒查制”为原则,以采编人员为责任主体。新闻单位提起的责任追究,既可以是见报后的虚假新闻,也可以是编辑环节发现的属于记者责任的虚假新闻,或者是因编辑修改导致的新闻错误,可以做到从源头上遏制虚假新闻。

1.新闻单位对采编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

基于劳动合同管理的追究方式:诫勉谈话、书面警告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经济处罚、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辞退。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的追究方式: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2.新闻单位对采编人员的问责程序

通常应有新闻单位监察部门根据投诉或举报,或者根据采编部门的建议,对于采编人员是否撰写、编辑虚假新闻的行为予以核实,并作出结论和处理决定。

实践中,一些报社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编辑部门、法律部门等共同界定虚假、失实新闻,以确保问责依据充分。

新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的关键在于内部建立起配套的采编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与新闻主管部门的法规相衔接,应当涵盖对采访、编辑、出版等整个流程的规范和约束,能够在区分与界定责任方面进一步细化,便于实施责任追究,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

建议

上级主管部门加强指导、监督。新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协调,特别是应加强对新闻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核查虚假新闻方面的指导。要监督新闻单位是否有采编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起了责任追究机制。特别是在对刊载虚假新闻的报刊社问责之后,要监督该报刊社是否对相关责任人也实施了问责,确保法规的执行力。

追究新闻单位不问责的责任。新闻主管部门下达了有关处理决定或者通报有关虚假新闻刊载情况后,有关报刊社没有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的,新闻主管部门应对不作为的报刊社追究责任。

完善对违规采编人员的备案制和禁入制。新闻主管部门应将编造虚假新闻的人员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名单,限制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建立虚假、失实新闻备案及考评制。新闻主管部门建立虚假新闻备案制,对刊载不实新闻的报刊社查处一起,记录一单,年终进行总考评。国内不少城市的新闻主管部门已经把这一指标计入对报社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考核结果影响到报社的薪酬分配方案等切身利益。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有案必查。新闻主管单位和新闻单位都要自觉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收集群众、报道涉及人员、虚假新闻受害人等的投诉或者举报,并依程序予以核查和公布。

新闻单位应主动报告或者公布对虚假新闻的查处情况。新闻单位应勇于“自揭家丑”,对自行发现或者查处的虚假新闻、失实新闻主动如实上报主管部门,或者主动在报刊上予以通报或道歉,既警示了采编人员,形成震慑作用,又对读者负责,维护了新闻的公信力。

(作者单位:深圳报业集团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