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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调整新思维的结构辩证法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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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5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96(2013)03―080―06

[内容提要]“调结构”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领域一项重要任务,具体如何调,方法多样,众说纷纭,结构辩证法为结构调整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结构辩证法主要对一般结构及其方法论进行共性探索,这自然对特殊的经济社会结构探索具有重要的启示和指导作用,甚至可以提供新思维。欲揭示经济社会结构的奥秘,则先揭示自然世界和人化世界结构的奥秘。结构辩证法就是取之于结构而又用之于结构的重要方法论。

[关键词]结构;辩证法;结构主义;有机体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结构调整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经济社会生活的主题,结构调整如何调,既需要“庖丁解牛”式的具体的实证方法,更需要“触类旁通”式的宏观哲学方法,尤其需要结构本身的哲学方法,结构辩证法就是结构本身的重要哲学方法之一。就当前我们国家而言,结构辩证法同实践辩证法一样对我们当前的经济结构调整、和谐社会建设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等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结构一词来源于拉丁文“structure”,所谓结构,是指系统物质世界内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1]

物质世界总是以一定的结构形式存在着、运动着和变化着。一般来说,物质的结构形式不同,常常会带来物质性质和功能的不同。鉴于此,在现代西方,研究结构的社会科学家越来越多,特别是结构辩证法思想的研究也越来越多,这也为马克思有关结构研究提供了新课题和新思维。就结构辩证法而言,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结构辩证法在很多方面与现代西方结构辩证法是迥异的。

一、马克思主义结构辩证法强调物质先在性

宇宙中万事万物的结构是极其复杂多样、丰富多彩的,但最终可将它们分为物质结构和精神结构两大类,二者在实践基础上结成了对立统一关系。物质世界的第一性决定了物质结构的先在性和始基性。物质和精神的客观存在,决定了物质结构和精神结构的客观存在。因为结构和物质、结构和精神的关系就好比“网结”和“网”的关系,“网”在才可能有“网结”的存在。从结构所反映的事物内部诸要素关系的总和,也不难看出事物结构的客观存在,因为事物内部诸要素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值得注意的是,物质结构和精神结构的客观存在主要强调的是时空存在状态,并不是说二元论所宣扬的精神和物质都是始基存在,时空存在状态并不等于始基存在。强调结构的客观存在目的在于突出结构的唯物性,具体来说,客观物质结构最终决定主观精神结构,同时主观精神结构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独立性,主观精神结构并不是客观物质结构的直观反映。客观物质结构和主观精神结构既有同质部分又有异质部分。“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2]就人脑结构来说,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的意识结构,不理解这一点,很难全面理解意识的本质。

调整结构,优化结构,首先要意识到结构的客观存在,这个结构可以是扭曲的结构,失衡的结构,或问题结构,但这种结构是客观存在的,是有规律可循的,因此,在调整结构和优化结构的过程中不能蛮干,要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学会因势利导,既要注意要素禀赋结构的实际情况,又要注意与一些问题结构系统相关的外部环境结构,尤其需要注意结构的共时性和历时性的辩证统一,它们既可能相互制约,又可能相互促进。把握结构的客观实际,探寻结构发展的客观规律,是调整结构和优化结构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在。就结构调整、结构改革(包括体制改革)来说,人们既要解放思想,又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际上是思想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思想结构问题的解决,可以积极地、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社会结构,也更有利于经济社会结构问题的解决。经济社会结构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人,关键在结构调整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参与者能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有效利用各种结构要素,正确处理各种结构关系,包括系统与环境的关系,让经济社会结构布局合理,各得其所,运行有序,在综合平衡中不断向前发展。切忌不统筹,瞎折腾。调结构既要快又要好。当前由于受国际国内形势所趋,调结构必须把握节奏,必须加快调整。正如,在2012年12月9日在广州主持召开经济工作座谈会时所言:“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国际竞争历来就是时间和速度的竞争,谁动作快,谁就能抢占先机,掌控制高点和主动权;谁动作慢,谁就会丢失机会,被别人甩在后边。”

二、结构辩证法强调“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结构辩证法强调结构的整体性,尤为重视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调结构要首先重视全局、重视大局,不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调结构要统筹兼顾,适当布局。结构辩证法尽管一定程度接受西方学者提出的“中心―”依附理论所反映的事实,但并不认为“中心”永远是“中心”,“”永远是“”。并不认为“中心”和“”是水火不相容的。相反,认为“中心”和“”可以友好相处,携手共进,甚至可以相互转化。“中心”和“”可以“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结构的整体和局部的有机统一还表现为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的有机统一。在结构的具体调整过程中,不能只抓宏观层次,而忽视微观层次。如果微观结构不合理,很难有宏观结构的合理。中国经济结构不合理,更多地表现为宏观问题,这当然是正确的,但宏观结构不合理的背后,又更多地表现为微观结构的不合理。如果微观层次的结构问题得不到解决,宏观层次的结构问题也难以得到解决。以往调整结构实践之所以出现结构越调整,结构反而愈加不合理,除了人们的认识落后于市场的变化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忽视了结构调整本身具有的层次性,主要是对结构调整的微观层次问题重视不够,导致企业无法做到优胜劣汰,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就无法实现。当前,中国经济的结构问题,既有宏观层次方面的,也有微观层次方面的,应当从两方面入手,才能解决结构不合理问题。

结构辩证法强调结构的自调性,但尤为重视结构的“自力更生”和“外部风暴”的结合。结构的自调性强调结构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自我调整,并保证结构能够沿着特定的方向前进。但就全球经济来说,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结构系统的自调性能力是十分有限的,经济结构系统必须开放,才能海纳百川,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有的时候,开放具有“风暴”的动力,因此必须积极有效的利用“外援”,让自调性与外部性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结构不断向纵深方向调整和优化。就当前的经济结构调整来说,市场是经济结构的“自调力”,但还需要政府的“外援力”的扶持,结构演进才可能避免盲目性,增强自觉性和自主性,才可能更有利于结构转型。当然,不管是发达的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结构转型要想获得更大的动力,还需要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国际市场)的对接和共促。这包括内资和外资的搭配,内贸与外贸的搭配,内需与外需的搭配。简而言之,充分利用结构系统的正外部性。

结构辩证法还注重结构变迁(或调整)的代价与发展,利与弊,平衡与失衡的科学统筹。结构变迁(或调整)对人类社会发展来说,常常具有两面性。既可能有利于人类社会,也可能有害于人类社会;既可能推动人类社会发展,也可能为发展付出代价;既可能导致结构总体平衡,也可能导致局部结构失衡。通常“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争取“双赢”,力避“双输”。结构调整力避单项思维,片面思维,力避不计“得失”或“患得患失”,力求做到:结构调整既要重视两点论,又要重视重点论,争取实现“帕累托最优”。

三、结构辩证法强调结构的联系和发展的统一

联系和发展的统一反映了静止的相对性和运动的绝对性的统一。生活中诸多事物的结构转换既体现了动态的发展,又体现了纵向的联系。当然结构转换还包括结构的退换和结构的失衡等。发展表示的是结构的前进的上升的转换。具体表现为,由简单到复杂,由无序到有序,由不科学到科学,由低级到高级,由劣质到优质不断进化和不断优化的过程。通常情况下,有联系才有发展,发展源于联系,发展改变联系,与此同时,发展又体现动态的联系或纵向的联系。“牵一发而动全身”和“星火燎原”的结构状态就体现了结构联系与发展的统一。

在自然领域,恩格斯的“世界图景”理论,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世界结构”理论,无疑体现了自然界诸事物及其结构联系与发展的统一。在社会领域,马克思主义社会结构理论(政治结构、经济结构和文化结构)和社会有机体理论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诸要素及其结构联系与发展的统一。1847年,马克思就指出,人类社会是由“社会体系的各个环节”构成的,是“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有机体。”[3]后来,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马克思更明确指出:“现在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4]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同时也是他的社会结构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地说,社会有机体从根本上说是社会结构的有机体,社会有机体从根本上说是社会诸要素及其结构之间的相互联系及其运动状态。在新的历史时期,同志的和谐社会理论和和谐世界理论也充分体现了联系与发展的统一。

不管是在自然领域还是在社会领域,事物的结构通常既离不开联系,也离不开发展。明白这一点,结构调整,才不至于片面,才不至于迷茫。当然,要戒片面、戒茫然,并不是一件易事。还需注意结构调整的战略与策略,尤其要重视结构调整一定历史阶段的调整策略。当结构出现不合理或出现病态时,我们可以“火烧眉毛顾眼前”,我们也可以有针对性地采用“头痛医头,脚痛一脚”的应急措施。但必须清醒,通常情况下,这样做可能治标不治本。因为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是不断运动的,矛盾的双方是可以转化的。应该说,这样做可能是必要的,但久而久之,也可能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原来的一些结构“大病”虽得到有效治疗,但原来的一些结构“小病”有可能会演变成结构“大病”,原来的结构“隐病”也可能演变成结构“显病”。这些新的结构“综合杂症”,如果任其发展,比较健康的或经过医治的结构“躯体”有可能“新病缠身”,为此,辩证治疗,防微杜渐,就显得非常重要。在对待结构调整问题上,还要注意结构合理的动态性。事物结构发展无止境,人们实践无止境,结构调整也应该无止境。结构不合理(或失衡)具有绝对性;结构合理(或平衡)具有相对性。结构调整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结构调整不可能十全十美,也不可能一劳永逸。

四、结构辩证法强调实践和实效的统一。

事物结构的变化,一方面来自内在结构动力(能量),另一方面来自于外在结构动力(能量),体现了内因(系统)和外因(环境)的辩证统一关系。内在动力和外在动力往往又具有相对性,就自然结构来说,人们的社会实践是外在动力,但就社会结构来说,人们的社会实践又成为内在动力。社会实践在改造世界,调整结构的过程中,通常可以对事物结构的变化起到很好地催化和调控作用。当人类社会的自组织功能衰退时,有时不得不动用社会实践对自组织功能进行调理,甚至重新建构新的组织结构。社会实践在改造结构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的为结构辩证法插上了“实践”的翅膀,使结构辩证法和社会实践实现“联姻”,结构辩证法与社会实践一旦结合,对结构的调整和改变将会产生“一加一等于二”的影响。这种有机结合在完成结构调整任务的过程中,不断地实现“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的自觉转化。在社会结构领域,可以说没有实践,就没有社会结构的产生,没有实践,也谈不上社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发展。鉴于此,不难得出:社会结构在本质上也是实践的。

这可以从以下4方面来理解:第一,社会实践是社会结构形成的基础,人们在实践过程中,自觉地编织着社会结构之网,与此同时,社会结构之网在人们的大脑中自觉地形成社会意识内容结构之网。第二,社会实践形成了不同领域的社会结构,即社会经济结构、社会政治结构和社会文化结构等。第三,社会实践构成社会结构变化和发展的动力。人是社会结构之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又是社会历史的“剧中人”和“剧作者”。可以说,社会结构之网的变化和发展是因人而“动”的。第四,实践体系结构是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主体、实践客体、实践手段和实践条件等实践要素在一定条件下构成实践体系结构,实践体系结构在诸多方面与社会结构同构、同体的,它们既相互作用,又相互渗透。因此,调结构重在实践,重在科学实践,重在创新实践,也就不难理解了。

结构调整既要重实践,更要重实效。实践通常强调结构调整的过程,实效通常强调结构调整的结果。结构调整要求既要重过程,更要重结果。不重实效的实践和调整,是无价值的实践和调整。结构调整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全面与重点的统一,是宏观与微观的统一,是战略与策略的统一,是真理性与价值性的统一。结构调整也讲究又好又快的调整。“调整不好,等于不调。”结构调整需要重实践,讲实效,努力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就经济结构来说,就是要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结构不协调和结构失衡问题。包括产业结构不协调和失衡问题;投资结构不协调和失衡问题;金融结构不协调和失衡问题;区域经济结构不协调和失衡问题;国际收支结构不协调和失衡问题;人力资源结构不协调和失衡问题等。要调整和优化这些经济结构,有时还需从长计议,还需想方设法,不断创新,不断注入“正能量”。正如所言:“我们强调实效、谋长远,求得不是一时之效,更有意义的是求得长远之效。当前有成效,长远可持续的事要放胆去做,当前不见效,长远打基础的事也要努力去做。” [5]结构调整也不例外。

综上可知,结构辩证法真精神其实并不玄奥,它其实就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化,尤其是对马克思一般辩证法的深化,这种深化是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的深化,这种特殊性的深化是既具有结构特色,又充分展示马克思主义基本特征的深化。它自然会给结构调整带来诸多启示和思考,也给结构调整提供一些新思维。结构辩证法真精神的意义在于把人们“熟知”的马克思主义以另一种形式(结构的形式)变为“真知”,试图再次提醒人们“熟知并非真知”。结构辩证法的这些“真知”告诫人们在进行结构调整时,既要解放思想,又要实事求是,既要重视调整的合目的性,又要重视调整的合规律性,既要注意结构的普遍联系,又要注意结构的不断发展,最终,结构调整的落实不能离开辩证的社会实践。当结构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联姻”时,结构辩证法同实践辩证法一样也变成了“有主体”的辩证法――这不同于西方结构主义“无主体”的辩证法。有主体的结构辩证法充分体现了实践的主体性,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趋向。结构调整在运用结构辩证法的过程中也应该与结构辩证法相向而行,知行相长,相互促进。

参考文献

[1]乌 杰.系统辩证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45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72、143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5:102

[5].之江新语[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86

注: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指导立项项目“历史唯物主义当代价值研究”(项目编号:2011SJD72000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