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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可以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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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1月5日,姚某经人介绍到李老板经营的新宁排骨面食馆务工,当月16日晚在该面食馆锅炉房内值班时,因煤气中毒身亡。次日,姚某之妻与李老板达成协议,商定由李老板赔偿各类费用3万元。事后,姚妻听说死者应按工伤认定进行赔偿,遂向西宁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西宁市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2010年6月,姚妻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同年12月其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讼。

姚妻请求撤销与李老板签订的死亡赔偿协议,由李老板赔付丧葬费、抚恤金、工伤补助金合计148851元。李老板辩称,双方只是口头协商死者在其面食店内打工,也没有安排死者在锅炉房内住宿,造成死亡结果不应由其承担责任。再者,双方已达成协议,姚妻要求撤销赔偿协议没有道理。请求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撤销双方签订的赔付协议;2.业主李老板赔付受害人家属工伤补助金等各类费用10万元。

【点评】

关于工伤的认定

所谓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为工伤。死者姚某在工作场所内因值班中毒身亡,认定为工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赔偿协议效力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姚妻与李老板虽然都是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姚妻对赔偿协议的内容有重大误解,因为她事后才知道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当时达成的赔偿协议显然对其不公平。故姚妻可以申请撤销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应在法定的一年期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