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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垦土地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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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非法开垦土地的行为。基层国土部门也常常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对非法开垦行为进行制止,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但是,现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非法开垦土地行为应该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水土保持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不同地类的非法开垦行为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应当依照以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关于毁林开荒。《森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同时,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毁草开荒。《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围垦河道,围湖造田。《水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开垦荒坡地。《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关于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非法开垦。《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此,笔者认为,基层国土部门在发现以上五种非法开垦土地的违法行为时,要认真做好调查工作,并及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移交,不要简单地按非法占地查处,以免陷入违法事实清楚但查处法律依据不足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