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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沉甸甸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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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蔡志强受贿案书制作的点评

上海市普陀区原区长蔡志强受贿一案,是在全市乃至全国都具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上海市检察二分院相关书,严格依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近期的《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以及《书格式与样本》中的相关范式要求及指导精神制作,成为全市检察机关推行书改革之后第一起涉及重大职务犯罪的书文本。具有以下的特点:

首先,从对本案书制作的整体情况看:

本案书的整体格式,从首部、被告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直至理由和根据、尾部、相关附项等均严格依照《书格式与样本》,体现出规范、严密的特色。

结合本案犯罪事实繁多、定罪证据庞杂的特点,在案件事实认定部分,采用总述整体犯罪事实,依次分节表述受贿犯罪事实的方式;在证据论证部分,采用分组论证的方式,以第一组证据论证职务犯罪中的相关主体身份和职责问题,第二至七组证据按分节论证的方式证明被告人收受贿赂的各节事实,第八至九组证据说明被告人的退赃、坦白情况等酌定情节。书使用语言精炼、周密,行文自然、通畅,整体布局起承转合、前后接应、详略恰当,事实表述紧扣犯罪要素,证据论证清晰、周密,是一篇制作水平较高的公诉文书。

其次,从本案书制作的具体情况分析: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部分。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部分,依次写明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曾任职务、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相关强制措施的执行单位及时间等,完整而详尽地说明了被告人的基本身份和职业情况。有两点值得关注和借鉴:

一是关于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在书改革之前,是否应当在书中列明,各地皆有不同的做法,至今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包括北京市、广州市等经济较为发达地区,许多书中都没有列明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而实际上身份证号码是确定被告人身份唯一性的最为重要的信息,本案书依照上海市检察二分院以往的书制作要求,参照上海市检察院关于书改革的要求,列明了被告人身份证号码,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二是对被告人职业信息的表述。本案被告人蔡志强原系正局级官员,又涉及职务犯罪,因此对其职业情况的表述至关重要。

书先表述蔡志强“原系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局级巡视员”,点明了被告人在案发之前的现职,紧接着又写明蔡“曾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区长”,点明关键职务,使人一目了然。

值得注意的是,蔡志强在担任普陀区区长之前,还曾先后担任市人事局办公室代主任、人才开发处处长、市人事局副局长、普陀区政府副区长、代区长等职,其任职情况较为复杂。上述任职情况皆与被告人的受贿犯罪相关,因此书在审查查明的事实部分,对于被告人的上述各个职务都做出了详尽表述。这样,书在表述“被告人基本情况”时,仅选择了被告人曾担任普陀区政府区长这一最关键、最高阶的职务,不表述其担任的所有职务,既不会与事实部分中的表述相重复,也避免了对“被告人基本情况”的表述过于复杂、累赘。

二,书认定的案件事实部分。

书对于“审查查明的事实”部分,先是使用极为精练的语言对总体犯罪事实进行表述,然后再根据不同的行贿人,分六个部分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分述,充分体现了详略得当、前后呼应的布局。

书对于总体犯罪事实的表述,仅使用了一句话,就将被告人先后曾担任的各个职务、利用的时间收受贿赂、及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六个关键要素表述得非常清晰。

在分述事实部分,书依照被告人收受贿赂的时间,共分六节予以具体表述。在事实总述部分,依照被告人任职时间的先后,层层递进阐述事实;而事实分述部分亦与被告人担任各类职务及六名行贿人的排列次序一一对应。显然书充分体现了两部分之间的先后呼应。

在事实各节表述中,书对于被告人的各节受贿事实,一方面予以详细展开,但另一方面措词同样精炼,没有任何累赘之处,充分体现了事实表述的完整、准确与使用语言的精练之间的平衡。每节都明确地分为两个部分予以表述,第一部分写明被告人在某一具体时间段利用其担任的某项具体职务之便利,为某位行贿人所谋取的某项具体利益;第二部分则写明被告人向该名行贿人收受贿赂的形式、受贿的具体金额及时间。每节事实表述都只使用了二至三句,以简洁、通畅的语言就完整、详尽地写出了各个事实要素。因此,尽管被告人其犯罪形式非常复杂、多面,但书以规整、一致的表述方式,显得有条有理。

三,证据论证部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要求书改革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就在于强化相关的证据论证内容。很难被规范化、样板化的部分,必须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地采用最为适合的方式进行论证。就本案而言,书所涉及的主要证据多达150余份,相关的书证和言词证据极为庞杂,有的证据涉及职务身份问题,有的证据涉及退赃及坦白情况,更多的证据涉及贿赂犯罪的主体事实,因行贿人众多,主体事实本身所涉及的证据就非常繁杂。针对以上情况,充分考虑到本案系重大职务犯罪,且指控事实繁多、指控证据极为繁杂的特点,采用了分组论证的方式,将本案证据分为九组:通过第一组证据论证被告人的主体身份、任职经历及职责范围问题,第二至七组证据则与事实分述部分的六节事实相对应,以每个行贿人为一个单元,分组予以论证,第八组证据负责证明受贿赃款、赃物的去向及被告人退赃情况,主要在于说明被告人已退还全部赃款的事实,第九组证据则是证明案况及被告人的到案过程,主要在于说明被告人向纪委坦白交代的相关事实。

显然,本案书的证据论证在逻辑上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组证据,着眼于解决职务犯罪中的相关主体身份和职责问题;第三部分为第八、第九组证据,着眼于解决退赃情况、坦白情况等与职务犯罪相关的酌定情节;作为主体的第二部分为第二至七组证据,着眼于解决被告人收受贿赂的具体事实论证。

通过以上的分组论证方式,一方面将书所涉及的100余份书证或言词证据分列到各组证据之中,使人对于哪些证据用于证明哪一部分的问题或是哪一节具体犯罪事实能够一目了然。

另一方面对于各节收贿犯罪事实的分组论证,也与事实认定部分的各节事实表述前后呼应,使书的事实认定

与证据论证两大部分相互接应、贯通,给人以一气呵成之感。

四,理由和根据部分。

在书的理由和根据部分,主要写明了两层内容,第一层着眼于对被告人构成受贿犯罪的法律评价,第二层则明确认定被告人“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主动坦白犯罪事实、积极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着眼于对相关酌定情节的认定。其中的第二层对于酌定情节的表述是传统书制作中所不具备的内容,使书对于被告人的整体法律评价和量刑评价更为充分、客观。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相关酌定情节的表述,首先见于本案书事实认定部分的最后一节,其次见于证据论证中的最后一组证据,理由及根据部分再以此为基础作出法律评价,充分体现出本案书首尾相接的风格。

五,附件部分。

本案书的附件部分,依据本院书制作的一贯要求及市院有关书改革的相关要求,将书中涉及的相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附于正文之后,使得相关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或是其他社会人员可以便利地知悉法律的相关规定,起到普法育人的作用,延伸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公诉人在审查的十天里,撰写了近十万字的审查报告,写出一份有质量的书,率先落实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书改革的要求,勇于求实探索,给了我们启示和借鉴。