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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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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本文从当前我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找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进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切实做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政策建议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承包土地,但不从事农业生产,主要在非农产业,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其中“农民”表明他们的社会身份,“工”则表明他们的职业,“农民工”就是这种身份与职业的独特结合。

1.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大批的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涌入城市寻找出路,被称为农民工,在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作为产业工人的一部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际未得到有效的保护。总体说来,农民工权益受到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劳动关系不平等

根据统计,大部分农民工是经由亲人介绍或自己来寻找工作机会,大多数集中在一些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企业。用人单位很少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大多是临时性的,他们可以被随时解雇。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1.2 劳动权利受到侵害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城乡就业权不平等,大多数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所不屑干的“脏、累、粗”的工作。同时一些职位,例如财会、收纳等工作,有的单位明确表示不接纳农民工。此外,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也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

1.3 社会保障权利缺失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障的权利。农民工一般享受不到这五大险,福利待遇仅在市民中普及。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一般不给农民工买保险,或者只为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买投保,或者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它几个险种。

1.4 社会地位低下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权利一律平等。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天然的同盟,并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长期以来,由于户籍制度的影响,农民工虽然生活在城市中,然而已沦落为城市的边缘群体。农民工的地位低下,还表现为,在一些大城市,有重要政治或社会活动时,他们往往成为被驱赶的对象,以保证城市市容和交通,消除威胁城市治安的隐患。

2.我国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2.1 制度原因:二元结构制度

二元结构下,人口流动的空间受限,城乡之间的户籍壁垒,严格限制农村人口流动。二元结构的存在,逐步扩大了城乡差距,户籍制度使得我国目前的城市化进程采用了不同于他国劳动力和人口转移方式的农民工流动方式,这也是农民工权益保护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户籍制度给农民带来的不仅是机会上的不平等(从出生到义务教育,负担重,与城市人就业机会不平等),更有实际上的不平等。

2.2 社会原因:身份歧视

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必然造成歧视农民的社会心理,反过来这种心理又会使体制更加牢固。由于进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竞争力在某些岗位上比城市居民较强,又被一些市民所仇视,甚至被称为“盲流”、“二等公民”。“农民”、“民工”等中性的词汇也带上贬义的色彩。

2.3 法律原因:相关法律缺乏或执行缺位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在法律层面表现为:立法、执法、司法环节中存在的缺位和偏差。我国在农民工权益立法上的最典型缺失是尚未制定统一适用于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法》。执法中的缺位现象突出有些地方政府过分迁就企业主的利益,劳动中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时有发生,面对农民工权益受损时的行政不作为,都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司法活动中,地方法院受到外部利益集团的干预,很难独立判决以维护农民工群体的权益。另外,农民工所受教育有限,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也制约了其维权的自觉性与积极性。

3.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建议

3.1 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政策机制

(1)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完善城乡统筹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城乡户籍改革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政府应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统一实行以居住地登记制度和身份证管理制度代替户籍制度,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

(2)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

土地是农村人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城市建设中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和资金来源,要想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护他们的土地权益。应当完善允许土地自由流转的制度,使农民工可以获得收益,可以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3)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农民工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的份额较小,初次分配中存在扭曲,应通过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来完善。在制订城市社会保障时,相关部门应将城市农民工考虑在内。在城市有固定职业并自愿迁入城市定居的农村人口,政府应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对进城从事个体经营或转让土地后没有稳定职业,及其他自愿迁入城市定居的农村人口,依法实行强制性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由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

(4)培育城乡统一平等的劳动力市场

政府应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在职业、工种方面的限制,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行政审批及收费。在制定就业政策时,统筹考虑城乡所有劳动者,培育市场化的就业服务企业。

3.2 健全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援助

(1)把农民工进城务工纳入《劳动法》的实施范围。目前,我国相当大一部分农民工进城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立法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实施细则。.可以制定一部《农民权益保护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农民的权益都得到有效的保护,让农民工的权益真正有法可依。

(2)加大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执法,规范劳动力市场上的雇佣关系,保证劳资双方签订正规、有效的合同,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

(3)简化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快速办理。政府应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必要的经费支持,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应经常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普法工作,进行咨询服务,举行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讲座, 组织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深入农民工基层进行普法宣传和义务法律咨询等。

3.3 转变观念,提高社会地位

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大力培育农民工的现代意识,消除农民工自身的二元意识,帮助农民工完成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化。政府应加强农村基础教育,提升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市场经济知识的教育,培育农民工的市场意识,同时加强农民工的职业道德意识。农民工应积极加入工会,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调动其积极性。政府或用人单位应引导农民工扩大自己的交往圈,加强与城市居民的沟通,培养其对城市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主动参加各种公益活动,树立农民工的新形象。

3.4 政府的职能定位问题

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一些城市政府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而制订的限制性、歧视性的劳动法规和行政规章,使得农民工享受不到平等的国民待遇,这与《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是完全背道而驰的政府应转变观念,正视农民工在城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给农民工以国民待遇,逐步取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限制,将农民进城务工和相关事项,纳入城乡就业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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