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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存在主要问题及基本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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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1990年水利行业正式推行建设监理制至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已经历了二十多个风雨历程,经过这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在水利工程监理方面已取得了很大成就,已由原来的传统管理模式,逐步向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水利工程监理取得的成就值得肯定,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字:水利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一、水利工程监理的概念和意义

水利工程监理是指执行监理的单位受到项目法人的委托,并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建设监理合同等文件,对水利工程建设,所实施的一种工作监督管理活动。首先,水利工程监理是一种管理行为,监理单位在其业主单位授权范围内,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除做好各项本职工作外,还应协助业主做好其他的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技术和管理特长,发挥监理工作的指导性和预见性,为施工单位和业主出谋划策,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由于我国现阶段水利工程施工队伍资质的相对较低,以及相关业主思想的相对不开化,仍认为,监理只不过是“质检员”,对监理工作干涉较大,因此,监理单位更应该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技能,做好各项监理、协调工作,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得以最优化。水利工程监理通过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督,保证了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加快了工程的进度,提高了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二、目前我国水利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监理单位定性不清

我国目前水利工程监理机构普遍存在定性不清的问题,有个别单位甚至没有固定独立的办公用房和专职的监理人员,致使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积极性不高等现象出现,对有效的进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并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开展的实际意义。

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

目前,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当中,专职的、高素质的人员相对较少。首先是兼职人员的比例甚至要比专职人员多,人员结构上的不合理,是水利工程监理人员面临的一大问题;其次是监理人员当中,其专业知识、专业技术水平、相关学历和职称都不是很高,以及专业结构配备不齐全、不合理,不能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质量监督本身还具有行政执法和技术监督的双重职能,监理人员不仅要具备有熟悉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能力,更要具备有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监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部分业主擅权,监理单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对工程项目进行过程的组织协调)是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但是有些单位聘用监理只是为了完善手续而已,未能做到严格按合同要求去做,有些业主只是部分放权,对于有些工程费用款项审批上,责任未能合理落实,致使部分工程尚未完工而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已全额支付,监理人员不能完全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势必给水利工程建设的严格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4、部分施工企业的监理意识淡漠有些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工作极不配合,无视监理人员的存在,导致施工现场的各方面关系比较紧张,各方面工作得不到很好的配合与沟通,是的监理工作没有一个很好的工作氛围和工作环境。

5、部分监理单位管理水平不够

我国部分监理公司是依附于勘测设计、科研院所,甚至是行政单位的下属子单位,有些虽然名义上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实际上产权关系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分配机制也不合理,有的部门甚至把监理作为机关和单位创收的一条途经。在监理单位的内部管理上,有些监理单位签约后,没有安排足够的监理人员,一个总监担任好几个项目的总监,不能真正履行总监的职责,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监理效果。还有些监理企业未能充分认识到旁站监理的重要性,为了节省开支,监理工程师一个月只去现场巡视几次,不能及时的对关键部位、重要工序施工进行监控,现场记录不齐全、不真实,应付了事。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甚至返工。

三、针对我国水利工程监理问题的对策

1、明确监理机构的定性问题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是政府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监理机构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做好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尽快明确监理机构的定性,监理单位的定性问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才能更好的解决,以保障水利工程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首先要解决人员结构上的配置不合理问题,尽量培养专职的监理人员,监理工作中应以专职人员为重。另外,对监理人员要定期的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进行有效的现场考核。在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培养的同时,还不能忽视了对其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监理人员一旦进入工地必须完全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不向施工单位提无理要求,同时必须精通在监工程方面的业务,对其工作内容要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工作起来才能游刃有余。对于现场发生的一切事情更要及时处理,对超越权力范围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力求尽快的解决所出现的问题。

3、施工企业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监理的存在表面上看,施工企业与监理单位之间存在着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这种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像是相互矛盾的,但是这种矛盾并不是对立的,被监单位只有在监理单位的正确监督和督促下,才能够更好地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另外,监理的存在还能督促工程的进度,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对工程参建各方都有好处。因此施工企业一定要认清这种状态,不要去排斥监理的存在。

4、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内部的管理、增强责任意识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工作之后,要根据其监理项目的特点,选派能胜任其相应工作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并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确定主要的监理人员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必须进驻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执证上岗,要强化监理责任,保证监理工作做到位。监理单位要以其优秀的工作业绩占领市场,要有“以质量求生存”的工作态度。

5、完善法律体系,规范监理市场

虽然我国水利工程监理体系已有一些相关法律,但是仍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去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给水利工程监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各工程相关单位,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按相关合同及法律规范执行,并严厉杜绝监理人员的无证上岗以及工程的转包等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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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彬.水利工程质量监理存在问题与对策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08.

[4]胡拓,黎劭.水利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经营管理者,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