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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学发展观统领公诉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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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和把握科学发展观,构建现代公诉制度

确立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正确认识和把握科学发展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是指导实践的前提。因此,本人认为,要构建现代公诉制度,公诉部门必须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科学发展观。

(一)建立健全职业公诉人制度

在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公诉人制度。职业公诉人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在检察机关内部承担公诉工作职责,享有一定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具有相应级别,能够相对独立地行使检察职权,长期从事公诉工作的主诉检察官。职业公诉人经考试、考核选拔产生后,不再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专门从事公诉工作,享有高于一般检察干警的职级待遇和业务补贴,使公诉人员能够安于本职工作,实现公诉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保证高素质、专家型的人才源源不断地充实到公诉岗位,真正使公诉队伍始终保持在一个高水平层面上并不断发展。

该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职业公诉人必须服从检察长的指令;第二,职业公诉人具有一定的级别,在政治上和工作上给予优厚的待遇,能相对独立地行使检察权;第三,从事公诉工作的长期性。

(二)建立超前的支持公诉制度

首先,应当建立公诉指导侦查取证制度。公诉指导原则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及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等诉讼价值。公诉指导侦查的有效运作模式为:一是在公安机关设立指导侦查室,开展公诉指导侦查取证工作;二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全面推行“三三制”办案机制,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侦、捕、诉三部门之间实行“三个延伸”(批捕部门向前延伸至立案侦查环节,部门向前延伸至审查逮捕和侦查预审环节)、坚持“三项跟踪”(侦查跟踪批捕、和出庭活动)、明确“三段责任”(通过延伸和跟踪,侦查环节负责立案准确,批捕环节负责逮捕准确,环节负责准确),实现侦、捕、诉三部门制约配合的制度化,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

其次,建立案件补充侦查机制。对于一些在退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第一,检察机关应充分行使自补权,并初步确立自补案件的范围;第二,规范补侦提纲,充分运用不退卷调取证据形式,合理运用合作补侦方式,切实指导侦查取证;第三,建立边查边补制度,减少不必要的退查;第四,建立补查跟踪制度,加强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的联系,提高补查质量,同时也可避免案件流失。

(三)建立有效的公诉运行制度

首先,需构建我国庭前证据展示和开示制度。这在民事诉讼中叫作证据交换,刑事诉讼中称之为证据展示、开示。构建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原则:第一,在现行法律的框架范围内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同时充分考虑这一制度对证据立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将产生的影响;第二,充分考虑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其他国家诉讼制度主要是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差别,适应我国刑事司法的具体状况和实际需要;第三,兼顾公正和效率。

其次,结合证据展示制度,应对证据移送方式进行如下改革:一是在证据移送范围中增加证据展示纪要;二是调整移送证据复印件的内容。鉴此,应调整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移送证据复印件的内容。通过证据移送方式的改革,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移送证据的范围应调整为以下三方面:一是书;二是证据展示纪要;三是证据展示纪要中“有争议的证据”的复印件和证明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间接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

再次,积极推行控辩和解制度。这个概念是对刑事和解和辩诉交易进行融合之后提出来的,辩诉交易和和谐司法都遵循着人权、公正和程序的的价值,尤其突出程序价值,中国刑事诉讼法也应该体现这样的价值,辩诉交易也应该实现中国化,中国化的路径是创造一个新的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诉制度,这就是控辩和解制度。有学者对控辩和解制度做了大量实证调研,结论是社会各界对建立控辩和解制度具有积极和肯定的态度,说明这个制度在中国有建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最后,量刑建议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与重要的功能。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如下补充: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提出明确的请求意见并且说明理由。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应当在书中提出量刑意见。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可在公诉意见中提出量刑意见。本人认为,在实施量刑建议时,应及时与法院就实施此项制度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座谈,获得法院的理解与配合。

(四)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相结合建立不公开审查制度

公诉部门要以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为着力点,把职务犯罪拟作不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程序,与不公开审查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本人认为,对拟作不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均应当交由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对其中的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既要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也可以进行公开审查,以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保证监督取得实效。

二、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做好公诉工作

在公诉工作中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是要紧密联系公诉工作实际,通过公诉机制的改革创新来推动公诉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及跨越发展,实现公诉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

(一)更新执法观念

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利益。公诉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这个大局,积极为社会稳定服务。因此,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杜绝、刑讯逼供等执法陋习,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同时,在诉讼中,要推行“人性化”的办案方式,力求公正和文明,以理服人;树立公诉民主理念。公诉民主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公诉民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增加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份量。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政策,既体现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的思想,又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施宽严相济政策,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可重点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一是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二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定专门检察人员或者设立专门机构办理。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工作机制,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分案处理。三是建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工作流程。四是尝试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对如因为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就应该从平息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依法妥善处理。

(三)进一步推进公诉队伍建设,提高公诉环节法律监督能力

公诉队伍建设,要紧密结合公诉职业特点,大力加强公诉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公诉队伍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职业责任感。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创建学习型公诉队伍。积极开展注重实际、有针对性的分类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审查判断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出庭支持公诉、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和加强公诉业务领导、指导的能力,促进公诉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切实提高公诉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公诉队伍的法律监督能力。要以优秀公诉人队伍为基础,培养造就一批精于公诉业务的专家。要坚持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相结合,严明公诉职业纪律,强化公诉职业责任。切实关心和爱护公诉队伍,支持和保护秉公执法的干警,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努力做到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适当的待遇留人。按照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要求,结合公诉工作的特点,着重从思想政治品质、职业道德素养、团队协作精神、语言文字能力、仪表举止养成等五个方面规范公诉人的行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过硬、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高素质公诉队伍。

(四)要进一步健全公诉工作考评机制

检察机关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公诉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建立完善、全面、综合、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公诉工作的绩效管理,及时调整各项考评指标,不断增强考评工作的科学性,以切实树立正确的公诉工作导向,引导公诉部门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按照总体要求来开展公诉工作,促进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相统一,力度、水平与质量相统一,以推动公诉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总之,在检察工作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落实到日常学习生活中,持之以恒,诚心实意地把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贯彻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实现检察工作、队伍建设、检务保障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