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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与金融业融合发展的模式和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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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是旅游经济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快旅游业金融业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明确两大领域整合的模式和内容的基础上,从法律制度方面加以保障也非常必要。

关键词:旅游业 金融业 融合 模式 法规

旅游业与金融业同属现代服务业,是金融业的战略支持产业,而且旅游业发展面临旅游投入不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加快旅游业与金融业的融合发展是适应旅游业、金融业发展新形势,谋求双赢发展的应有之举。

一、金融是旅游经济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快旅游业与金融业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共同促进国民经济总体目标的实现

我国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更是国民经济的综合性产业,涉及29个经济部门,直接和间接影响细分行业109个。旅游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经得到充分认识。旅游业对扩大内需、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加强战略合作,共同加大金融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力度。

(二)可以有力促进旅游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我国旅游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以及云南旅游经济强省和“中国一流、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等发展目标都为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也创新旅游投融资机制。利用金融手段还可以有针对性的促进旅游各行业的发展,使产业结构得到了合理调整。旅游业发展面临长期制约瓶颈就是资金问题,但当前涉旅企业贷款难、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比较突出,旅游业与金融业合作可以发挥行业监管职能,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加大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

(三)支持金融业发展机遇和金融创新

旅游业具有广泛的资源,金融业可抓住旅游业蓬勃发展的良好机遇,积极扩大融资渠道,进一步开拓旅游产业与银行在投融资方面的渠道,实现旅游与金融的投资互动,培育金融业增长点,创造银旅、银政的双赢和多赢。

二、旅游业与金融业融合发展的模式

主要有政策性融合、商业性融合两大类。前者是由政府或政策性金融机构牵头实施,例如《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后者是由旅游主管部门或企业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如《湖北省旅游局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签署旅游金融战略合作协议》。在这些合作模式中,双方均表达了共同促进的意愿,按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的方针,配合财政、交通、商务等相关配套政策,为旅游业融资提供良好服务,共同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和提高旅游者服务水平,实现合作多赢的重要举措。

(一)旅游业的角色

旅游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协调和推动落实有利于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创造有利于银行、企业加强合作的政策环境和服务平台。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为国内各类旅游企业和旅游者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在推动旅游产业发展、促进金融参与旅游项目等方面与金融进行全面合作。

(二)金融业的角色

金融业主管部门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利用自身“全产品、全平台、全方位”整体优势,共同探讨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机制,积极探索构建旅游项目评价标准体系,建立了金融支持旅游行业监测制度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会同当地旅游等部门对支持旅游行业的贷款对象、投向、用途、利率等进行持续监测,就信贷支持提出有针对性的信贷政策指导意见,将旅游业信贷支持纳入评估范畴,鼓励和引导各级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大力支持旅游资源开发,扶持旅游基础旅游完善,为旅游发展提供良好金融服务环境,推动旅游业与金融业的深度融合。

三、旅游业与金融业融合发展的主要内容

(一)从旅游方面来看

以游客需要和提升旅游综合服务能力为导向,围绕旅游城市发展目标和重点培育的特色旅游产品,针对游客去旅行游览中面临的进入难、出去难、停车难、就餐难、如厕难等问题,推出旅游设施建设、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金融服务需求,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项目和休闲度假旅游区开发建设。具体来看:

一是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旅游项目、旅游名镇名村建设。梳理旅游资源,研究可以上市的旅游资源并与金融机构进行接触。对旅游项目好(包括项目前景、包装等方面)、资本金到位、企业信誉度良好,重点推荐获得贷款。对基础设施和景区进行高标准的硬件设施建设。建设大型生态停车场,购置观光巴土,在景区全面实施了数字化景区建设工程。

二是扶持餐饮、家庭旅馆、旅行社、旅游商场等各类旅游经营户(特别是农家乐经营户)等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提供公司金融服务。解决旅游企业贷款困难、刷卡POS机手续费高等问题,切实改善景区支付环境。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乡村旅游扶持力度。大力支持旅游商品开发、土特产品种植加工以及旅游产品的开发等特色农业的发展。支持大型旅游企业“走出去”。

三是为各类旅游者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推出旅游消费贷款业务,继续加大旅游消费券发放力度,增强银行卡在境内外的旅游服务功能,完善旅游者个人的便利的金融服务。培育和发展旅游业保险市场、创办旅游意外保险,为外地游客提供满意的旅游氛围。增加旅游者个人保证金的形式。

四是做好旅游资金管理。做好资产抵押、担保、资本金和还款能力等放贷条件工作,可以采用保证人担保的方式提供贷款,同时降低旅游企业的贷款难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为旅游产业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形成旅游信贷支持与金融风险控制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推动旅游资产证券化,积极发展旅游信托基金、旅游租赁服务公司。共同向各级政府争取到更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产业扶持资金,或组织企业共同设立基金,作为跷板来吸引金融机构给予旅游企业和项目更大的支持。做好旅游业发展专项基金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服务。

五是推动政策性金融的支持。注重采取了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运作、政策性金融推动、最后实现多方共赢的全新合作模式。通过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整合政策性金融以及优质企业的各方优势,实现优质资源的有效对接,与当地政府合作共同打造强有力的旅游投资集团,全力支持旅游目的地建设。

(二)从金融方面来看

制度上要增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责任意识、加强信贷支持、强化金融服务、加强协调努力营造支持旅游业发展良好金融生态环境。要明确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给旅游业提供授信和融资的总额。进一步加大传统商业性信贷支持,积极寻求政策性金融支持,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引进和创新旅游产业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调整旅游业授信管理制度,引进和创立旅游银行。金融创新方案还可以使旅游行业企业可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发行基金等渠道融资。

服务上要调整和优化网点结构布局,创新技术手段,为旅游景区、饭店、游客提供便捷金融服务。主动为各主要旅游企业安装刷卡和自动取款机,大力发展上门收款和保管箱业务,主动在三星级别上酒店设立外币兑换点。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旅游项目的包装、策划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吸引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更多的信贷支持。为旅游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优先发放。

产品上要开发适合旅游业的特色金融服务、努力拓宽旅游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创新适合旅游业的特色金融服务。积极探索景区经营权和门票质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质押等新型信贷产品。根据不同旅游产品特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出相应的融资产品和非融资服务,积极支持旅游创意企业的融资需求,如湖北省旅游局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灵秀湖北”信用卡发卡合作协议,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综合性的服务。

投向上要增加在旅游交通建设、景区建设、接待能力、农家乐乡村旅游等方面的信贷投入力度,加大对外向型经济、农牧业、特色旅游业、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推出旅游文化国际化贷款、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建设贷款和出口基地建设贷款。

四、旅游业与金融业加快融合发展的法律制度保障

要取得党委政府和立法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有关法规中明确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业发展,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促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宏观部门帮助牵头召开旅游与金融机构座谈会,加强旅游与银行机构的合作,加大金融机构对旅游工作的支持力度等问题进行研究。为确保融合发展内容更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应向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有关旅游景区、旅行社代表及金融界代表进行广泛征求意见。

要建立长期、稳定、良好、高效的合作关系和定期沟通联系制度。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建立长期合作协调机制,对双方合作扶持企业和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跟踪。要明确具体的对接协调单位,负责具体事务处理和协调解决合作备忘录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积极开展政企对话、银企对接等活动,搭建投融资平台,向各金融机构推介旅游项目。

要加强金融法律、政策和旅游企业信息沟通和培训。当前旅游信贷困难主要是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信贷机构专业化项目主动服务不够、旅游项目研究不深入、旅游企业和项目信贷资本金不足以及信用缺失等问题造成。由于一些地区的旅游企业的不良贷款率远高于一般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率,因此更应加强合作和交流,强化信息的互通有无。要加强对农家乐经营户的管理、指导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诚信意识,使乡村旅游市场更加规范化、秩序化。要进一步丰富旅游企业负责人财税金融工作知识。

要保持旅游业的发展势头。不断拓展合作的层次和领域,建立和提升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旅游局、旅游企业和旅游经营户应抓住旅游金融全面战略合作的重大契机,进一步加快开发建设步伐,以项目为载体,建立旅游项目库常态化对接机制,加大对旅游项目的支持力度。

参考文献:

①国家旅游局,中国银行,《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合作备忘录》,2010年12月29日

②湖北省旅游局,中国银行湖北分行,《旅游金融战略合作协议》,2011年8月23日

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年9月15日

(褚霞,1977年生,辽宁大连市人,博士,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