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博弈论在铁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研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博弈论在铁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研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在本文中,笔者重点分析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业主和承包商的博弈关系,从建设监理制的三大主体―――业主、监理和承包商之间的博弈关系出发,分析了影响工程项目质量的内在原因,认为业主与承包商、业主与监理之间均是委托关系,存在信息不对称,承包商和监理的道德风险问题严重。其中,业主与监理之间的委托问题是建设监理制不能发挥有效作用的根本原因,所以签订监理合同时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制;激励机制

中途分类号:F53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首先,业主和承包商是信息不对称博弈的双方,他们之间既是承包合同关系,又是委托与的关系,业主委托承包商代其完成工程的建设,在这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拥有私人信息,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如何建设、质量如何等都属于承包商的私人信息,业主不容易得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以工程项目的质量为代价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其次,建设监理制的引进就是为了解决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委托问题,监理可以减少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制约承包商的道德风险倾向,使双方能够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进行交往,这也是和监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相一致的;第三,在监理制中,监理和业主之间也是委托关系,监理是否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承包商及时发现问题并反映给业主,是否会与承包商合谋欺骗业主等都是该委托关系中潜在的问题,正确认识这种委托关系及其潜在的道德风险是建设监理制能否发挥有效作用的关键因素。

1业主与承包商的博弈分析

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博弈关系主要有两种,一种发生于招标过程,另一种发生于施工过程。在招标过程中,项目一般是公开招标的,所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公共信息,承包商和业主都很清楚。然而,承包商的信息属于私人信息,业主只能通过承包商的投标材料以及其他有限的渠道获得一些承包商的信息,对承包商的情况并不能完全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承包商就可以隐藏自己的信息,低质量高风险的承包商会粉饰自己的信息伪装成高质量低风险的承包商,使得业主在招标的时候无法区分,此时逆向选择就会发生,以至于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高质量低风险的承包商被排挤出投标竞争的行列;另一方面,高质量低风险的承包商因为成本的原因给出的投标书可能没有低质量高风险的承包商的有吸引力,使得高质量低风险的承包商无法中标。招投标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业主与承包商的博弈过程中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影响了招投标过程的效率和中标承包商的质量,进而会影响到后续的项目实施。

下面笔者重点分析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业主和承包商的博弈关系。首先先假设监理制没有建立,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无法观察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的施工情况是私人信息,而且不存在监督机制。假设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有两种选择:高质量施工和低质量施工,分别对应不同的成本CH和CL(CH>CL),顺利完成项目后得到的收益是R。当承包商高质量施工时业主得到的收益是RH,当承包商低质量施工时业主得到的收益是RL。对于承包商来说,他选择高质量施工时的收益是R-CH,选择低质量施工时的收益是R-CL。由于CH>CL,所以R-CH<R-CL。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承包商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最优的选择是选择低质量施工,所以在没有建立监理制之前,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承包商的道德风险问题很严重,工程项目的质量得不到很好的保证。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我国引入了监理制,形成了业主―监理―承包商的三边关系,监理的存在形成了对承包商道德风险行为的制约。笔者对引入监理后的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博弈关系进行进一步地分析,在存在监理的情况下,业主需要向监理支付一定的费用C0,工程项目管理中监理能够发现承包商的施工质量,此时如果承包商选择低质量施工,被发现后承包商需要支付给业主一定的违约金D。该博弈扩展式如图1所示。

图1博弈扩展式

由图1可知,如果承包商选择低质量施工,而业主引入监理,那么承包商被发现后的收益是R-CL-D,业主的收益是RL+D-C0;如果业主选择不监理,那么承包商必然会选择低质量施工,业主的收益为RL。要使承包商选择高质量施工,业主就需要引入监理,此时业主和承包商的收益需要满足:

R-CL-D<R-CH (1)

RH-C0>RL (2)

由(1)式可

得:

D>CH-CL (3)

由(2)式可

得:

C0<RH-RL (4)

对于业主来说如果引入监理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只要小于高质量工程带来的收益与低质量工程带来的收益之差,引入监理制就是合意的。对承包商来说,引入监理后,当低质量施工被发现后的赔偿超过低质量施工与高质量施工之间的成本差额时,直接选择高质量施工的收益更高。所以引入合理的监理制后,可以有效地抑制承包商的道德风险倾向,将工程质量保持在一个高的水平上。由此可见,监理制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中有效的制度安排。

2业主与监理的博弈分析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业主与监理之间属于委托关系,业主委托监理对项目进行管理和控制,监理单位代表业主从事项目管理活动并以达到业主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为完成合同中的项目目标,业主和监理需要相互提供信息,相互承担风险和获取应得的报酬。然而在现实的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监理往往拥有关于项目实际情况的信息,具有信息优势,双方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此,就可能发生委托问题,监理偏离业主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以业主的损失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假设监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有两种选择:努力工作和不努力工作,分别对应的成本是C1和C2(C1>C2),能够为业主带来的收益分别为R1和R2(R1>R2),监理合同中规定的报酬是RS。所以监理的两种选择对应的收益是RS-C1和RS-C2,显然RS-C1<RS-C2,即对监理来说选择不努力工作可以得到更大的收益。也就是说,在固定监理报酬的情况下,监理努力工作会付出更多的成本,而所得到的报酬并没有增加,所以此时监理必然不会努力工作,从而业主承受更大的风险。

而目前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监理合同大多都是固定报酬的,监理不努力工作将是可信的,所以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业主通常会对项目的实施直接进行指导和管理。建设监理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承包商道德风险的发生,但是业主与监理之间的委托关系同样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监理的报酬主要来自于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属于固定的咨询服务费用,监理为了提高自己的收益,或是不努力工作或是选择与承包商合谋,从而严重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业主往往只有打破委托关系,避免监理潜在的道德风险,而这两者之间的委托关系的破坏又加剧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要使监理制能够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就需要有相应的机制安排来有效地抑制监理的潜在道德风险。可以在监理制中加入激励机制,通过在合同的签订中加入奖励和惩罚合约,使监理的报酬不再固定,实现激励相容。例如,为提高监理的工作积极性,设立与索赔损失以及施工过程的阶段质量相关联的奖金激励和惩罚机制。监理制能否发挥作用是项目质量管理的关键,只有业主和监理之间能够激励相容,才能够保证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的关系正常、公平、有效,才能够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

假设笔者在监理与业主的合同中加入惩罚机制,即业主不定时地抽查,如果发现监理没有努力工作尽到自己的职责,或监理与承包商合谋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便对监理予以一定的惩罚。假设监理渎职并被业主发现的概率是P,惩罚是DS。那么,监理不努力工作时的收益是RS-C2-P・DS。要使监理努力工作需要满足:

RS-C2-P・DS<RS-C1 (5)

即:

P・DS>C1-C2 (6)

3承包商与监理的博弈分析

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承包商道德风险的发生,在业主不能观察到承包商施工质量的时候,承包商有动机去选择低质量施工。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工程的质量得不到保障。监理制建立后,监理作为业主的人,凭借其专业的知识和能力对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效抑制承包商的道德风险,这也是监理制的目的。但是,在实际的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并不总是会按照监理合同中的规定尽职尽责地对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承包商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进行寻租,唆使监理与其合谋,共同欺瞒业主。承包商在选择高质量施工时,不需要对监理行贿,不存在合谋问题。当承包商选择低质量施工时,监理的存在使其道德风险行为能够被发现,并需要进行补偿,所以承包商有动机去对监理行贿,唆使其隐瞒工程质量问题。尽管承包商对监理进行了行贿,但是在监理惩罚机制存在的情况下,监理也可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会与其合谋。

假设承包商选择低质量施工时对监理的行贿金额为B,而且当承包商主动选择高质量施工时,监理即便是选择不努力工作也不会被发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监理选择不努力工作。依据公式(6),假定在有惩罚的情况下,监理根据收益最大化原则会选择努力工作。由上述分析可知,博弈扩展式见图2。

图2监理与承包商博弈扩展式

由图2可知,承包商选择低努力水平并与监理合谋时,承包商的收益是R-CL-B-P・D,监理的收益是RS-C2+BP・DS。即在承包商与监理合谋时,承包商需要支付给监理B的行贿金,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仍有概率P被发现,对业主进行赔偿D,而监理与承包商合谋,从承包商处获得B的行贿金,进而不努力工作,不向业主汇报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并以概率P被业主发现,处以DS的惩罚。对于承包商来说,只要合谋的收益大于不合谋和高质量施工的收益,承包商就会倾向于选择低质量施工并向监理行贿,即R-CL-B-P・D>R-CL-D,行贿金B满足B<(1-P)D。要使监理在面对承包商行贿时,不与承包商合谋,努力地工作,监理的收益需要满足:

RS-C2+B-P・DS<RS-C1 (7)

得:

P・DS>C1-C2+B (8)

此时承包商的收益是R-CL-D,要使承包商选择高质量施工,需要满足:

R-CL-D<R-CH (9)

得:

D>CH-CL (10)

满足以上条件后,承包商处于自己收益的考虑也会选择高质量施工,此时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的目标是一致的。

4结语

由以上分析可知,建设监理制是存在缺陷的。监理制建立的根本目的是抑制承包商的道德风险行为,通过监督和管理保证工程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完成。由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是典型的委托关系,两者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承包商在施工的过程中有动机也有能力去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最大化自己的收益,在这个过程中业主的利益必然收到损害。为了防范承包商的这种道德风险行为,业主委托有专业知识和组织形式的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承包商的道德风险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理。如果监理能够按照监理合同中的规定尽职尽责的工作,那么承包商在监理的监督下最优的选择就是选择高质量施工,监理制的目的得到很好的实现。但是业主与监理之间也是委托关系,他们之间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而且目前的大多监理合同中规定监理的报酬是固定的,这就缺少了必要的激励机制,使得监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并不会努力地工作。因为努力地工作会提高监理的成本,但是监理的报酬是固定的,并不会因工作努力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导致监理没有动机和激励去努力工作,监理的道德风险问题随之产生,此时监理制从根本上失去了应有的作用。所以,设计激励相容的监理合同和有效的机制安排是监理制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