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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医用氧使用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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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955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6-1533(2007)02-0076-02

医用氧在临床用于患者缺氧的预防和治疗,在医疗救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已将其纳入药品管理的范畴,实行药品批准文号和许可证管理制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标准,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根据全国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要求,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最近对辖区内医用氧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整顿。通过对2个三甲、4个二甲、6个民营医院和10余个乡镇卫生院的检查,发现医疗机构医用氧使用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较多,管理也较混乱,亟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对医用氧认识不足

绝大多数医疗机构领导和相关人员对医用氧属于药品的概念不清,也没有把医用氧作为药品管理的意识,甚至不知道如何鉴别医用氧和工业氧,不了解其执行标准和检测项目的差异。

1.2进货渠道不规范

医用氧气是国家实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产品,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从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用氧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和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医用氧。但有些医疗机构从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医用氧,极个别医疗机构甚至用工业氧代替医用氧。

1.3未将医用氧纳入药品管理 大多数医疗机构没有将医用氧归口到医院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也没有将医用氧作为药品实施统一招标采购和管理,而是由后勤部门或药剂科以外的其他部门负责采购和管理,脱离了医院药剂科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管。

1.4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

药品管理有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医用氧亦不得例外,但部分医疗机构没有制订完整的、可操作性的医用氧采购、运输、验收、储存和使用等管理制度,导致医用氧无购进、验收和使用等相关记录或记录内容不全。

1.5各种档案和记录不规范

部分医疗机构采购医用氧没有审查和索取供货单位“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注册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等证明供货商和产品合法性的相关资料,也没有建立相关档案;多数医疗机构没有对医用氧进行购进验收,医用氧供货商在送货单上未注明产品批号和有效期,医疗机构也没有作包括批号在内的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没有作各部门(科室)领用或使用记录,无法对产品质量、采购和使用等环节进行有效的追踪溯源。

1.6储存、使用管理混乱

有的医疗机构的医用氧储存保管不当,具体表现是:未建立必要的医用氧储存仓库,医用氧同其它物品混放,有的甚至随意摆放于楼梯口、走廊等空闲处,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有的医用氧钢瓶虽粘贴有医用氧标志,但标签上没有产品批号或有效期,有的清洗不彻底带有多个标签,有的标签残缺不齐或字迹模糊,有的甚至没有任何标志;个别氧气瓶陈旧生锈,是否经核准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气瓶是否合格、医用氧气瓶是否专用等亦不明确;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氧没有详细的使用记录,患者使用的医用氧不知何厂生产、什么批号、是否在有效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患者身体不适或医疗事故,将导致无法追踪医用氧产品质量,也很难查明医疗事故原因。

2存在问题的原因

2.1法制观念不强

部分医疗机构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对医用氧按药品管理认识不足,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长期以来,医用氧在医疗机构没有得到充分重视,许多医疗机构把医用氧当作非药品进行管理,由非药品管理部门采购,脱离了医院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致使医用氧有从非法渠道采购的现象,且购进、验收、储存和使用管理混乱,医用氧产品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2.2经济利益的驱动

工业氧较医用氧生产成本低,两者价格相差很大,据调查,医疗机构购进医用氧的价格为每瓶32~50元不等,而工业氧气的价格则在14~16元。极个别医疗机构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违法使用工业氧。

2.3医用氧供应网络不健全

目前,医用氧供应网络很不健全,采购极不方便。医用氧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点偏少,由于交通运输不便,再加上有些医疗机构用量少,医用氧生产企业委托给当地气体经营个体工商户销售,气体经营个体工商户却将医用氧和工业氧混存混运,医用氧没有明确固定的存放区域和明显的标识,易产生差错,存在严重的质量事故隐患。气体经营个体工商户加价销售,出现无证非法经营的现象,脱离了药监部门的正常监管。

2.4宣传培训不到位

由于对医用氧的重视不够,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很少开展有关医用氧知识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人对“医用氧按药品管理”的概念不是很清楚,缺乏基本的医用氧经营、采购、储存、使用方面的法律意识和管理知识,在无意之中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如无证非法经营医用氧、从非法渠道采购医用氧和使用过期失效医用氧等。

2.5监管力度不够

长期以来,由于医用氧管理法规不配套,药监部门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氧的监管一直较为薄弱,对医用氧抽验也很少,在日常检查中也是重生产,轻经营和使用,对医疗机构医用氧采购、储存和使用行为监管力度不够。

3对医疗机构医用氧监管的对策

3.1加强医用氧知识的宣传及培训工作

药监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把医用氧监管法规和管理知识,列入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计划。药监部门要指导、帮助、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对院长、药剂人员、医用氧管理人员的培训,纠正对医用氧认识上的偏差,提高其责任意识。

3.2建立规范的医用氧供应网络

对医用氧用量较大、运输方便的医疗机构,医用氧生产企业应直接供应;对交通不便、需用量较少的医疗机构和消费者,可由医用氧生产企业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气体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委托配送点必须持有“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具备一定储存条件和配送能力,并报药监部门备案。医用氧生产企业应与被委托企业签订“委托配送协议”,明确双方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经营配送点原则上不加价,因为它们只是作为生产企业的一个配送机构。医用氧生产企业应制订配送点医用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医用氧配送点应明确划分固定的医用氧满瓶和空瓶专用存放区域,并有明显标识。医用氧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送货单上注明产品批号,建立医用氧配送记录(包括配送时间、医疗机构名称、数量、产品批号等),形成质量责任主体明确、规范有序的医用氧供应网络。

3.3规范医疗机构医用氧采购、验收、储存和使用管理行为

医疗机构应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制定医用氧采购、验收、储存、养护、使用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将医用氧纳入药品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医疗机构必须从合法的医用氧生产、经营企业购进,按规定审查、索取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注册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票据等资料,超过有效期的医用氧不得使用。完善并坚持做好有关记录,建立医用氧购进验收记录、出入库记录和临床使用记录,各种记录必须填写批号和有效期,做到真实完整、字迹清楚,以便追踪溯源。

3.4对医用氧加大监管力度

药监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氧的监督管理,对医用氧加大抽验力度,采取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加强医疗机构医用氧的采购、储存、使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杜绝不合格医用氧流入使用单位,确保医用氧的使用安全。

(收稿日期:200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